銀監處分記錄
⑴ 原先在天津時因工作不小心被銀行內部警告處分並被報給銀監局,想問下
銀行為了多攬業務,就和保公司合作,在銀行賣保險,保險公司在把保險金放在銀行,銀行的業務量增加了,保險公司又多了一個銷售窗口,這就叫銀保產品
⑵ 在建行被記過處分銀監局查得到嗎
一般員工的查不到
⑶ 銀監局警告處分記入檔案嗎
是黨內警告還是行政警告?
或者是那種內部的只是說說的警告?
如果是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警告處分需要單位出紅頭文件,很正式的,影響工資等方面,挺厲害的。
如果是一般的警告,那就是個渣渣,就像是你上學校時學校對你進行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畢業後那些處分算個蛋。
⑷ 在銀行工作的時候銀監局去檢查,被記了一條,現在要考公務員
這個貌似補影響吧,如果是真的警告處分,那個是要計入你的檔案的,要記入檔案會單獨通知單,那個只是對你們工作出現的失責口頭的警告罷了,沒什麼的,放心去考吧
⑸ 哪些處罰信息需要報送上海銀監局處罰信息系統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台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並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罰或處分(簡稱內部處分)、其他處罰等五類處罰信息,並將經濟處理納入其他處罰,提高處罰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對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規定,即除刑事處罰和上海銀監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的有效期為處罰終止日期後5年。
《辦法》還對機構問責做出要求,即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其他處罰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不得以勸退代替相關處罰;對於涉刑、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約明示不得錄用的人員,應拒絕錄用;對於上海銀監局給予禁止一定年限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在處罰期限內不得錄用,其相關信息將同時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銀監局還要求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抓緊制訂《上海市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通過同業互助方式做實從業人員的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機制,防範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和帶病流動。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庫的完善,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互助機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對失信人員的信息支持,都將對加強銀行從業人員有效管理,健全銀行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產生積極作用;對形成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有序規范流動,逆向淘汰失信從業人員,促進更多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履職形成正向推力。
⑹ 銀監會規定不良記錄多久自動消除
五年
⑺ 銀行記過處分時限有多久,也就是說什麼時候才能消
款項結清後一般五年時間去銀行申請解鎖。
⑻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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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⑼ 銀監處罰金額如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⑽ 個人受到銀行警告處分報送銀監,能取消嗎
個人認為受到銀行警告處分,報送銀監不能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