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處分決定講話
『壹』 主管領導對所管轄黨員違紀處理決定宣布後如何發言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反復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查辦的,應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案件檢查機關所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辦案過程、查證核實的主要問題及定性處理意見所寫的綜合材料;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2、談話教育。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這種談話,可由支部書記或紀律檢查委員找他談,也可由黨小組開會進行集體談話。
在召開支部委員會前,可以召開犯錯誤黨員所在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志了解違紀黨員犯錯誤的事實,醞釀討論對其處分意見,為參加支部黨員大會作好思想准備。但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決定。
3、材料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
這里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
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組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支委會要認真研究黨委、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請調查組成員進一步介紹有關情況。在熟悉案情、學習相關黨紀處分條規的基礎上,支委會提出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處分決定文稿應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處分決定前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黨委、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反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