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被約談屬於處分嗎
A. 公務員被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嗎
不算
黨員不一定是公務員
公務員也不一定是黨員
B.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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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C. 公務員被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嗎對以後職務的晉升有影響嗎
雖然不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但對今後職務晉升還是會有一些影響的,至少在領導心中的印版象會失權分。
單位的誡勉談話不存在半年不得提職的情況,要組織部或者市、省紀委的談話才有此情況。
調查的時間不算在這段時間里。要從調查完畢後才能算。無論什麼情況,只要在黨政工作的人員,而且確實也有紀律問題,雖說沒有黨紀處分,但只要涉及到紀委的調查檢查就算沒有問題,以後的仕途也是基本沒什麼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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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組部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但是,各地方、各部門印發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對違紀處罰是否影響績效,有不同的規定和標准。因此,可以查看當地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D. 約談和誡勉談話有什麼區別,約談是不是處分
約談不是處分1、性質不同約談是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范的准具體行政行內為。誡勉談容話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考核。2、方式不同約談指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誡勉談話是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3、主體不同約談和誡勉的區別在於主體,約談主體是上級,誡勉主體是紀律檢查部門。4、內容不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約談主要是對具體行為的規范,誡勉是對生活、思想的教育。
E. 約談是處分嗎
一、不是處分。
二、約談的定義: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范的准具體行政行為,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
三、約談的「四種形態」: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約談記錄表的要素:
1.約談時間
2.約談地點
3.約談單位
4.約談人員
5記錄人員
6.約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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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不可能是無償的。
其「有償性」或曰成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於被約談的企業和行業,會有一定的補貼。
中糧集團、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約談的企業,就獲得了低於市場價的「定向銷售」。
雖然可能不足以彌補企業虧損,但企業所獲得的無形的政府資源,卻註定是一筆可觀資產。
而這,也正是「約談」成本體現的第二個方面。
「約談」的運作思路很明確,抓住有市場定價權的龍頭企業,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換來整個市場的價格穩定。
可是,這種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論。
企業能夠獲得補貼,看似是為其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合理補償,實際上卻是以行政手段強化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自相矛盾之處在於,如果說被「約談」企業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些未被「約談」的企業是否就全然沒有承擔社會責任?
假如沒有「約談」,那些有市場定價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又體現在何處?對於能夠被「約談」並獲得政府補償,未獲此「殊榮」的企業已經嘖有煩言。
很顯然,「約談」使得在同一個市場環境中的一部分企業獲得了政府資助,而另一部分同樣服從了行政干預的企業不僅一無所獲,還承擔了市場以及行政干預的雙重壓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預市場定價,最好能用明確的方式表明,這樣對所有企業是平等的,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是統一的,市場的競爭機制沒有被破壞。
而「約談」這種看似同企業商量的尊重市場的辦法,其實就是以相對軟性的方式行干預之實。
但不言自明的干預卻蘊含了畸輕畸重的市場不公,它使得在一個原本不利的市場環境中,強勢企業強者更強,弱勢企業更為不堪。
F. 誡勉談話屬於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群眾信任程度差,工
誡勉談話
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G. 約談是處分嗎
約談是黨內監督的一種形態,約談不是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第三十一條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
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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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新理念新經驗,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過拓寬問題線索渠道,我們可以發現和緊盯事涉群眾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問題,專項檢查、行政執法、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和收集的問題線索,在監督檢查、信訪舉報中發現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四風」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及時談話提醒,第一時間消除「隱患」。
通過制定約談、函詢辦法,明確約談、函詢的情形、對象和程序;對反映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一般輕微違紀問題,可以及時約談函詢,讓咬耳扯袖去發揮作用,並以此成為常態。
H.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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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