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條例
①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中,哪些行為屬於違反政治紀律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
2、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
3、製作、販賣、傳播上訴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
私自攜帶、寄遞上訴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的。
4、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5、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6、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
7、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
8、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的。
9、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
10、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
11、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
12、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13、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14、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
15、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16、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
17、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
18、組織迷信活動的。
19、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
20、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21、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
22、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23、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24、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1)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是怎樣規定的
嚴重違紀的開除黨籍,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除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2)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是執紀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了切實維護黨紀的嚴肅性,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的規定精神。
③ 黨紀處分條例黨員生活作風問題怎樣處理
黨員生活作風問題,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④ 無論什麼情況,對違紀黨員都不能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是可以酌情處理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根據 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 (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 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根據以上規定,在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只有 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這里的「特殊情況」是一種不確定的情況,主要是為了更好地處理實踐中集團腐敗案件問題, 促使違紀團伙分化瓦解,有利於紀律審查,使案件的處理取 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而特別規定的酌情量紀的情況;
同時,為了防止該條規定在實踐中被濫用, 在程序方面有很嚴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 (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 准,才可以對違紀黨員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 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 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 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 組織批准;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 規定;
同時《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 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據此,對屬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 得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 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一般也不宜適 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處分 幅度以外減輕處分,但案件由特殊情況的除外。
⑤ 黨的紀律處分的目的是什麼
對於共產黨員處分目的而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條就已經明確了處分目的: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各級黨委(黨組)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以對黨的事業和黨員、幹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使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心上。
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各級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大查處違反《條例》行為的力度,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斗爭,確保把黨章黨規黨紀落實到位。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住紀律「底線」,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模範。
⑥ 共產黨員超生是違反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中的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共產黨員超生主要是違反了國家政策。
(6)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2012年12月,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正式通過,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焦點1 :境外生二胎一律算超生
條文: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十八個月的,算超生。
焦點2 :晚育者女方增加15天產假
條文:實行晚婚、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焦點3 :違規打多胞胎針、吃多仔丸將處罰
條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准並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不得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⑦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7)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什麼內不得重新入黨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8)黨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