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地6
㈠ 違法佔地經營處罰標准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內理法》第容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違法佔地會受怎樣的處罰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內理法》第81條規定,容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請問,違法佔地會坐牢嗎
違法佔地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將接受行政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事處罰。
發現違法佔地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法佔地的行為人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違法佔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㈣ 河南溫縣新型社區非法佔地六十畝是不是真的
這種事情是不是真的只能去實地去問一下呢?網上的傳言很多都是假的
㈤ 自然資源所違規佔地六畝 違規嗎
自然資源所違規佔地六畝,當然是違規的。
哪個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違規佔地的。
㈥ 如何舉報非法佔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受大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㈦ 遇到違法佔地怎麼辦相關法律有哪些
違法佔地
案件如何定性,關鍵要根據土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果涉及土地由村委會統一從承包農戶轉包後,以作價入股的形式與企業合作建房,並分取房產或利潤,則應界定為違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村委會和企業一起從承包農戶轉包土地使用權後共同開發建設,則應界定為企業和村委會共同違法佔地。該案案情未對合作用地的取得方式和合作協議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
該案對村委會和違法用地企業一並進行了嚴厲查處,值得充分肯定。當前,許多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違法用地行為,都涉及村委會這一違法主體。有的是村委會將集體土地違法出租、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有的和企業或個人合作共同違法佔地建設。在此類案件查處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往往只注重對違法佔地企業或個人的查處,忽略或礙於難於執行到位,而未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既有礙執法公正,也是違法佔地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原因。該案對違法企業和村委會均進行了嚴肅查處,除行政處罰外,還分別追究了村委會主任和企業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起到引良好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值得學習和借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只對違法佔用、破壞耕地和林地的具體數量標准作出了規定,對於違法佔用、破壞其他農用地的數量標准尚未作出解釋。但是,由於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是違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因此,對違法佔用、毀壞耕地、林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毀壞嚴重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該案中國土資源局的有關做法符合法律規定,該案也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法院判決構成違法佔用農用地罪。
㈧ 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㈨ 林業法對違建的六畝怎麼處罰
對違建的六畝怎麼處罰呢。實際上國家對違反林業法規定的人群進行罰款處理,對特大違反砍伐的人群可以判刑至_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㈩ 非法佔地與違法佔地有何區別
非法佔地與違法佔地有何區別 所謂非法佔地是指:佔用土地沒有合法的批准依據,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結果是違法佔地。 所謂非法佔地是指:破壞耕地、拒不交出已經使用到期的土地的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同層面的兩個違法行為,非法佔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有批准和沒有批準的前提,同時還包括不需要批準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非法佔地專指需要批準的佔地行為。 屬於非法佔地的包括: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爭議案件;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爭議案件;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爭議案件;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爭議案件;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爭議案件;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爭議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爭議案件。 違法佔地的行為包括: (一)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爭議案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認真研究,正確區分案件的性質,才能正確實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