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違規處理意見
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系統應被清除人員的處理意見》還實行么
【答案】D 【答案解析】《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回對金融機構以及其答他單位和個人的九種行為有權進行檢查監督,其中包括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和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❷ 銀行員工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
銀行工作人員郜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偷支儲戶存款,將儲戶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筆共計23.2萬元挪為己用。日前,郜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該案公訴機關是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檢察院。邯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後,經過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間,郜某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邯鄲市車站支行新興鑄管分理處櫃員工期間,在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業務過程中,採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義存入小額定期存款等手段,套取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以「列印機故障,沒打上」為名,用手工填寫取款手續,先後私自將儲戶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筆共計23.2萬元提前支取,全部歸個人使用。2005年4月初,米某要提前支取2萬元存款,郜某在其追要下,通過賬外形式將該款支付,餘款21.2萬元在案發前一直未退還。
❸ 銀行違反十條禁令的最終處理意見由()進行決定並印發文件
銀行違反十條禁令的最終處理意見由(銀監會)進行決定並印發文件
❹ 工商銀行違規責任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第三條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
中國工商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治行,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程序規范;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對勞務派遣人員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節 處理的種類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處理方式包括: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違規積分:包括一級(積1分)、二級(積3分)、三級(積6分)、四級(積16分),由內控合規部門負責;
(二)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單位及轄屬部門負責;
(三)日常處理:包括待崗管理、扣減績效收入、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取消任職資格、解除勞動合同等,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
(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由監察部門負責。 以上處理方式可合並使用。
第七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三)受到記大過處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四)受到撤職處分之日起, 按照新崗位等級確定工資等級,新工資等級應當低於原工資等級;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且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不得重新錄用、聘用。
受到行政處分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節 處理程序
第八條 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需積分的,應根據《違規積分
管理規定(試行)》(工銀辦發[2007]481號)進行積分認定,移送同級內控合規部門辦理;需給予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的,應根據本規定提出建議,分別移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辦理。
第九條 辦理部門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違規行為性質及應負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核或審理。
第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辦理,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一條 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解除違規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聽取當事人申訴,將理由通知工會後提交行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該決定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出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檢查(含調查,下同)和審理應實行查審分離。檢查人員負責查清違規的事實,對收集的材料及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負責,並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審理人員負責認定違規行為的性質,審查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適用行政處分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檢查部門應在從錯誤事實材料與責任人見面、簽字之日起(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移送的從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檢查材料移送審理部門審理。
第十四條 移送審理的材料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報告、證據材料、責任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責任人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及調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移交部門給予責任人處分的建議及依據等。
第十五條 行政處分由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監察部門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分級審理;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人由總行負責審理,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責任人由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負責審理。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審理部門應在受理後四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他處分的,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應將理由通知工會後作出決定。工會有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後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八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處分人員提出申請,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按其表現決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直接決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現良好,無其他違規行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規定所稱解除是指解除被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晉升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對原處分決定的撤銷。解除撤職處分的限制不是對原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的恢復。
第十九條 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簽收。 第二十條 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對部門副總經理(含)、二級分行副行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總行監察室備案;二級分行對部門副經理(含)、支行副行長(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
上一級行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節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不服處理決定的,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有關機構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復審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總行作出復核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違規問題重大、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復審復核的決定時間。復審復核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以向本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章 運用規則
第二十三條 積分標准按每項違規行為的積分級別所對應的標准值分別進行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分則未明列的違規行為,且未造成後果的,按《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凡造成後果,或本規定分則明列違規行為與《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所列重復的,按本規定執行,不再累計積分。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同一錯誤事實不得重復處理,但可對處理明顯偏輕的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每次扣減績效收入下限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目標績效工資的10%,上限為40%,但不得超過當月應發工資的20%。
第二十七條 對因違規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員工(含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的;
(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的;
(四)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的;
(五)案發後積極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的;
(六)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輕損失或主動賠償大部損失以及上繳非法所得的;
(七)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
(八)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下限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
(一)已按業務操作流程審慎操作,但以現有條件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身份證
件、鑒章、票據、支付憑證、存單(折)、本外幣等,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二)在業務操作中由於制度、系統缺陷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貸款劣變並已積極採取相關措施的;
(四)形成資金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六)受到暴力脅迫時的失當行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的;
(八)有證據證明,發現事故、案件前,檢查人員已指出問題、隱患或向被檢查機構下發整改建議,並向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領導報告的。
第三十條 網點發生案件,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部門負責人任職不足六個月,且到職後認真履職的,可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同一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理再次違規的;
(二)推卸責任、誣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虛假或偽造的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檢查人、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五)強令、脅迫他人違規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處理。
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含)以上的,按處理較重的條款執行。
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主要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計形成個人客戶不良貸款50萬元以下、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機具被盜用、丟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的卡、證、票樣等被盜用、丟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的權利憑證、質押物、保險單據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統二級或三級生產事件的;
(六)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七)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評估價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10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損害
❺ 求銀行員工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
員工將客戶來的存款歸為己有,這是自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從法律角度說,這是貪污行為。在紀律處分上,不僅僅是通報批評那麼簡單,不但要把貪污的錢追回來,並且是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❻ 嚴禁櫃台違規行為防範案件風險的工作意見
嚴禁櫃台違規行為防範案件風險的工作意見
2011年,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櫃台業務操作環節發生多起重大惡性案件,涉案金額數以億計,造成巨額資金損失,形成重大聲譽風險。此類案件作案手段簡單卻屢屢得逞,反映出銀行機構櫃員管理和櫃台業務操作控制存在重大問題,櫃台業務操作風險已成為銀行業案件頻發的高危區域。為遏制因櫃員違規操作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風險,對櫃台業務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銀行機構要加強櫃台業務的風險控制,強化櫃員和授權人員的合規操作,嚴禁以下行為的發生。
(一)櫃員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復制、盜用、超權持有操作卡、授權卡、密碼(或口令等);2.將個人名章、操作卡、授權卡、密碼(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個人名章、操作卡、授權卡、密碼(或口令等)辦理業務。
(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違反領用、登記、交接、作廢和銷毀制度將本人保管的業務印章、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重要物品交給他人保管、使用。
(三)辦理具體櫃台業務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櫃員辦理本人業務;2.不按規定核對預留印鑒或支付密鑰辦理業務;3.代客戶簽名、設置/重置/輸入密碼;4.代客戶申請、購買、簽收、保管重要空白憑證和支付設備(如網銀U盾或令牌、密碼信封、支付密碼器等);5.代客戶保管客戶存單、卡、折、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身份證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戶申請、啟用、操作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業務;7.委派會計(授權經理)對網點負責人干預授權工作不抵制,或對櫃員違規操作行為不制止、不糾正,或授意、指使、強令櫃台人員違規操作;8.櫃員對明知是違規辦理的業務不抵制、不報告。
(四)辦理開戶、變更、掛失等業務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受理企業賬戶開戶、更換或掛失補辦印鑒、法定代表人變更時,不核對企業證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身份;2.受理個人賬戶開戶(卡)申請或開通網銀時,不按規定核實申請人意願和身份信息。
(五)銀行賬戶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獲取客戶密碼,泄露、擅自修改客戶信息;2.利用客戶賬戶過渡本人資金;3.通過本人、他人賬戶IJ]集、過渡銀行和客戶資金、套取資金;4.違規使用內部賬戶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5.空存、空取資金。
(六)業務授權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不確認客戶真實意願授權;2.不審核憑證授權;3.不核實業務授權;4.超許可權授權。
(七)對賬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制度規定不允許參與對賬的人員參與對賬;2.不按規定審核對賬回執;3.不按規定處理存在問題的對賬回執。
(八)授信方面,不得採取以下手段套取銀行信用:1.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關系人獲取銀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戶使用虛假資料獲取銀行信用;3.違規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存單等。
二、凡發生上述違規行為,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機構要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嚴厲處罰:
(一)各銀行機構在檢查中發現銀行員工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違規操作人員須立即離崗,依據銀行機構內部違規處罰規定,按該行為處罰高限進行處罰,同時對違規操作的機構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二)各級監管機構或有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銀行員工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對違規操作人員按照上述要求處理的同時,要對有關管理人員問責,並追究上級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可視違規情況對存在違規操作的機構採取暫停新業務准入等嚴厲手段,督促違規機構限期整改。
(三)因上述違規行為引發銀行業案件的,應按照案件問責辦法對違規操作人員、有關管理人員、高管人員及機構嚴肅問責,並從重或加重處罰。
❼ 農行職工行政開除處分案例
1貪污,挪用資金,開除。2盜竊、私藏、截留客戶資金、銀行資金或權力憑證,開除。3盜竊、套取、偽造、變造、擅自印製、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開除4為客戶提供虛假對賬單、西甲余額查詢單、虛假出資證明、存款證明或其他資信證明的開除
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務會計工作,防範金融風險,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中國農業銀行稽核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規章制度的范圍是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法規、制度和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會計工作責任人員,包括各級行領導(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條對於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工作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予以下列相應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崗位津貼或目標責任津貼,降低工資等級,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規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停職、免職、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
以上處理可以並處。
第五條對違反規定並已觸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業務操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六條辦理財務會計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不堅持錢賬分管,當日核對賬款,現金收付換人復核,賬表憑證換人復核的;
(二)不堅持雙人臨櫃(出納櫃員制除外)、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的;
(三)私自動用庫款、營業用款、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款項的;
(四)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當日記賬、總分核對以及內外賬和各種往來賬的定期核對,導致賬賬、賬表、賬證、賬款、賬實不符的;
(五)報表的編報弄虛作假,數據有失真實性的;
(六)財務會計檔案保管不當,造成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火災等損失的;
(七)財務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八)臨時離崗,款箱、賬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臨時代辦不辦交接手續的;
(九)不堅持執行印、押、證、機分管分用,相互制約的;
(十)對印、押、證、機管理不善,發生印、證、機丟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堅持執行重要空白憑證保管、領用、登記、銷號制度和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對借據要素不全和未經本單位有權審查人批準的貸款辦理了放貸手續的;
(十三)結算中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詢查復互相推諉,差錯處理不及時,影響匯路暢通的;
(十四)結算中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的;
(十五)在票據結算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對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貼現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盜用聯行資金或挪用客戶存款的;
(十七)違反電腦處理業務管理的操作規定,擅自修改應用程序,造成數字丟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轉移收入,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的;
(十九)不按規定計提各項收入、支出,違規列支應收款項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違反固定資產購建管理規定處理有關資金、財產賬項的;
(二十一)不按規定核銷呆賬貸款,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未按規定入賬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制止和糾正,也不向單位領導及時反映,或在制止無效時,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二十三)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對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影響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發現初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一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再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兩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扣發三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連續三次違規,但未造成後果的,無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下崗待聘,扣發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
(二)違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導致案件、事故,造成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違規情節嚴重,後果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造成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上經濟大案或造成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管理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八條管理人員是指各級行財務會計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基層營業單位負責人,其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有關財會工作的規章、制度、規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時傳達貫徹,貽誤工作的;
(二)對財會工作狀況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亂,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三)對財會領域內發生的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現象不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重大問題不向上級報告或報告遲緩,貽誤時機的;
(四)參與策劃違規會計行為或對領導指使的違規行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進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對內部資金管理、監督失控,導致非生息資產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亂調科目、賬戶、報表,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
(七)對履行職責的財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有問題的人員沒有採取防範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對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扣發1~3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發生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重大、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處理。
第四章各級行領導違規的處理
第十條各級行領導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國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的財會方面的法規、制度、辦法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
(二)截留或轉移業務收入、利潤,刮擠亂攤成本或擅自提高開支標准,擴大開支范圍的;
(三)不根據業務量和業務發展需要配備財會工作人員的;
(四)對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對本行發生的重大問題,查處不力,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的,按規定應予報批而沒有報批的,項目實施應公開招標而未招標的;
(七)帶頭違反財會制度或指令財會部門違規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的有問題人員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各級行領導在領導財會工作中,有違規責任的,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發生10萬~50萬元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二)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處理。
(三)發生特大經濟案件並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的同時,根據情節輕重,要追究上一級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違規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規章制度,除按本辦法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違反規章制度獲得的違規性所得,全部沒收。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共同違規的,視個人在違規活動中所負責任分別處理,負主要責任的從重處理,負次要責任的從輕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分的,其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按總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拒不承認錯識的;
(四)毀滅證據的;
(五)阻礙、抗拒檢查或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強制下屬人員違規的。
第十六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處理:
(一)技術性原因造成的問題;
(二)初次違規能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違規情節輕微,態度較好的;
(四)具體業務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並向上級報告的;
(五)積極協助查清情況並挽回損失的。
第十七條因違規被處罰的人員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或違規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行有權部門書面提出申訴,上級行有權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期間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各級行領導負責貫徹執行。檢查發現違規違章行為,由具體組織檢查的行處或部門直接行政領導負責按照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屬許可權范圍內的,可直接處理,超許可權的報上級行批准。
凡違規違章行為,已構成案件的,分別交由監察、保衛部門查處。
凡違規違章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分別交由各級行監察、人事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受到經濟處罰的個人,應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沒款項,逾期不繳的,由財會部門根據處理通知,從被處罰的個人工資中扣收。
第二十條建立違規章登記制度。由各級行財會部門負責登記保存,詳細記錄違規違章的時間、內容、後果、處理情況等,並有行政領導及違規人員的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各級檢查機構不按本規定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有意隱瞞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規處理的各項罰款由各級行按財務制度規定作非營業性收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❽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制定統一遵守的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事件性質、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予以追究。
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的責任追究政策,自查從寬、他查從嚴,盡職免責、失職重罰。
事件發生後,應在充分調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對引發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質、影響和造成風險、損失的程度,客觀公正地界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責任追究採取「扣、賠、罰、警、走、送」為主要內容的處罰措施。
扣:即按照《★★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的積分標准給予相應的違規積分。
賠:即當事人、制約人、知情人、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責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賠償由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
罰:即經濟處罰,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等級。
警:即給予必要的紀律2 處分。
走:即解除勞動合同。
送: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管理許可權,事件、事故發生後,總行或分行應成立專案組,負責對事件、事故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報行長辦公會審批決定。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由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事件發生後,應自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並在決定後
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借鑒「信任和不信任」理論,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
這里講的是一種辯證關系。對銀行而言,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各崗位的每位員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賦於權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領導層、管理層,還是操作層的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特別是領導層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之上的行為,平時對每個人都要嚴格的進行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確的要相互支持,錯誤的必須糾正,絕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執行制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苟。
強化「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在加強管理,防範案件工作中,作為一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不僅要強化自己的「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同時還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當年建造南京城牆把住質量關那樣來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牆時,為了把住質量關,曾下令全國在送交的城磚上,都必須刻上所在府、縣直至造磚人共六級九名責任人的職務名字,交磚時,有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磚相擊,如鏗鏘悅耳、並不破碎為合格收下;如果撞擊而斷則令其重新燒造,再次檢驗不合格的,磚上所有責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殺頭。此令一出,大到府、縣官吏,小到窯工庶民,誰也不敢將自己的身家性命當作兒戲,南京的古城牆也因此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氣勢最雄偉的古代都城牆。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責任重如山,而將其運用於最為低下的磚石之上,作為現代經營貨幣這一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責任意識豈能不如古人! 作為天天與錢打交道的銀行員工,怎麼才能做到「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不濕身」,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範風險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違規,避開監督制約;而相關人員的違規則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說明,不論銀行規模有多大,歷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毀於一兩處管理薄弱的環節,葬送於一兩次違規操作之中。這就要求我們:要特別注意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即增強律他的意識。員工間的監督制約,就是要在員工之間大力提倡「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視防外,疏於防內的傾向;要特別重視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塗思想;破除「以前是這樣做的,師傅是這樣教的」的因循守舊觀念。員工間履行好相互監督職責,就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的權益。
加大對員工的業務培訓。
部分員工特別是新入行員工,由於對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熟悉、不夠了解或者沒有正確的理解,業務水平沒有達到相應崗位的要求。主觀意識上願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力不從心,對錯之間難以把握,辦理業務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特別是有的員工平時不注意學習,干起工作來憑感覺、吃老本,對業務流程和文件學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夾生飯」,違規辦理業務後形成了風險還不知錯在哪裡。
嚴格制度高壓線。
處理違規違紀責任人時,拒絕瞻前顧後、遷就照顧、好人主義的發生,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對員工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有違規行為等問題,不能造就照顧,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讓違規者感覺到制度高壓線就是碰不得!
❾ 農行員工不接受本行處分決定如何申訴
農業銀行被投訴會給銀行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施加一定的壓力,如果是有效投訴責任人,還會受到處罰,事件影響較大可能會給銀行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