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違規借款
❶ 國有企業向個人借款以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法律是否允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一、集資詐騙案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因此,兩者之間的界限在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對於非法集資案,處罰是比較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❷ 國有企業向內部職工借款合法嗎
合法。
公司來把錢借給個人和公司向自個人借款,都屬於民間借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2)國企違規借款擴展閱讀:
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
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❸ 國有企業可以向借款嗎
不可以,你是國有企業的人可以和銀行借
❹ 國企領導向個體老闆借錢,個體老闆算違法嗎
如果純粹是借錢,個體老闆不違法。
如果以借為名搞利益輸送,謀取不正當利益,可能涉嫌違法。
如果向個體老闆借錢影響執行職務,涉嫌違紀。
❺ 國企借款給私企違規違法嗎!先不說法律規定企業與企業之間不能借貸!就本身國企可不可以借款給私企的行為
你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導致國有資金流失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❻ 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也有明確的禁止規定。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5、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6、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❼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向職工借款嗎 國有企業向職工借款還以前單位欠下銀行的貸款現在允許這種行為嗎
應當不允許向職工借錢這種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一、集資詐騙案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因此,兩者之間的界限在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對於非法集資案,處罰是比較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❽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國企違規借款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❾ 國企向員工借款10多年未支付利息,合法嗎
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律師意見:1、根據上述規定,應以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為本金,不能要求復息。2、如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3、變相處理國有資產的判斷,可參照單位經營利潤情況、單位對所分資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權等情況綜合分析。對於在單位財力狀況允許的范圍內以及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權的錢款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私分行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第一,在單位沒有經營效益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變賣分配國有財產等嚴重違背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職責,妨害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二,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做帳等手段從財務帳上支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帳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編造各種欄目進行私分發放等,嚴重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的。
三、風險提示:因逾期還款已超過2年,如單位提出時效抗辯,職工如不能舉證證明有時效中斷、中止等情況,則不能勝訴。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❿ 國有企業其他應收款個人借款違反什麼條款
題主,企業內個人是可以借款的,也不違反什麼條款,但是長期掛「其他應收回款」會有涉稅風險。答
如果是企業借款給股東,股東長期未歸還,則應依照「利益、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若是其他個人借款長期未歸還,則按照「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