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黨員
㈠ 怎樣及時有效處理違紀又違法的黨員幹部
紀法協調,確保違法黨員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紀檢機關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和「守土盡責」,特別是在紀法分開的新形勢下,更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執紀到位。 建立完善信息中國絡。要建立完善區域內執紀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互聯互通的信息中國絡,整合信息資源,暢通信息渠道,為各單位即時傳輸和實時查詢對違法黨員處理情況的信息數據,實現資源共享快享創造條件,牢牢把握信息主動權。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確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職責和要求,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其他執法部門,必須要將對違法黨員處理的結果及其相關案件材料及時移送執紀機關,不得拖延,更不能私自截留、隱瞞不報,盡量避免紀律處分在司法判決後的情況發生。 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執紀機關要經常對案件移送和信息通報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如發現矛盾和問題及時加以糾正解決,以確保該項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充分運用辦案成果。要充分利用好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的辦案成果,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和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給予及時立案處理,使其受到應有的紀律追究,毫不含糊。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
㈡ 對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黨員一律開除黨籍對嗎
對的,黨員條例中有這個規定。
㈢ 黨員違法犯罪,黨內會受到什麼處分
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4、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理
5、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黨章明確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進一步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㈣ 對違反黨紀的黨員按照什麼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您好。
違反來黨紀的黨源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具體處分的種類有5種,根據處分的輕重依次可以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有以下情節者,可以減輕處分。包括: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㈤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5)對違法黨員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㈥ 黨員違法犯罪的,在黨內會受到什麼處分
一、黨員違法犯罪的,在黨內會受到的處分:
黨章明確規定:「嚴重專觸犯刑律的黨屬員必須開除黨籍。」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進一步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與開除黨籍處分:
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②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③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2、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㈦ 中共黨員違法犯罪怎麼處罰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7)對違法黨員擴展閱讀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㈧ 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關於免予處分的情節有:
①對不 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 等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③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 加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經批評教 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④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 表現的。
②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 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⑤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 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 建設,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8)對違法黨員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㈨ 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依據是什麼
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包括:錯誤事實依據、紀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參考依據(即附加考慮從輕、減輕、從重、加重的條件)。主要的處分依據是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包括錯誤事實的情節、性質以及造成的後果。黨的政策、黨章和黨內制定的黨紀、處分規定等是政策依據。在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要把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作為參考條件。根據本人態度的好壞等因素,可以在適用黨紀范圍內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