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處分權
A. 無權處分的行為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版行為,並權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B. 無權處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權法一物二賣要區分兩種情形:(1)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專人)將物讓與屬受讓人甲,在轉移所有權之前再讓與受讓人乙,兩次轉讓都屬於有權處分。(2)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人)將物讓與受讓人甲,在轉移所有權之後再讓與受讓人乙,後一次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不過,這已經不是通常討論的「一物二賣」了。
C. 無處分權人的概念
無處分權人是指一個人對某一件動產如手機或者不動產如房屋 不享有轉讓他人 即轉讓其所有權的權利,他們只能使用 或者用這些東西進行一定的收益。說的通俗了點 希望你能明白。
D. 無處分權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無權處分的效力問題,我國學術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分別為:無效說、有效說效力、待定說。
但是: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具體情況和問題,建議詳細咨詢一下當地律師
E. 無權處分和無權佔有的區別
你好!這種情況下該受讓人的相關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復!
F. 什麼叫無處分權人
就是對該物沒有處分權利的人,是相對於所有人來說的
G. 有處分權人指哪些
無權處分行為指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或權利的行為。
在無權處分中,行為人是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首先,應明確在無權處分中的處分行為應為法律上的處分行為,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者債權的行為,且行為人是沒有處分權或者處分權受到限制的。其次,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的,即行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也不是以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從事的處分行為。正是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處分行為,因此,在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其雙方當事人為行為人和相對人,而真正權利人並不是當事人。即使權利人於事後追認了無權處分行為,也不會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向相對人履行合同的主體依然是無權處分人。
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極其重要性和復雜性,其原因就在於無權處分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因而在無權處分行為中包含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二是因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而使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從以上兩方面可看出,無權處分既涉及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又涉及到如何對待相對人,如何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問題。
任何一種法律行為要發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條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亦是如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發生效力必須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行為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具體來說:一是無權處分行為為經權利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確認無權處分行為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才發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於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在沒有獲得真正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對無權處分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構成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許權利人追認,從而充分尊重了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賣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畫一幅用以觀賞,而出賣人擅自將其名畫出賣給買受人。此時,出賣人未經所有權人授權而擅自將名畫出賣即是無權處分行為,若所有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有利,可以對無權處分行為作出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有效;若權利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不利,可對無權處分行為不予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無效。當然,在所有人進行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為效力未定之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合同之義務,亦有權撤銷合同。在追認之後,此種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對於權利人的追認權,筆者有如下建議:1 因追認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用書面形式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應有通知另一方之義務。2 對於追認可由權利人主動作出,也可由相對人催告,相對人在權利人作出追認之前可提出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認後,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亦可使得無權處分行為有效。例如,在處分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達成了出賣房屋的協議,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若在此期間內買受人作出處分行為,但在處分行為完成後,買受人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了完全權利。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財產權利,便可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將導致無權處分行為轉化為有權處分行為,即為有效行為,但筆者認為對於此種情況應在時間上加以限制,即應有法律之規定的合理期間,否則,將使合同效力常時間處於不穩定狀態,這不利於交易的流轉。
H.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有效還是無效
答案肯定是A了
依據最高法對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內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容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當然,合同有效並不代表乙就有權處分房產,也不代表乙就可以主張房屋過戶,而事實上,乙是無權處分房屋的,如果房屋無法買賣和過戶,乙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丙造成的損失由乙承擔
但無法履約和合同是否有效並不等同,乙可以和丙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乙事實上無法履約,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