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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分權人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04:17

⑴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問題的關鍵是:無處分權人出賣他人財產,如果未獲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成為審判實務的疑難問題!

首先,先說說什麼是無權處分。典型的無權處分少有爭議,例如: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爭議較多的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財產的,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因為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關於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佔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於無權處分。

為什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本解釋出台以前,比較流行的解釋是此種情況屬於效力待定,也就是說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該說法的錯誤之處在於混淆了法律上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表現為合同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的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合同法第51條中的「處分」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於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進一步說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釋,混淆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處分人無權處分只應對標的物的物權能否發生變動產生影響,不能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⑵ 無處分權人擅自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能否追回

現實問題

高某與田某是同寢室的同學,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將高某留在寢室里的手提電腦賣給了不知情的霍某,賣價為4000元,在霍某將錢交給田某後,田某當場將該手提電腦交給了霍某。高某回後來發現,找到霍某索要電腦但是遭到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高某是否有權利向霍某索回電腦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並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且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那麼,該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因此,上述電腦基於法律對善意取得的規定而使霍某獲得了該電腦的所有權,高某應當找田某要求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⑶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有效還是無效

答案肯定是A了
依據最高法對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內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容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當然,合同有效並不代表乙就有權處分房產,也不代表乙就可以主張房屋過戶,而事實上,乙是無權處分房屋的,如果房屋無法買賣和過戶,乙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丙造成的損失由乙承擔
但無法履約和合同是否有效並不等同,乙可以和丙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乙事實上無法履約,承擔違約責任

⑷ 無處分權人的概念

無處分權人是指一個人對某一件動產如手機或者不動產如房屋 不享有轉讓他人 即轉讓其所有權的權利,他們只能使用 或者用這些東西進行一定的收益。說的通俗了點 希望你能明白。

⑸ 專家來解答:合同法中「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結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將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⑹ 試說明我國民法關於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主要有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呢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版民事行為,並且權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⑻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在什麼情況下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人擅抄自處分他人的財產襲,一般情況下,這個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財產的所有權人同意或者事後追認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或者沒有追認行為的話,那麼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是自始無效。

⑼ 什麼叫無處分權人

就是對該物沒有處分權利的人,是相對於所有人來說的

⑽ 18.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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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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