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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紀處分國有企業

發布時間: 2021-02-07 16:43:00

㈠ 處理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1)政紀處分國有企業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意義:

《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作用:

《若干規定》是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

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㈡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不可以。國有企業來不能對員工實施源紀律處分,包括兩方面含義:首先,紀律懲戒不能記入員工人事檔案,其次,懲戒不能稱為處分。

㈢ 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出政紀處分嗎

對國有企業職工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適用政紀處分,實踐中有一些不同認識。前者原主要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明令廢止,並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替代,使得針對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處分依據缺失,而現行有效的處分依據卻散見於企業國有資產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推知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適用政紀處分,但對其他職工而言,只能從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中推知可依照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給予政紀處分。後者原主要依據除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還有現行有效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同時從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分析,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鑒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職工,其他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中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適用政紀處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適用政紀處分人員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後,又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能再採取政紀處分方式進行懲戒;除中資金融機構外,其他私營企業主要通過合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一般不通過政紀處分方式實施內部管理;村民委員會成員不適用政紀處分,一般採取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員適用政紀處分,可有效避免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出現對不適用政紀處分的人員提出政紀處分建議等問題,特別是在辦理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員眾多、主體身份復雜,更應准確把握,避免出現上述問題。

㈣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4)政紀處分國有企業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㈤ 緊急援助:國有企業黨員幹部由於授受回扣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

那就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來處理: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㈥ 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是否可以跟政紀一起處分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紀律執行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國有企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專是否可以跟屬政紀一起處分?既然是違反了黨紀,那就應當以黨紀來處分,以政紀來處分,顯然是使用規則錯誤;

2、如果該黨員幹部僅僅違反了黨紀並沒有違反政紀,以政紀處分,那就非常荒唐了;

3、如果該黨員幹部及違反了黨紀又違反了政紀,那麼,是否可以以政紀來一並處分呢??我以為,也是不可以的!違反什麼規定,就以什麼規定來處分,不能隨意更換和適用處分規定。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㈦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7)政紀處分國有企業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㈧ 緊急援助:國有企業黨員幹部由於授受回扣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請說出依據!!!

政紀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黨紀處分是警告,那麼政紀處分也是警告,嚴重一點就記過。
要是黨紀處分時嚴重警告,那麼政紀就是記過和記大過,肯定不會降級。
是一一對應的。
沒有書面依據,是慣例而已,你比方說陳良宇開除黨籍了,那麼政紀處分不就是撤出黨內外職務,只不過給他留個面子,不是開除他。

㈨ 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9)政紀處分國有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 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 法》第三十七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 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四種。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 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處分種類,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㈩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屬管理委員會令
第17號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過,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 馬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 資 委 主 任 李榮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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