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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研究生招生違規投訴

發布時間: 2021-02-07 15:37:19

1. 研究生可以投訴這樣的導師嗎

如果碰到這樣的導師,那就自認倒霉吧。
一定不要投訴,你以為學校的領導不知道下面的老師在胡搞什麼嗎?肯定知道。如果,你要是投訴了,那你的結果很有可能是不能畢業,還是靠自己吧。

2. 考研被舉報違紀會通知考生嗎

會通知到本人的,還要被人簽字確認的。

3. 怎樣舉報研究生招生面試違規行為

留下證據,向這個大學所在的省市紀檢部門實名舉報!一定要實名!因為匿名舉報可以不管,實名必須管

4. 國家教委紀檢高校研究生招生腐敗怎麼投訴

向國家教育部或者向中紀委投訴。

5. 全國研究生考試違規了會遭到什麼處罰

研究生入學考試中違規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內處理,同時,對容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考生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總之,同學們要三思。切勿冒險!

6. 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 64條及處理辦法

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如下: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下文為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後的正式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7. 研究生考試作弊處罰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8. 2016被投訴售假違規扣12分,第二投訴次還會扣分嗎

申訴不要盲目操作,選擇對應的申訴場景,按要求填對應的數據,最關鍵的還是憑證真實性,和申訴留言,

9. 研究生復試被人寫投訴信怎麼辦

我已經兩次進復試,兩次被刷了,第一次難受的要死,耿耿於懷,覺得有點黑啊。那年考,我是應屆生,感覺不是很透明,因為沒擬錄取人沒公布復試成績,沒公布初試和復試的加權成績,而我自己查自己的復試成績也感覺不錯,就是英語筆試差一分及格。對於這個差一分及格的事情,我還是耿耿於懷的。
但是本人跨專業又是二本學校,調劑沒啥希望,家裡經濟條件也不好,父母年邁,沒錢也沒人陪我滿中國跑著調劑,再說接受我調劑的學校真的太少了,幾乎沒有,誰讓我考的是文學類專業呢,根本不缺人啊。
後來我只好回到了家鄉,畢業第二年考了老師,第三年結婚,今年畢業第四年了,呵呵,我懷孕了,然後我又考了研究生,這次又進面試了。然後剛接到電話,又被刷了。
這次感覺很透明了,據說那個學校領導被查了,現在擬錄取名單初試、復試成績全部公布,然後我找了一個好心老師打聽了下,我的英語筆試和面試都很差,一般般,專業課筆試也不佔優勢,然後就被刷了。
這次有點小難過,但是幾乎沒什麼感覺,非常輕微的難過,這次這個學校還挺好的,上周六復試完的,今天就給我打電話說沒被錄取,快考慮調劑吧。
那時候考的時候,我就想今年沒過就抓緊調劑,再也不考這個學校了,但是呢,竟然進了復試,直接我懷著孕,坐著火車折騰到北京復試,搞了半天也沒搞上,我已經沒精力再去別的城市調劑復試了,家這邊小城市唯一一個大學也沒調劑名額,估計要調劑還要找人,我也不想花那個錢費那個勁了,老公工作也很忙,也沒時間陪我折騰了。
但是我感覺很良好啊,這次面試沒過,我再也不會去想什麼黑不黑了,我正視自己,我確實水平不行,尤其是英語,我必須承認我英文寫作和英文口語就是不行,我估計我在英語上會比別人拉10-20分的距離,而今年進面試的人初試成績都非常密集,大家都差一分兩分的,這樣算下來,我確實應該被刷呀。
我實力確實不行的,我得承認呀。
而且我不光是實力不行的問題,我的潛力也不大行,我畢業好幾年了,又懷孕,又結婚生子,哪個導師願意帶這樣一個來自小城市的有娃的媽媽呢?還有什麼學術潛力啊?人家招個應屆本科生,好好培養,比我強多啦。我應該理解人家。再說,人家應屆本科生,實力也很強的,比我厲害呢。
今年面試了這一次,感覺確實學到很多,撫平了我當年沒被錄取的傷口,這次接到沒被錄取的電話就像接到來快遞的電話一樣的感覺。而且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在哪裡。
曾經考研是一種執念,現在,考研變得沒那麼重要了,我這個人一向很急功近利,總想快一點,快一點讀完我就可以趁年輕找工作了,但是欲速則不達呀。
我在研究生復試准備的時候,就發現自己英語其實存在很大的問題,專業課書籍的閱讀也不到位,那時候就想即使考上了,也得好好學習英語和專業課呀,但是現在想想,確實自身欠缺很多東西,沒考上是應該的。
考研,對我來說現在變成了一個學習的過程,一個不斷提高自己的過程,考試確實是提高自己最快的方法,因為有目標才有動力,你平時說做多少東西,說看多少書,沒個時間點緊著你,你很難堅持的。
其實我對我現在的生活很滿意的,還碰到了很好的老師,老師對我很好,我很感激老師。
其實,這次面試不光是發現了自己學習上的問題,而且還發現了做人和性格的問題,我當了幾年的教師,但我自己還不夠淡定,沉穩,面試感覺答的還不條理,表達能力還有很多欠缺,需要我改正。
作為一位孕媽媽,我現在的任務就是好好孕育我的寶寶,明年怎麼辦?我打算再考一次,這是最後一次考這個學校了,考不上我就直接考我家鄉那個學校。作為一個女人,一個快做媽媽的女人,我必須為我的家庭、丈夫和孩子考慮。不過老公很支持我,他說提升自己,求學考試和當一個好媽媽,好老婆並不沖突。
明年結果如何,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自己在這個過程中的提升,修練。
在復試的時候還發生了一件有點奇葩的事情,當時復試的時候一人一個座,下午面試有個女孩坐了我的位置,我說你怎麼坐這里,不去你的位置上坐呢?她開始騙我說,今天下午是隨便坐的,我已看教室里並沒有空座啊,我說你今上午坐哪的,我去你的位置坐吧,這小女孩又說,其實我沒進復試,我是二戰的,還差很多分,我想來感受下復試,我狂暈啊!
這個小女孩給我感覺很精,心眼也很多,但是感覺不是搞學術的料,她如果工作的話,應該是很機靈的,很得領導喜愛那種人,會很吃的開的。但是和她聊了兩句,我說你還不如先工作,她說我沒工作經驗啊,我又不是應屆生了。
被刷很正常啊,有錄取的就有被淘汰的,做任何一件事情都有成功和失敗兩種結果。
復試沒過的同學,尤其是文科類的,不得不承認,這種專業不好找工作,好單位進不了好部門,基本上是什麼文宣一類的工作,根本比不上經濟管理類的好就業。而且你讀研究生的成本也不小,這種成本不是經濟上的,還有很多,就算是你畢業了找著好工作了,但是你的年紀,你的情感,還有家庭經濟情況,各方面都要考慮,最後,你都要進入結婚生子,養家糊口的行列,即時你事業上能轟轟烈烈,家庭上,也得維持的差不多,不然你也不會幸福的。
當然了,工作之後還可以考啊,又不是不可以考了,人生總是條條大路通羅馬,確實開心很重要,像我這種情況,考研對我來說,改變不是很大,首先我是已婚婦女,我不可能企圖通過考研之後換工作換城市,那樣的話,必須要夫妻分居,母子分離,根本不幸福啊。如果我是男的還好說,我讓我老公放棄工作跟我走,還再買房,想想就不靠譜。所以,我即時上了研究生,畢業了也會回到自己的家鄉的,它的意義已經沒那麼重大了。這樣的話,我上下來,也是回來,但是這個學習的過程,提升的過程,對於我,對孩子,對家庭,對我的工作,我覺得是有好處的。
所以我也許會堅持,考上,很好,考不上,也就那麼回事啦。考研並不是人生的唯一出路,人生中,還有很多美好的事情,很多重要的事情,很多有意義的事情值得你去做。
我把我的情況和經歷分享給了大家,大家也要自己思考自身存在的問題,綜合一下,決定下一步該怎麼辦,人生和命運,每個人都不同,對於別人來說,也許考研很輕松,復試錄取那麼多人,就刷那麼三五個,怎麼就是我呢?千萬別這樣想,也許這是上帝給你的再次提升、磨練自己的機會,我單位一個女老師,快50了,還每年花1-2萬出去進修學畫,咱這么年輕,怕什麼呢?
對於每位考研失敗的人來說,你不要把自己定位在你想要考的卻沒考上那所大學上面,而是要定位在你本科大學上面。你不要想我要是考上這個研究生,我就有好工作好對象,關鍵是你沒考上,那你就要考慮我就是一本科生,我目前就這水平,我找對象找工作就得按照這個水平來,然後你再提升,人生沒那麼容易,也沒那麼難,不論在什麼位置,都不要忘了學習和提升自己,而不是急功近利,開心最重要啦。
看到有幾個同學看了,也給評論了,謝謝大家。這兩天又有了新的感受,原來真的不理解這句話的意思,但是現在明白了,以前自己失敗了就會怨天憂人,覺得上帝不公平,為什麼我那麼努力,失敗的偏偏是我呀。可是現在我不那麼認為了。
失敗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能從失敗中發現自己真正的問題,發現自己的缺點和不足,並且加以改正,而是停滯不前了,或者乾脆放棄啦。正確估計自己,看看自己到底問題出在哪裡,適不適合再考,都說失敗是成功之母,我覺得還是有道理的,加油吧,風雨過後,才會有彩虹,失敗是提醒你,你還不夠用力,抓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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