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分和減輕處分
Ⅰ 黨員違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內
(一)主動容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1)從輕處分和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條例對免予處分也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這其中,適用的違紀黨員僅限於構成違紀且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果黨員違紀情節和性質嚴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則不能對其免予處分。
Ⅱ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Ⅲ 什麼是從輕,減輕處分
從輕和減輕是有較大區別的,從輕指的是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選擇比較輕的處罰,而減輕則是在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是突破現有的處罰幅度,比現有的處罰幅度最低限度還要輕的處罰!
Ⅳ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4)從輕處分和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Ⅳ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5)從輕處分和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Ⅵ 紀律處分時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第(一)項規定的主動交代,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實踐中,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因「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等,被予以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項規定的是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本項規定重在強調「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既包括本人單獨實施的違紀行為,也包括在共同違紀中參與實施的行為。實踐中,遼寧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楊錫懷因「能夠如實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且大部分問題組織尚不掌握」等,被予以從輕處理。
第(三)項規定中,「同案人」主要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其他人」,主要指沒有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
第(四)項規定中,「主動挽回損失」,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違紀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主動採取彌補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主要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已著手實施違紀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續實施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五)項規定,主要強調的是主動將違紀所得上交組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不包括退還違紀所得的情形。實踐中,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因「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等,被予以從輕處理。
二、免予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對免予處分也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這其中,適用的違紀黨員僅限於構成違紀且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果黨員違紀情節和性質嚴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則不能對其免予處分。
三、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作了明確規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Ⅶ 公務員從輕處分與減輕處分的情形有什麼區別
舉個例子吧,比如法定刑5到10年,判你5年就是從輕處分(因為在5到10年的范圍內),判你3年就是減輕處分(因為比5年少)
Ⅷ 行政機關公務員分別在什麼情況下,給予從輕處分、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有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應當從輕處容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Ⅸ 黨紀處分條例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專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屬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