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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06 20:27:02

1. 利用職權侵佔1800元,應受到什麼處分詳細點

職務侵佔罪是司法實踐中的多發犯罪。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疑難問題。本文擬對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對實務有所裨益。

一、認定犯罪主體要件的若干問題
本罪構成要件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司法實踐中,對於本罪主體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何理解「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含義

「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集體單位的人員,如村民委員會委員,另一類是群眾性組織的人員,如居民委員會、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等。

考慮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聯系和區別,二者的犯罪主體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對立性,因此不妨採取反面排除的法則,即凡是不符合貪污罪主體的有關單位的人員,即《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外的有關單位的人員,均可成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難以歸屬到「公司、企業」裡面去的,可以歸類到「其他單位的人員」。這種反面排除的法則,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應用。
(二)個體工商戶是否屬於本罪中的「企業」或「其他單位」
個體工商戶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自然人,不具有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性質。因此,個體工商戶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三)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的人員,如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里的售貨員、售票員、勤雜人員等,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

二、犯罪客觀要件的若干問題
司法實踐中,本罪客觀方面的證明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如何理解職務侵佔罪中「侵佔」的含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侵佔」一詞,與國外刑法通常意義上侵佔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普通侵佔罪中「侵佔」,意義並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侵佔」,按照立法精神,應作廣義的解釋,並不以合法持有為前提,即不僅包括業務上先合法持有、後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也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因此,多位學者指出,本罪的侵佔與貪污無異,實際上是公司、企業人員貪污罪。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勞務上的便利」侵佔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擔任職務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工作人員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勞務上的便利」侵佔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我們認為,職務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實質上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勞務活動的便利。試想,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權竊取或詐騙單位財物,認定職務侵佔罪,最高法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或勞務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或勞務便利竊取或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不視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則要定盜竊罪或者詐騙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其結果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顯然是不合法理的。
對於不是利用職務上、工作上或勞務活動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財物等方便條件而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不構成本罪。

三、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數額的認定問題
財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對於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數額如何認定處罰,理論上及司法實踐中有分贓數額說、犯罪總額說和參與數額說之分。

筆者認為,分贓數額說忽略了主犯的刑事責任,實踐中難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分贓數額較少或沒有分贓,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贓的情況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況下,分贓數額說都無法貫徹執行。

而犯罪總額說的缺陷,一是對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區別,特別是對多次共同犯罪,行為人參加次數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總額計算,有違罪責自負原則之嫌;二是與刑法總則規定相抵觸。《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對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這里採取的顯然是參與說而不是總額說。

我們贊同參與數額說。即對於職務侵佔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應只對自己參與的犯罪數額,並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也與《刑法》總則關於共犯的規定相一致。

2. 村級幹部侵佔處分

1、村級主任不是國家行政幹部,國家沒有負擔的義務。
他沒有勞動能力,他可以版要求村權里給予資金保障,這個就相當於是五保戶的待遇。

2、判刑了以後還有工資嗎?判刑了還當主任呀?不可能吧。如果有的話當然給本人了。

3、退休待遇是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才有的,村主任還有退休一說?

4、保險是個人,不因是否是國家幹部,都有,應該給本人。

3. 私自侵佔他人財產多少金額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各地方會根據這一標准制定自己的具體數額標准。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准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3)侵佔處分擴展閱讀:

犯罪數額與主觀認識錯誤:在財產犯罪中,當出現行為人主觀方面所認為的價格(價值)與財物的實際價格(價值)嚴重背離時,如何認定犯罪數額?這也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時無法避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中,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影響行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對侵害財物價值的錯誤認識,也會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學界對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也存在客觀主義標准、主觀主義標准和主客觀相統一標准。

對於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片面的以行為人主觀或者客觀價值為標准,應當以「社會一般人認識」為基準。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能夠預見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財物實際價值為標准;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也無法預見到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定的數額為標准。

4. 利用職權侵佔1800元應該受什麼處分

未達到職務侵佔罪的起點,所以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說現在才收齊不就結了。

5. 非法侵佔10000元定何處分

你說的應該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吧。數額較大,一般指5000元到10000元。具體數目各省不同。

6. 侵佔罪怎麼判刑

數額較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專的,處屬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 職務侵佔罪根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怎麼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准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上報備案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8. 請問非法侵佔罪最嚴重的刑罰處罰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專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屬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佔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准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9. 侵佔罪怎麼判刑

數額較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內的,處二年以上五容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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