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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處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2-06 19:06:09

Ⅰ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



Ⅱ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什麼

中學生懲罰條例是用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習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建設,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實施細則。不同的學校的懲罰條例會有差別。

中學生懲罰條例以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一要利於以法從嚴治校,嚴明校紀校規;二要利於良好學風、班風、校風的形成;三要利於促進和提高教書育人,管理育人的質量。

對於違紀程度不同的學生分別給予的處分類型有:

1、一般教育類型:

① 教育批評

② 公開檢查

③ 通報批評。

2、處分處理類型:

① 警告

②嚴重警告

③記過

④記大過

⑤留校察看

⑦開除學籍。

(2)中學生處分制度擴展閱讀:

邢台市第七中學高中學生違紀處理條例

一、處分犯錯誤學生的目的:

處分是從反面否定學生思想行為中的消極因素,是對學生所做的於社會、集體和他人有害行為的否定評價。

因此,處分的作用首先是使對真善美有阻礙的甚至破壞作用的事件、行為受到遏止,樹立正氣抵制邪氣,促進良好的校風校紀建設,保證師生員工的正常權益,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其次是訓練學生判別假、丑、惡的能力。

二、違紀類型:

1、違紀違規型:指學生違反了學校制定的各種校紀校規及《中學生行為規范》必須按校紀予以處分者。

2、違法犯罪型:指學生既觸犯刑法又觸犯法律的有關規定條款,除按刑法、法律及《治安處罰條例》處理外,必須按校紀予以處分者。

三、部分違紀處分執行細則

有以下行為者,班主任給予教育批評、公開檢查或通報批評

1、 男生留長頭發,燙發,染發;穿拖鞋進教室上課。

2、 在教學區(教室、走廊)追逐打鬧、玩球或大聲喧嘩

3、隨地亂扔果皮、飲料盒(瓶)廢紙等雜物;亂塗亂畫

4、未經允許隨便進入教師辦公室、宿舍,會議室、電教室或實驗室等功能室;

5、遲到、早退;

6、在教學區周圍玩球未造成公物損壞,經勸阻立即停止活動者;

7、在校食用違禁物品、零食。

Ⅲ 初中生處罰條例與細則

中學生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正當權益,根據《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校學習的在籍學生。

第三條:學校對違反本條例的學生,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處理。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處分分下列七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記大過;(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此項對畢業班不適用);(六)勸其退學:(七)開除學籍。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市教委備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政教處會同有關年級或班級提出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對於違反學校紀律,尚不夠處分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可分別進行個別教育、年級點名批評、全校點名批評。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從本班當月量化總分中扣1--2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12至24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累計達30次不交者;

(二)考試舞弊,情節輕微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竊行為或搶劫行為的;

(五)有賭博行為的;

(六)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參與、唆使打架的;

(八)因過失造成少量公私財物毀壞拒不賠償的;

(九)隱瞞、包庇、縱容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偷看並傳播、宣傳色情、兇殺、迷信的壞書刊、錄相,經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煙、喝酒,經教育不改的;

(十二)違章使用學生證,有損學校聲譽的;

(十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的。

第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留校察看的處分,從本班量化總分中扣2—4分。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24至50學時的,一學期各科作業達60次不交者;(二)考試舞弊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損壞公物拒不賠償的;

(四)因過失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拒不賠償的;

(五)有偷竊行為,情節較重,經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詐行騙行為的;

(七)參與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參與、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

(九)有流氓行為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十一)抽煙、喝酒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服從管理,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Ⅳ 求中學生 學生獎懲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同時為了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管理秩序,加強優良校風學風建設。根據江蘇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本著以正面激勵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特製訂本制度。

二、獎 勵

第二條:凡一學年內品學兼優,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的學生可評為三好學生。具體條件為: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熱心為集體服務,勞動積極,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社會公德,自覺執行《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在同學中能起模範作用,操行等第為「優」。

2.學習目的正確,學習態度端正,能掌握好各門功課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學習能力較強。外語、數學成績在85分以上,語文成績在82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績在80分或良好等級以上。

3.堅持鍛煉身體,身體健康,體育課成績在75分以上,體質健康達標。積極參加文娛和課外興趣文娛活動,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三條:對基本符合三好學生條件(即除體育成績外,學科成績標准可有一門降低5分或一個等級),擔任正副班長、團支部正副書記、少先隊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工作認真負責,工作成績突出,有先進事跡材料,學年末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四條:操行等第為良好以上,學科成績都不低於70分或良好,並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單項獎勵。

1.勤奮學習積極分子。學習態度端正,作業規范,成績優良(符合三好生成績標准,體育成績70分以上),能幫助學生。

2.文明禮貌積極分子。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禮貌待人,說話文明,表現突出。

3.文體活動積極分子。積極參加和組織班內校內外文體活動,成績突出。

4.尊師守紀積極分子。尊敬師長,虛心接受師長教誨,自覺遵守學校紀律。

5.愛衛勞動積極分子。主動積極檢查督促班內衛生包干區任務的落實,積極自覺做好愛衛勞動,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6.關心集體積極分子。對班級集體活動非常熱心,校內外活動認真負責。

第五條:對學有特長,在校、市、省、全國舉辦的各學科體育、文藝、科技等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和學業成績取得顯著提高的學生給予專項性獎勵。

第六條:評選工作堅持嚴格標准,實事求是的原則,不稿名額分配,反對弄虛作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一學年評一次,第一學期進行初評,第二學期總評。單項積極分子每學期評一次。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需由班主任上報名單,教導處審批

第七條:所獲獎勵均載入學生檔案,以精神獎勵為主,並給予物質獎勵。

三、處 分

第八條:為嚴肅校紀,強化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道德品質養成教育,對嚴重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校規校紀的學生,應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處分。

1.不做作業,經常抄襲作業,經教育仍不改正者;

2.擾亂上課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隨地吐痰,亂拋紙屑,且不聽勸阻者;

4.語言、行為不文明,且不聽勸阻者;

5.有嚴重欺騙家長和教師的行為;

6.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經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學科考查、考試有作弊行為者;

2.同學之間不能和睦相處,有辱罵、毆打和欺侮其他同學的行為者;

3.經常破壞紀律,妨害他人學習和正常活動,多次教育無明顯轉變者;

4.無故曠課、逃學並不能正確認識錯誤者;

5.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學校規章制度,影響較大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敲詐勒索同學錢、物,情節嚴重者;

2.將校內同學間矛盾擴大到校外,引起斗毆等其他惡性事端者;

3.在校內外有盜竊和破壞行為者;

4.違反公共場所秩序,較大地影響學校聲譽者;

5.糾集他人,聚眾斗毆者;

6.受第十款處分,無改過表現,繼又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影響較大者;

7.嚴重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其他嚴重過錯行為者;

第十二條:處分學生,由班主任或其他舉報人填報有關材料,教導處審核後報學校批准。

第十三條:學生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確能改正錯誤,進步顯著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班級學生討論-班主任徵求任課老師意見後簽署意見,送教導處審核,報學校批准撤銷處分。對於改正錯誤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撤銷處分。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Ⅳ 教育部對中小學生的處分的相關規定

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區不一樣,以當地教育部門頒布的招生簡章為准,但大部分都是六周歲,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學的。
一、所有申請城區范圍內公辦小學就讀的新生都應當在網上登記信息
二、網上填報成功,是不是表示審核通過了?
不是,網上系統並不驗證您填寫的信息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入學條件。您的信息由工作人員現場審核。具體在公告中已經明確。
三、首次登錄本網站時,必須先注冊用戶。用戶名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英文字母、數字或者混合使用字母和數字。必須有合法的電子郵箱。登錄密碼必須牢記。
四、使用用戶名登錄後,請先閱讀有關文字說明,然後進行信息填報。每個頁面填寫完畢之後,必須點擊「保存」按鈕,否則在進入另一個頁面填寫時,先填寫的信息將全部丟失。在本網上登記系統關閉(7月25日)之前,家長可以隨時登錄,填報、查看或修改,退出之前必須點擊「保存」按鈕。
五、如果新生屬於城區戶口,則將「戶口信息」頁面填寫完畢之後,本次信息填報任務結束,點擊「保存」按鈕之後安全退出。
六、如果新生不屬於城區戶口,則必須先將「戶口信息」頁面填寫完畢並點擊「保存」按鈕,然後家長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房產信息」、「經商信息」和「務工信息」三個頁面中只選擇一個頁面填寫,填寫完畢之後,本次信息填報任務全部結束,再次點擊「保存」按鈕,最後安全退出。
七、家長須記錄本次填報信息的登記號,7月29日至31日現場審核資料時憑登記號查對信息

Ⅵ 初中學生的校紀處分有哪些

違反校規校紀學生處分條例 第一條:處分形式: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 看5、勒令退6、開除學籍 7、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執 法機關依法論處。 第二條: 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由年級組執行,報學生處備案。記過以上處分,由學生處提出處分意見,經學校討論決定後生效。開除學籍處分報市教育局批准。處分結論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在全校大會上宣布或張榜公布。記過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學生受到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能真正認識錯誤並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明顯進步者,在受處分一學期後可降低等級或撤消處分。申請人寫出書面總結和申請,由班委會組織同學進行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交學生處備案,學生處審查受處分學生表現後,討論決定是否降低等級或撤消處分。 第四條 對曠課學生的處分:1、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校會、年級、班集體活動、第二課堂活動、體育鍛煉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一次不出早操、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計算。早退一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遲到兩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缺一天按十節曠課計算。2、無故曠課一節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無故曠課三節以上由年級長找學生談話,並上報學校學生處,累計曠課12節,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累計曠課18節,學校將給予記過處分。4、累計曠課30節學校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五條 對有意破壞環境清潔衛生學生的處分:對有以下行為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對其班級本周綜合考評要扣分,二次重犯或同時有以下兩條違紀行為,通知家長,並在全校點名批評;三次再犯或同時有以下三條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1、在校園內隨手亂扔瓜皮、果殼、食品包裝等破壞清潔的物品。2、在食堂內外亂倒剩飯剩菜,在教室過道亂倒臟水。3、向窗外亂扔(字紙、垃圾等破壞清潔的物品),在教室亂扔粉筆頭、紙團及破壞清潔的物品。4、亂擦班級、年級、學校黑板上出的通知,損壞布告欄上張貼的布告、通知。5、在牆上亂塗亂畫、亂踩腳印、在教室桌上和實驗室、電教室、音美教室、閱覽室、圖書室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者。6、拒絕接受宿舍管理員、班幹部和學校有關人員下達的清潔任務,造成不良後果者。7、在校園內隨地大小便者。 第六條 對故意破壞公物學生的處分: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教學設備、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志及其他一切學校的財物、設施),除按照有關管理規定按價或加倍賠償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比照第十二條的金額幅度給予處分。 第七條 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的學生的處分: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對其班級要點名批評;二次重犯或同時有以下兩條違紀行為,通知家長,並在全校點名批評;三次再犯或同時有以下三條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由違紀規定造成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一律由違紀學生承擔。1、在教室內瘋打和進行球類活動者。2、在教學樓過道上瘋打、追逐和進行體育活動者。3、在宿舍巷道內踢球和進行其他體育活動者。4、在圖書館、食堂、實驗樓內瘋打和進行體育活動者。5、在足球場以外的地方和學校的通道上踢球者。6、在學校的通道上打籃球、排球、羽毛球或追逐狂奔者。7、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造成破壞清潔衛生的後果,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理,引起的破壞公物的後果按第六條有關規定處理。8、午休期間不休息在操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第八條 對違反食堂、宿舍管理規定學生的處理:對有以下行為者要從重懲處,只要發生一次,即給予警告以上處分,1)在食堂用餐故意擁擠不排隊,不聽執勤同學 和 老師勸阻,以污言穢語辱罵執勤同學、老師和食堂工作管理人員,或在食堂內發生打鬥者(對打架者還要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2)不請假外出,違犯學校請假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回宿舍睡覺。(3)私自將外人帶到宿舍留宿。(4)偷盜他人財物(除給處分外,還要比照第十二條論處)。(5)打架(除給處分外還要比照第十一條論處)。 第九條 對抽煙、喝酒學生的處分:1、經證實,在校內或校外抽煙,給予警告處分。2、不但自己抽煙還引誘、招待他人抽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受到警告處分後又發現有抽煙行為,給予記過處分。4、多次教育不改,給予記過以上處分。5、對違反紀律喝酒的學生的處分,可比照上述各條進行。 第十條 對在學校的月考、期中、期末及國家組織的各類考試中作弊學生的處分:1、考試中夾帶、偷看、翻書、抄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2、考試中參與傳接、交換答卷、互相討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考試中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4、盜竊試卷、答案,評分標准,以考試作弊和偷盜兩項錯誤,給予記過或勒令退學處分。5、累計作弊3次以上者勒令退學。 第十一條 對打架學生的處分: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在教室或宿舍內打或拉出來在校內打、在校外打)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發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策劃或煽動他人打架,視情節輕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傷害,造成傷害,造成重傷,無校外人員參加,有校外人員參加;干擾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干擾學校教學秩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個別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派出所處理。4、動手打人,視情節輕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動用器械或運用器械未造成傷害;運用器械造成輕微傷害或重傷等)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5、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6、爭吵中亮出凶器,威脅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7、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對偷盜、勒索實物、現金學生的處分:1、對有偷盜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拿摸、開箱撬鎖、偷盜、結伙偷盜、為外盜提供情況,引外人入校偷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2、對有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勒索、結伙勒索、夥同外校學生勒索,夥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運用凶器進行勒索,通過綁架人質向家長勒索),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對後果特別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3、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可以不給予處分。4、對偷盜、勒索行為摺合金額給予以下處分:(1)價值在50元以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2)價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以下同)500元以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3)價值在500元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三條 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1、對賭博學生的處理:(1)參與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為他人提供賭博工具、場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組織他人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4)對經常進電子游戲機室、檯球室或利用電腦、電子游戲機、打檯球進行賭博者比照以上條款給予處分。2、不聽勸阻屢教不改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錄相廳、卡拉OK廳、營業性舞廳,參與不該學生參與的一些活動,致使道德品質逐漸變壞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3、對在校內、教室宿舍內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4、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對找本班或低年級同學談戀愛、耍朋友的學生或替別人介紹朋友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5、對道德敗壞者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 凡同時犯有上列兩次以上錯誤,按處分最重的一項再加一至二個處分等級實施。受過處分,又再次違紀應受處分,要加重處分。對超出本條例以外的違紀行為,比照以上各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因違法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少年管教、勞動教養、徒刑的學生,一律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因違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

Ⅶ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7)中學生處分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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