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被處分
⑴ 行賄受賄行為的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准 (2000年12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 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⑵ 國家法律對行賄人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概念及犯罪構成
(一)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是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利用),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二是在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三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四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者為自己謀取利益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
3、犯罪的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於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為了利用對方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故意行賄。根據司法實踐,「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三、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自願向他人行賄的,以行賄罪論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賄賂的,也應以行賄罪論處。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賄,但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刑法第389條第3款明確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劃清行賄與饋贈的界限。贈送禮物純屬私人親情友誼的表現,不附另任何條件,而且數額一般不大。行賄則是乞求對方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權錢交易。
3、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因行賄而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行賄而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四、相關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⑶ 行賄,受賄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謝謝,望採納!
⑷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對行賄者有規定嗎
有。
第九十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行賄取得的違紀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企業(公司)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⑸ 黨員幹部向領導行賄八千元應受到何種處分
涉嫌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回徒刑或者拘役因答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⑹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國家公職人員行一賄受賄十萬元怎麼追求紀律處分行賄
⑺ 對行賄受賄行為的處罰有哪些
一、行賄罪
1、個人對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
立案標准為:
(1)1萬元以上;
(2)雖不滿1萬但有下列情形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對單位行賄:
立案標准為:
(1)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以下;
(2)個人行賄不滿10萬,單位行賄10萬以上不滿20萬,但有下列情形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單位行賄處罰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個人行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標准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
立案標准: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
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1、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立案標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量刑:
1、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受賄罪
立案標准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量刑: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⑻ 行賄的人在法律上要受什麼處罰
法律責任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