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違章新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B. 黨員幹部交通違法將面臨哪些處分
具體面料什麼黨紀處分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情形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2)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C.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準是多少
黨員違紀金額的標准如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貪污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規定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
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對黨員入黨前的違紀問題,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嚴重錯誤,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黨員向黨組織隱瞞的入黨前的違紀行為,如屬一般問題,可不予追究,但要對該黨員進行批評教育。
對嚴重錯誤與一般問題界限的把握,可根據黨員入黨前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並參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黨員違紀舉報途徑:
1、可以寫一封舉報信,通過郵局寄往當地的紀檢委辦公室。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舉報的的內容必須符合事實,不可主觀臆測。否則你的舉報行為就成誹謗了。
2、可以上網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舉報內容發到紀檢委的郵箱。
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的方式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同樣要注意舉報內容要真實可靠。
3、可以直接上訪,如實的把舉報內容和證據交給當地的紀檢委。
通過上訪的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要注意的是必須秘密進行,一旦被別人知道的話,是很容易被別人打擊報復的。
4、可以通過撥打當地的紀檢委電話,來舉報違紀黨員的違紀行為。
通過打電話形式來舉報違紀黨員必須要注意的是,舉報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事實。
5、如果違紀黨員的行為不是很嚴重,你也可以選擇直接向當地的黨支部反饋。
黨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的危害性相對於一般幹部更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領導幹部的言行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形象問題說到底還是作風問題,群眾眼中的黨和政府就是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作風正,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就高。領導幹部作風出了問題,任你話說得再好聽,計劃定得再周密,黨和政府也沒有號召力、凝聚力。
2、嚴重敗壞社會風氣。
中國講究「上行下效」,領導怎麼做,群眾就會跟著學。領導幹部信仰堅定,倡樹正氣,社會上就會充滿正能量。領導幹部不講規矩,社會上價值觀也會出現混亂,歪風邪氣就會盛行。
3、嚴重扭曲民主集中制。
中央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發揚黨內民主首先應從領導幹部做起,「一把手」與班子成員、班子成員與班子成員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監督,經常交流和談心。
如果班子成員不想、不願、不敢發表意見,「一把手」不誠、不聽、不睬其他班子成員的正確意見,那麼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就會扭曲,班子就可能出問題。
人民出版社《黨員必須遠離的100種常見違紀行為》梳理了從公開通報截止2016年底的共10632件違紀案件,其中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1069件。在這些中高級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行為中,最常見的前十種違紀行為是:
1、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
共307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一位,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第二種是收受其他明顯超過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和消費卡等。
2、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共202件。在所有中高級幹部違紀案例總數中排第二位,是違反組織紀律條款中涉及案件數量最多的。背後不是徇私情提拔「自己人」,就是收受賄賂、「賣官鬻爵」。種種利益交換,總之脫不了一個「私」字。
3、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共197件。黨員幹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除暴露其喪失底線、道德敗壞的品質外,往往又會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相關聯,如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等。最終反目成仇甚至引發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的亦有之。
4、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共173件。其中大多數都是在執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時出現的違紀問題。在通報內容披露隱瞞的事項中,隱瞞房產、股票和隱瞞不報因私出國是數量最多的三類。
5、對抗組織審查
共170件。是違反政治紀律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些黨員幹部因涉嫌違紀受到組織審查時心有不甘,企圖矇混過關,常採取串供,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訂立供守同盟互相包庇等形式對抗組織審查。
6、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共116件。在這類違紀行為中,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入股或買賣股票證券、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違紀形式比較多見。其中,又以違規經商辦企業最為多發,往往假借他人之名,隱蔽性較強。
7、利用職權侵佔公私財物
共97件。這類違紀行為或表現為侵佔公車等公私財物為個人所用,或用公款報銷本應由個人或親屬支付的電話費、加油卡、餐費等個人費用,從本質上看都是損公肥私、以權謀私行為。
8、不當履行職責
共87件。在違反工作紀律的案件中數量最多。其本質是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濫用職權,二是玩忽職守。這兩種行為也是最常見的瀆職犯罪類型。
9、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共83件。指黨員幹部除本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實踐中常見的有情婦等)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10、親屬或其他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共63件。主要涉及《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和第九十條,包括三種違紀行為:一是黨員幹部以權為他人牟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的;二是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私的;三是黨員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營或者從業。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D. 什麼時侯開始黨員交通違章要報紀檢衛的
這個應該是今年開始的,開人大代表的時候剛剛絕境的條紋吧!
E. 入黨程序違規問題
嚴格的說,全日制高校的在校學生,是不允許在實習期間在地方上申請入黨的。
一個大學生,利用高校的暑假時間,在實習地的鄉鎮企業申請入黨、並被鄉鎮黨委批准接收入黨,這是常見的一種違規接收新黨員的形式。
1,被地方上的鄉鎮黨委批准接收為新黨員之後,如果本人尚未畢業離校,那麼,自身的這個黨員組織關系是否轉移到當時所在的學校黨組織?
2,鄉鎮企業的黨組織接收新黨員是有嚴格的指標限制的,更何況是發展計劃給了一位僅僅是來此實習的在校大學生,那麼鄉鎮企業的黨組織是如何進行和完成對這位大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任務的?積極分子的考核資料是否齊全?接收新黨員的支部黨員大會的資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定要求?
3,鄉鎮黨委在批准接收這位在校大學生入黨時,是否核實了申請人的在校學生身份?《入黨志願書》的填寫和記載是否真實有效?同意接收入黨的意見是否是鄉鎮黨委會的研究決定,在鄉鎮黨委會的會議記錄本上是否有記載?
4,被接收入黨的新黨員的黨員檔案是否健全?各項資料是否齊全?是否被編入鄉鎮黨委屬下的一個支部?是否在黨員年統時被列入黨員名冊之中?
如果上述內容,全部都沒有問題,那麼,被指定進行對此進行審查的基層黨委的審查結論就一定是:經過審查,入黨程序和手續符合規定,被審查人的黨員身份有效。
F. 黨員違反會議管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張某,黨員,某市建築工程質量技術監督站(市建設局下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站長。2016年7月,張某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到太湖風景區召開全市工程質量技術研討會,全站幹部職工共計30多人參加會議三天,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案例二 劉某,黨員,某市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兼院長。2016年11月,該學院籌備多年的學生宿舍樓竣工,劉某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學院全體職工參加,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到風景區召開研討會,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劉某作為學院黨委書記,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提議並決定舉辦竣工慶典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劉某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張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紀行為,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到風景名勝區開會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還故意為之。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和會議活動管理制度。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具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上述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中辦國辦2014年9月印發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的規定。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必須情節較重的,才構成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要准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非上述單位不構成違紀。被追究黨紀責任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有違規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行為,具體包括《通知》規定的21個風景名勝區,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准,並且情節較重。
二、劉某違犯廉潔紀律,違規決定舉辦節慶活動,既是直接責任者,又是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情節較重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中辦國辦2012年5月印發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所屬的事業單位等。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舉辦節慶活動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規定,還故意為之。
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和我們黨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以及節慶活動管理制度。該違紀行為對象是節慶活動。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節慶活動是指以公祭、旅遊、歷史文化、特色物產、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具有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
二是必須情節較重。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必須情節較重的,才構成違紀。
需要強調的是,要准確區分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根據該違紀行為構成四要件的規定。
一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上述特殊主體,非上述單位不構成本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
二是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的行為,並且情節較重。
同時需要說明的,在紀律審查實踐中,如果在慶典後用公款宴請參加慶典活動的人員,那麼違紀主體又存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宴請違紀行為。
應當與違規決定或者批准舉辦節慶活動違紀行為合並處理,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黨紀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G.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屬於違反什麼紀律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H. 中共黨員違法犯罪怎麼處罰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8)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I. 黨員駕車違章怎樣處罰
黨員駕車違章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的,不享有任何特權。
J.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10)黨員違章新規定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