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漲價違法
⑴ 如果自己把一個行業的人統一起來,大家一起漲價算犯罪嗎
犯罪行為。
反壟斷法對於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協議也有規定。
如果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010年12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新修改的《處罰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近期,國務院出台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著眼於發展生產、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布實施以來,對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效實施,打擊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執法實踐看,原《處罰規定》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認真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對各地、各部門以及企業、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吸納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問: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打擊力度。原《處罰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經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新《處罰規定》規定: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處罰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以保證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對於價格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手軟,絕不讓違法經營者得到好處,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及時組織專門培訓,使執法人員准確理解和正確實施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新《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好向社會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受到震懾,不敢再犯;使其他經營者得到警示,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使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價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⑶ 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時,商店漲價違法嗎
對於生活必須品的漲價是違法的!只要有證據,商家都會被罰的
比如非典時候的鹽(前兩年還有一次謠言說鹽荒),所有被人拍下證據的都受到巨額罰款
⑷ 國家發改委:漲價違不違法 有投訴才能調查
我認為這個話說的還是有道理的。
因為現在是市場經濟,價格主要由市場來決定,政府不內可能強行制定標容準的價格來控制市場,那樣就又回到計劃經濟時代了。比如哪個行業產品緊缺了,但市場需求大,漲價是肯定的,也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只要市場能夠承受,政府不會過度干預。當大部分人開始投訴的時候,說明市場已經因此出現波動,可能會有大的問題發生,這時候,政府才會出手。但出手並不是武斷地干預,而是由經濟主管部門先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出來以後,確實需要政府幹預了,政府才會出台政策措施,要是調查結果為符合市場規律的話,那麼政府還是不會干預的。畢竟投訴者是代表個人利益,而政府需要站在整個國家或行業的層面來看問題。
個人理解,說錯勿怪。
⑸ 借汛期惡意漲價將被嚴查嗎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顯示,《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汛期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專的通知》顯示,對屬因自然災害導致生活必須品供應偏緊、價格上漲較快的商品,各地發改委、物價局要加大檢查頻次,協同相關部門組織生產供應,嚴肅查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
密切關注醫療、餐飲、停車等領域的價格情況,以市場重點檢查、提醒告誡、政策宣講等方式,指導經營者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工作,規范經營服務行為;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嚴格履行價格承諾,依法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價外加價、不履行價格承諾、借汛期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⑹ 違反合同惡意漲價是什麼罪
違法而不是犯罪,民事行為。
⑺ 借汛期惡意漲價等違法行為的危害
7月30日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顯示,《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汛期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的通知》於日前發布。《通知》顯示,對因自然災害導致生活必須品供應偏緊、價格上漲較快的商品,各地發改委、物價局要加大檢查頻次,協同相關部門組織生產供應,嚴肅查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
二是加強生活服務業價格監管。密切關注醫療、餐飲、停車等領域的價格情況,以市場重點檢查、提醒告誡、政策宣講等方式,指導經營者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工作,規范經營服務行為;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嚴格履行價格承諾,依法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價外加價、不履行價格承諾、借汛期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三是加強交通價格監管。加強對交通運輸、車輛救援服務和高速公路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漲價、價外收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
四是加強能源價格監管。要加強對成品油、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價格檢查。重點關注價格變化、庫存數量、庫存周期變化等情況。對有關企業、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服務的單位,存在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推動能源價格過高過快上漲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是加強商業零售價格監管。加強對線上線下商品零售企業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的價格法律法規宣傳,督促經營者完善促銷方案,規范價格行為。要對大型購物中心、商場超市以及消費者舉報、新聞媒體反映集中的經營者進行重點檢查,依法查處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行為。
來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