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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49:04

行政違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

委託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大通??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

法定代表人:楊天鈞,校長。

委託代理人:張鋒,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委託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並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然而在臨近畢業時,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被告的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一、為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二、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三、賠償我經濟損失3000元;四、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田永違反本校《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068號通知)中的規定,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教師發現,本校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給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經通過校內信箱送達到田永所在的學院。至此,田永的學籍已被取消。由於田永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校內的一些部門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職工不了解情況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學後仍能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的事實。但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默許田永繼續留在校內學習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證明田永的學籍已經恢復。沒有學籍就不具備高等院校大學生的畢業條件,本校不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是正確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發(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請示、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以上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於1996年4月10日作出過對田永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王斌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7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此外,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原告田永提交的證據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的學生證(學號為9411026),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不僅從1996年9月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並且還逐學期為田永進行了學籍注冊,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的事實;2、獻血證、重修證、准考證、收據及收費票據、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BASIC語言證書、田永同班同學的兩份證言、實習單位書證、結業費發放書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學的管理下,以該校大學生的資格學習、考試和生活的相關事實;3、學生成績單,能夠證明田永在該校四年的學習成績;4、加蓋北京科技大學主管部門印章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已經承認田永具備應屆畢業生的資格;5、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的證明,證實田永已經通過了全部考試及論文答辯,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已具備了畢業生的資格,待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就為其在授予學位表上簽字的事實。

在庭審中,法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進行了質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原告田永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

原告田永沒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學認為田永已被按退學處理,沒有了學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中,第(四)項明文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可見學籍管理也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審查田永是否具有學籍,是本案的關鍵。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范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注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計,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水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學本科生,在其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有關人員對田永的畢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

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只包括違法行政行為對受害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的實際侵害。目前,國家對大學生畢業分配實行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並非學生畢業後就能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證書的行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與同學同期就業的機會,並未對田永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學未按時頒發畢業證書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據此事實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雖然不能成立,但是並未對田永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田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學在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4日判決: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的職責;

四、駁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後,北京科技大學提出上訴。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學籍,原判認定我校改變了對田永的處理決定,恢復了其學籍,是認定事實錯誤;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及依據該校規、校紀對所屬學生作出處理,屬於辦學自主權范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3、我校向一審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提取的證據,不屬於違法取證,法院應予採信。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被上訴人田永已不具有該校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學校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是制定的校規、校紀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有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無效的。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中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調取的證據,雖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情況,但是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在作出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時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認定。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9年4月26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⑵ 有關行政處罰的案例

處罰主體不合法,因為煙草管理站不屬於行政部門。
煙草站交給王某自製的實物罰沒收據一份,違反程序。應該使用統一的收據。
8月25日,又向王某送達處罰決定書,錯了,處罰書應該當場給。
沒有違反那什麼一事不再罰,煙草站只是變更了處罰內容。
不盡詳細,大概是這樣的。。。。

⑶ 民事違法刑事違法行政違法的區別請舉幾個例子。

1、違背法律不同。

民事違法違背的法律為民法規定;刑事違法違背的法律為刑法;行政違法違背的是行政法規。

2、違法性質不同。

民事違法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嚴重違法且是一切違法行為中最為嚴重的一種;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3、包含范圍不同。

民事違法包含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刑事違法在我國包含八類如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等;行政違法包含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以及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舉例如刑事違法,2018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強因經濟拮據,心生綁架勒索惡念。隨即在互聯網上勾連了姚某慶、李某等4名外省人員,組成綁架犯罪團伙。5月4日,嫌疑人張某強等對臨汾鄉寧縣人孫某珍實施了綁架。

舉例如民事違法,甲與乙簽訂購買二手房合同且支付給乙方定金以後,乙方因事後覺得出售的房價低了,不願意履行合同。甲方將乙方訴訟至當地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合同。

(3)行政違法案例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構成要件: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2、主觀要件包含行政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認為是行政違法而追究行政責任。

3、構成行政違法的客觀事實情況,包括行為及其後果等。

行政違法的特徵: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⑷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1.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內以事實為依據。宋某在沒容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2.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3.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4.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5.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⑸ 政府的明顯違法而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案例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薄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違法雖然都屬行政機關敗訴,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來源:http://..com/link?url=_

⑹ 求╱/典型的行政違法案例,並給出分析.(急用)

何某下車回家時,突然被幾個彪形大漢攔下,何某不明就裡,便下了車。為首的一人即走上前去告訴何某,何騎車違反有關規定,應罰款100元,但未告知到底什麼做錯了,犯了什麼法。何某請對方出示證件,對方則扯出一本蓋有縣城管局縣建設局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著上面的公章讓何某仔細看自己是干什麼的。
何某對此處罰不服,予以爭辯,對方隨即以態度不好為由加罰了50元,並當場收繳了何某150元錢,但未交付處罰決定書及收據。
現知:處罰何某的為縣城管局、縣建設局聯合組成的執法大隊。因該縣領導深感本市公民素質太低,遂在政府辦公會上作出決定,自行車須一律靠右行使,轉彎時須下車,並規定對違反此規定者可以沒收自行車、300元以下的罰款或3日以下「勞動教育」(將被勞動教育人送到市郊的某河防工地上強制勞動)。對何某的處罰便是依據此決定作出的。
問:
(1)、本案行政處罰依據是否合法?請具體說明。
(2)、本案執法程序有何不當之處?
(3)、何某若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哪一個?如何復議?

1:該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行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處罰.2執法大隊沒有表明身份就進行了行政行為,被處罰人有權當時提出抗辯理由,執法人員應該進行回答而且並未給予行政處罰決定書3應當由該縣政府或執管理法大隊的部門

⑺ 行政法律是怎樣的法律怎樣算行政違法行為簡單點。最好舉個例子。謝了~~~

行政法是指由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規范,一般多以「條例、規定、辦法」等字樣作為其名字。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特徵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⑻ 請分別舉幾個典型的案例:1、行政違法行為;2、民事違法行為;3、刑事違法行為;4、違憲行為。

1、行政違法

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2、民事違法行為

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3、刑事違法

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4、違憲行為

如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經修憲,也未作憲法解釋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1979年至1982年間共制定了11個法律,這都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



(8)行政違法案例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⑼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版為權依據。宋某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⑽ 收集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案例各三個(急)

民事違法主要是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主要責任是和財產有很大關系的,可以說是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糾紛都是這方面的。

行政違法主要是指違反了國家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說飯店的衛生和防火措施不符合標准就是行政違法。

刑事違法是三個懲罰措施最嚴厲的主要是針對對他人造成生理心理上傷害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主要方式是使用暴力承擔責任的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還有一些附加刑,主要是限制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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