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與處分
Ⅰ 具有坦白情節是否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坦白自首情節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
會適當減輕處罰
Ⅱ 警告處分對以後工作有影響嗎
說不受影響是假的,用人單位在許多可選擇面前當然會傾向於自己所理解的更完美
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有效地把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建議是
1、客觀承認並坦然面對曾經不足
2、真正從行為上修正、思維上堅定
3、在相關信息表達時能清晰地說明自己在這方面的改進與成長
相信大部分的HR或企業用人者更能理解並欣賞誠實與坦白的人
當然,如果沒有記入你的個人檔案,只是宣布一下,那問題不大。這類處分對政府官員、大型正規企業員工的影響最大。例如不錄用、不重用等等。
但是事在人為,人生一世不犯錯不大容易,只是看下你的處分是什麼事情,有的是一般失職類的,有的是品行類的。過失類的會稍好一些,總比品行類的容易被人理解。試想,如果一個人因盜竊在單位被記大過,再找工作誰不都得防著點兒……
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的「主動交代」是指什麼
《中國共產抄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的「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關於主動交代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1、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也屬於主動交代。這里的「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包括組織完全沒有掌握的問題和組織已掌握部分問題但不屬於主要違紀事實的問題。
2、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涉嫌違紀的黨員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3)坦白與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Ⅳ 坦白是法定量刑情節還是酌定量刑情節
坦白是法定抄量刑情節,依據《刑襲法修正案》中第八條明確指出將坦白由原來司法實踐中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升為法定情節,對坦白的內容及從寬處罰的力度分別作出明確規定。
拓展資料: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修正案》第八條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坦白原為酌定量刑情節,《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第67條第3款,使坦白成為法定量刑情節。根據本款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例如,歸案後的綁架犯如實供述人質的所在地點,使人質獲救的,歸案後的爆炸犯如實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
刑法修正案-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
Ⅳ 男人包養小三後向組織坦白後,會受到組織處分嗎
男人包養小三後向組織坦白後,也是有可能會受到組織的處分,因為這個男人是作風不良。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主動交代」與「如實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對主動交代和如實坦白作了規定。從廣義版上講,權「主動交代」是「如實坦白」的特殊表現形式,只是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黨員,在主觀上坦白的心態更積極一些,兩者的區別如下。
2、需區分主動交代與如實坦白時間節點有不同。主動交代,首先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而如實坦白的時間節點是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相對比可以發現,是否能夠認定為主動交代,關鍵在於涉嫌違紀黨員「坦白」的時間點是在有關組織「展開行動」之前還是之後
3、需區分主動交代與如實坦白動機心態有不同。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黨員,交代自己的違紀事實是出自內心的悔改,自願接受組織處理,爭取從輕或減輕處分。如實坦白的涉嫌違紀黨員,一開始並不具備發自內心的懺悔誠意,是處於有關組織的控制之下,選擇的一條讓自己可能獲得從輕處罰的出路。其交代是被動的,其接受組織處理僅是一種配合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無奈之舉。
Ⅶ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是量刑的依據嗎
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政策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如果主動坦白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審判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基本法律還沒有完善的時候,這個口號對於打擊犯罪特別是「反革命犯罪」有積極作用。當時新政權成立不久,犯罪較多,社會治安還不穩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從快偵破和打擊犯罪。 但現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程序的正當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原則,使得這一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我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事,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說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它的核心內容是指偵查人員必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現在,嫌疑人與被告人的「沉默權」已經被很多國家的法律認可。沉默權的實質,就是尊重人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Ⅷ 上學期受了警告處分,我還是去評了獎學金,名單上交了院里,但表格還沒填,我要跟輔導員坦白,我該怎麼說
這有什麼好坦白的,警告處分的話,學校回自己會有底。
你去參評就去參評了唄,去評是你自己的行為,而能不能評上學校說了算又不是你說了算。
如果你覺得自己評不上而又想輔導員幫忙的話,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Ⅸ 主動坦白,行賄的是否可以免除處罰
您好,可以從輕。
「坦白」的法定條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首先內是指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容自己罪行的行為。如果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為是「坦白」,只能酌情給予從輕處罰。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如果是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罪行,則要考慮是否屬於投案自首,如果不屬於,則按「坦白」對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則不能認定為「坦白」。
坦白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Ⅹ 違紀了以後坦白好還是不坦白好
紀檢監察機關在掌握一定線索或證據情況下,確認調查對象存在重大嫌疑,為避免調版查受到干權擾,才會對調查對象實行,期限沒有明確限制,但一般不超過半年.使用「兩規」措施,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已經掌握了違紀案件中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部分嚴重違法違紀事實及證據,已具備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尚待查清;(2)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隱匿、銷毀證據,或者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
所以,期間不交代也於事無補
另外我聽說,在期間不交代,對其施加精神壓力的方法很多的,比如說半夜你睡得迷迷糊糊的時候,把你從床上叫起來問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