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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處分的實施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05 14:37:54

❶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是在對公務員實行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經過的步驟。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證這項工作的客觀、公正。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立案。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發現或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或案件管理范圍,履行立案審批手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初步確認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才能立案,切忌捕風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時,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合法及客觀公正。

核實公務員違紀的事實。立案之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調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組織也對公務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做到不枉不縱,切忌先入為主或者看某些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聽取意見、分析與核實有關材料和證據,做好談話筆錄和證言筆錄,查清公務員所犯錯誤的原因、時間、地點、情節、後果及應負的責任。在調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決不能執法犯法。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務員的處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申報。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在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公布調查結果。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他人為其辯護。與會人員在發言時,應實事求是,切忌從個人的恩怨好惡出發或看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既不誇大其辭,也不輕描淡寫,為其開脫。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對調查材料進行核實,然後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呈報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准,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審批機關收到有關公務員處分的材料後,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作出處分決定。在審批處分這項程序中,必須做到:

一是,事實清楚。即對公務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核實清楚,不可草率下結論。如果有關事實不清楚,要責成原呈報單位重新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直接派人調查。

二是,證據確鑿。即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僅憑本人的陳述立案,更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定案。

三是,定性准確。即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

四是,處理恰當。即對違反紀委的公務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違紀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危害、責任大小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還要考慮本人的一貫表現,給予恰當的處分。

五是,手續完備。要按法律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

對公務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並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哪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第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於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2)統計行政處分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公務員違反紀律,就應當施以行政處分,予以懲戒。對公務員施以行政處分,是基於公務員一定違法違紀行為所做出的。公務員違法違紀是指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應當施以行政處分的行為。

《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務員違紀懲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違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1)、積極的作為,如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2)、消極的不作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作為或是不作為,都必須是公務員已經實施的行為,並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如果公務員違紀行為只表現為思想意識活動,而實際並未實施違紀行為就不構成違紀行為。

2、違紀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

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尚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依法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違紀的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過失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行為不慎,以致發生了違紀行為。無論公務員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違紀,行為人都要承擔違紀責任。

一般對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認定,通常以因果聯系的原則來歸責。如公務員一般的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經過過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❸ 55、對哪些統計違法行為人可以給予統計行政處分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統計行政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個統計法律責任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統計行政處分可以適用於:①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③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尚未構成犯罪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④對情節較重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⑤對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直接責任的統計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⑥不依法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統計調查人員;⑦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關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

❹ 哪些部門有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❺ 行政處分包括哪些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專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屬)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❻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有哪幾類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分為三類: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2、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②、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③、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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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1、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

(2)、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

(3)、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4)、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❼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統計行政處分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❽ 有決定權的機關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什麼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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