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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處分的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2-05 13:27:37

㈠ 無權處分行為的無權處分-分析

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㈡ 無權處分的分析

(一)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所謂財產處分權的欠缺,是指行為人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下,而與第三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合同。無處分權(無權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無所有權。以某物為合同標的卻沒有所有權,其權利暇疵是顯而易見的,如將他人之物出賣,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其二是處分權受到限制,這是在有所有權但所有權受限制的情況下實施的處分行為。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等。處分財產的權利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其他財產。
(二)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雖然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行為能力的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及財產處分權的欠缺,前兩種情形都是行為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無權處分人須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合同。無權處分人如以財產權利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應作為無權代理合同處理。
(三)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某種處分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如法院查封、拍賣、扣押當事人的財產行為。

㈢ 無權處分

解答如下:1不屬於無權處分。2再設立後一個抵押時,所有者依然享有對汽車的自物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以他當然是「有權處分」。3不是無權處分。因為他享有質物的他物權,有權轉質。

㈣ 無權處分的定義什麼呀

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在無權處分中,行為人 是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首先,應明確在無權處分中的處分行為應為法律上的處分行為,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者債權的行為,且行為人是沒有處分權或者處分權受到限制的。其次,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的,即行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也不是以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從事的處分行為。正是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處分行為,因此,在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其雙方當事人為行為人和相對人,而真正權利人並不是當事人。即使權利人於事後追認了無權處分行為,也不會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向相對人履行合同的主體依然是無權處分人。

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極其重要性和復雜性,其原因就在於無權處分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因而在無權處分行為中包含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二是因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而使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從以上兩方面可看出,無權處分既涉及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又涉及到如何對待相對人,如何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問題。

任何一種法律行為要發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條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亦是如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發生效力必須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行為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具體來說:一是無權處分行為為經權利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確認無權處分行為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才發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於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在沒有獲得真正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對無權處分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構成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許權利人追認,從而充分尊重了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賣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畫一幅用以觀賞,而出賣人擅自將其名畫出賣給買受人。此時,出賣人未經所有權人授權而擅自將名畫出賣即是無權處分行為,若所有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有利,可以對無權處分行為作出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有效;若權利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不利,可對無權處分行為不予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無效。當然,在所有人進行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為效力未定之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合同之義務,亦有權撤銷合同。在追認之後,此種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對於權利人的追認權,筆者有如下建議:1 因追認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用書面形式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應有通知另一方之義務。2 對於追認可由權利人主動作出,也可由相對人催告,相對人在權利人作出追認之前可提出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認後,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亦可使得無權處分行為有效。例如,在處分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達成了出賣房屋的協議,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若在此期間內買受人作出處分行為,但在處分行為完成後,買受人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了完全權利。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財產權利,便可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將導致無權處分行為轉化為有權處分行為,即為有效行為,但筆者認為對於此種情況應在時間上加以限制,即應有法律之規定的合理期間,否則,將使合同效力常時間處於不穩定狀態,這不利於交易的流轉。

㈤ 無權處分的效力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回事行為,並且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㈥ 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是什麼意思

就是這個物或是債知識產權,它的來源沒有法律上的來源條件,則就沒有處分的權利

㈦ 合同法無權處分中的處分應如何理解

處分行為是與負擔行為相對的,是對民法中財產行為的劃分
具體來說合同法中提內到的無權處分中容的處分包括物權行為比如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准物權行為,比如采礦權但是該類在生活中少見;再有就是債券讓與。而所說的負擔行為就是指的債權行為,包括合同行為等。
舉個例子比如說兩人簽訂了買賣房屋的合同並完成了房屋過戶登記,那麼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就是債權行為,而辦理過戶登記就是物權行為也就是處分行為。其實其實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就是處分與負擔行為的區分。
只有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處分行為時,才構成無權處分,那麼所簽訂的合同才是效力待定的,所有權人才會有追認權,否則對於非處分行為,合同因為未取得有權人的同意而無效。同時,只有無處分權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才適用善意取得,否則單就負擔行為而言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比如出租別人的房屋就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希望能幫到你。。。。。

㈧ 無權處分包括限制處分權,這怎麼理解

共同共有人要處分共有財產,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㈨ 無權處分和無權佔有的區別

你好!這種情況下該受讓人的相關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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