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違規舞弊
『壹』 考試作弊是否犯法
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法,要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下列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解釋》規定,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實施。
(1)考試違規舞弊擴展閱讀:
《解釋》明確了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大致涉及六個方面:
一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是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是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主觀惡性更大。
四是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危害十分嚴重。
五是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六是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貳』 考試作弊,考試違紀和影響考試的行為分別指什麼
考試作弊行為:
是指在監考者通過書面、口頭提問或實際操作等方式考查參試者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時,參試者通過不正當途徑參試、考核過程中在考核不允許的范圍內尋求或者試圖尋求答案,與公平、公正原則相悖的行為。
考試違紀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叄』 什麼情況算是考試作弊 考試違紀 影響考試的行為 請分別列出
9類行為屬於考試違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
續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
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
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14類行為屬於考試作弊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肆』 高考舞弊 違法什麼法律
高考舞弊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考試違規舞弊擴展閱讀: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伍』 考試作弊算不算犯罪
[辯論堂]本期話題:考試作弊算不算違法犯罪?
填補我國一項法律空白的重要法律《國家教育考試法》已由重慶市專家起草完畢,目前已進入徵集意見和立法討論階段。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內容是將一些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徇私舞弊行為視為違法甚至犯罪。最高可判刑7年
據專家透露,一些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徇私舞弊行為將視為違法甚至犯罪。(目前我國正在起草制定的《國家教育考試法》的適用范圍只包括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教育類考試,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成人高考等。其他部門和其他社會機構組織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內,學校自己組織的種種考試也不在適用范圍內。)雖然《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了對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罰力度,但是,該辦法是國家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即使其「加大」懲處力度,也是非常有限的。《考試法》出台後,考試中作弊就將是違法行為。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則將被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據介紹,《國家教育考試法》出台後,一般的考試作弊行為由教育考試部門來認定,但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竊取試卷等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由其他部門來認定。
至於那麼嚴重嗎?去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合肥工業大學副校長劉光復提案認為,考試作弊踐踏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做人的社會公德,危害了學生的全面發展。應該由相關部門就全國各級各類考試的管理和考試作弊問題制定專門的《考試法》,依法治考,促進考試管理的法制化。
但也有說,既然是公德問題,為何要將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
『陸』 大學考試作弊與考試違紀有什麼區別啊
區別大著呢。大學考試作弊嚴重,可是要被取消學位的,考試違紀就好多了,向老師求求情,或者死不承認,是不會被取消學位。
不過你最好不要以身試法,搞不好會是檔案上的污點……
『柒』 考試違紀會有什麼處分
考試違紀的處分: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7)考試違規舞弊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