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違規貸款案例
㈠ 銀行放貸款違規,給家庭造成損失可以一起訴嗎
可以的。
關鍵是你需要提供證據,並且得到法官的認可。
謝謝你的提問
㈡ 銀行信貸案例分析
1,風險系數均被1減,得1,0,0.5,0.7,0.5與金額對應相乘加總。
2,351*8%
3,自有資本補充:=2-1
另外兩道把原數據發給我,這樣看太累
㈢ 銀行有幾次違規記錄,不允許貸款
根據《復關於明確制個人信用報告使用標準的通知》裡面明文規定:個人信用卡或者銀行貸款連續3個月逾期,或者在兩年內累計逾期超過6次,無法申請貸款。即使銀行出具「無欠款證明」也不行。
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找到把你列入黑名單的銀行,要求該行解除你的黑名單(哪個銀行把你列入黑名單的,必須是哪個銀行解除,其他銀行是不能解除的),然後就可以辦理貸款手續了。但銀行是否能給你解除,那就看你的欠款是否還清,要等銀行的貸審會研究決定,因此平時盡量不要拖欠貸款。
㈣ 懂法律的朋友,銀行違規貸款,若發現,要擔什麼責任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㈤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會承擔法律責任
㈥ 銀行貸款審核不嚴,信貸員違規操作,如何起訴銀行
雖然合同上和借款借據上都是你簽的字。但是你只要證明存在欺詐、銀行方存在違規的話合同就無效,也就是可以撤銷,就不會對你造成太大損失,關鍵是在合同,至於信貸員違規操作,是銀行和違規操作信貸員以及咋騙人之間的事情。至於銀行對你的損失進行補償,看最終的責任追究了。找個律師吧。先好好搜集證據。
㈦ 銀行違規貸款法律將怎麼處理
銀行違規放貸的性質是由行為本身決定的,如果只是違反內部管理制度,可能銀行內部紀律部門會根據管理制度作出處理;如果違反監管法律法規,可能銀監會就會介入,到時候除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可能銀行也要受到處罰;如果行為違反刑法,如牽涉貪污、賄賂等,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比較嚴重了。
所以違規放貸得看怎麼操作的,通常銀行有非常嚴謹的工作守則和標准,有些時候是我們不理解導致的,所以建議你把行為說清楚,或者找專門的人士咨詢一下~
㈧ 某銀行違規發放貸款,現銀行起訴貸款人
法院判斷的是銀行和借款人(你說的貸款人應該叫借款人,一般銀行叫貸款人)之間合同的有效性,如果當時一切手續完備,且銀行無過錯,那麼極有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至於公司和個人之間的事情需要單獨提起訴訟。
有些合同是可以認定為無效的,供參考,這件事情需要進一步和律師溝通。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㈨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急急急·······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