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分的黨員
1. 受到黨紀處分,被問責的黨員權利如何保障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版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權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2. 黨紀處分決定 怎樣給被處分的黨員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專全體黨員及其本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3.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1、一年內不得在黨內被提升職務和被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3、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並沒有解除的規定,一律記入個人檔案。
4、黨內警告處分決定可以就一件事給多個黨員,或者多件事給多個黨員。
(3)被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
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4. 受警告處分的黨員要受哪些限制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對於犯有一般性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較輕,依據黨的紀律,既不構成警告以上處分,又不能免於處分的違紀黨員,應給予警告處分。 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般不影響其擔任原任的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職的,可繼續擔任原來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再擔任現任職務的,可調整到其他單位任職。
5. 受過紀律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要求取消處分
受過紀律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要求取消處分?楊和祥同志:你提的問題,不少人都提到內過,現作一容答復。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經復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這種情況,就應取消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的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受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對他進行處分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他過去曾犯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取消對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如果對黨員原來的處分過重或過輕,在糾正時,應撤銷原來的處分決定,另給予恰當的處分,但這不是取消處分。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應由原來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辦理。如果原決定或批准處分的組織已撤銷,可由本人現在的組織辦理。薛敬倉
6.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期限滿後是否需要解除
只有在政紀處分中有期滿後解除處分這一說,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則沒有「解除」處分這一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經過一定期限後,應當由原處理機關給予受處分的公務員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是否也要辦理解除黨紀處分的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黨紀處分的規定,其原因:
一是認為解除黨紀處分沒有意義,不能改變過去該黨員確實違犯了黨的紀律,並且受到過黨的紀律處分的歷史情況。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給予恰當的處分,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處分也會給黨的各級組織增加很大工作量。
《黨紀條例》雖然沒有規定解除處分,並不意味著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在選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對此,《黨紀條例》第12條至14條有相應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不但可使違紀黨員受到教育,又不致於發生受黨紀處分長期受影響的情況,還可以省去解除處分的繁瑣手續,因此黨的各級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規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薦候選人時,首先看受過黨紀處分的黨員是否已過了期限,如果沒過期限,應當暫緩任用,如果過了期限,並在實踐中證明已改正了錯誤的黨員,應當根據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恰當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黨紀處分後的黨員在選拔任用上的期限規定:
1、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一年
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二年。
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時間為兩年,起算時間是從恢復黨員權利那天算起。
7.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什麼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2、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3、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7)被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1、《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7、《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內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專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屬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8)被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黨員紀律處分種類
1、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留黨察看期間,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9. 共產黨員判刑後一般會有什麼處分
黨員違犯刑法,受到刑法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但如遇下述情況可變通辦理:
按照《中央關於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如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被判處拘役、管制,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一貫表現,可以開除黨籍,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反革命罪犯和經濟犯罪不在此列。因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監執行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
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不足以及其他某些過失犯罪,被判處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
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如有下列情況,應予開除黨籍:違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對於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開除黨籍;對於緊跟篡黨奪權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原則上都要開除黨籍;犯了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的,必須開除黨籍。
(9)被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章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0. 受過處分的黨員多長時間有被選舉權
你好,
黨組織對黨員的處分有五種,1、警告; 2、嚴重警告; 3、專記過; 4、留黨察看屬;5、開除黨籍。受1、2、3、項處分的黨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一年或兩年處分的黨員,要等處分期限過去後,才能有被選舉權。受開除黨籍的黨員沒有被選舉權。
祝你順利,對回答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