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負責解釋
A.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誰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B.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由哪個機關負責解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版員會權負責解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紀委或中紀委)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檢查監督機關,具有維護黨風、黨紀和反腐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中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C.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條作了具體解釋: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專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屬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3)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負責解釋擴展閱讀:
《條例》點出的問題現實中都有「原型」
《條例》第七十五條提到: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2016年9月,發生在遼寧省的拉票賄選案受到嚴肅查處並被公之於眾。全省45名全國人大代表參與賄選,近千名「政商精英」牽涉其中。
【點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先後查處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一系列大案,體現了猛葯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意志。新《條例》對拉票賄選從重加重處分,正是這種決心意志的體現。
D.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由哪個機關負責解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E.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_____負責解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5)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負責解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F.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2、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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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責任不限於一般工作人員和普通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對某一事項直接拍板決策,那麼就成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3、不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職責,主要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和不作為。
(1)拒絕履行職責是指沒有理由,或者沒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理由,或者沒有充分的理由對應該履行的職責不予履行;
(2)拖延履行職責是指在規定的時限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或者在公開承諾的時間內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
(3)不作為是指對應該履行的職責沒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絕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實際履行。
4、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職責,包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G.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7)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負責解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