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的處分種類
1. 政務處分的種類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內違法的公職容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1)政務處分法的處分種類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6月20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分為6種,根據《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時間為6個月。
2、記過。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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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4. 政務處分法的爭議
紀委是黨的紀律組織,只能下達黨紀處分。職務處分有監委下達,各司其職
5. 政務處分法解讀
《政務處分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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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回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答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6)政務處分法的處分種類擴展閱讀: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
堅持黨管幹部、集體討論決策的原則。黨的領導是行政處罰工作的脊樑和靈魂。黨的領導一切工作,黨的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官員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中國國家治理系統,當他們被給予行政處分,黨的原則管理幹部應堅持,和審批程序進行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中國國家機關應遵循的憲法原則。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都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者批准。同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行政處罰和行政批准決定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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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第六條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這一要求,這是具體體現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處罰。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依法實施。這些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公職人員不負責任、無所作為。
這一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必須是合法的,不能確定不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也應當是法定范圍,不得擅自改變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調查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只有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任意性、傾向性和無權性,才能促進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才能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