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
㈠ 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什麼
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申述。
㈡ 黨組織對的黨員作出處分的規定,黨章中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2)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㈢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不服決定提起申訴以後,紀委應該怎樣處理有正式的文件嗎
重新復查,黨章里有規定(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專參加和進行申辯屬,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㈣ 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____,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
這其實是非常簡單的,我們知道那完全是可以提出來,這些東西了沒有問題。
㈤ 黨員對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
黨員對黨組織來作出的處自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申訴,上級黨組織接到申訴後通過調查後在半年內應當對你的申訴結果有一個回復是否對你的處分有無不妥,是否對你的處分有無變更,有則會通面通知所在支部從新進行討論,否則會是否保持原支部意見作出批示。
㈥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該要做到的什麼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6)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處分原則: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㈦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第一條為了准確地貫徹黨章第四十一條中關於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的規定,有效地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正確地執行黨的紀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必須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本人見面。
第三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是指經黨的支部委員會研究起草,黨支部大會尚未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文稿或上級黨委、紀委直接討論決定起草的處分決定文稿。這種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犯錯誤黨員的自然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第四條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是指黨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經過審核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材料。這種材料,要隱去檢舉人、揭發人、證人的姓名。
第五條對事實情節簡單的案件,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寫得完整、具體,已包含所依據的錯誤事實的,可以不另寫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只將處分決定文稿同犯錯誤黨員見面即可。
第六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時間,由黨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的,在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之前;由上級黨組織直接討論處分決定的,在上級黨組織正式決定之前。
第七條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本人見面的形式,對有閱讀能力的,給本人過目;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向其宣讀。
第八條黨組織至少委派兩人,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犯錯誤黨員如沒有不同意見,應分別在這兩份材料上簽署「同意」;如提出不同意見,負責同其見面的人員應在記錄中如實反映。犯錯誤的黨員有書寫能力的,應將自己的意見寫成書面材料。
第九條負責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犯錯誤黨員見面的黨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對犯錯誤黨員提出的不同意見,必須認真研究,進一步核實。對合理的意見,應予採納;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第十條由於犯錯誤黨員本人在國內脫離組織長期外出不歸或叛逃、出走在國外,黨組織無法將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見面手續。
㈧ 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幾日內可提出上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規定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期限,在處分下達後即可提出申訴。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8)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這應該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處理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以下點: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黨內沒有凌駕於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執紀工作中,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黨紀的黨員,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
一定要按照黨紀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們引以為戒,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任何犯錯誤的黨員,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堅持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㈨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一律給予紀律處分,對嗎
題目中這句話是不對的。具體處分要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於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需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而不是一律都給予紀律處分。
參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9)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㈩ 黨員受到處分的申訴期是多長其它人可以代替受處分的黨員提出申訴嗎
黨章和黨的紀律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因對處分不服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即隨時都可以申訴,可以向下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黨的組織(包括黨委和紀委)提起申訴。
需要自己提出申訴,別人不可以代替,首先個人提出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上級機關接到個人申訴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檔調查,對程序和事實上存在對黨員處理不公平的,應立案復查,並把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訴人。
法律條例: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因此,黨員不服免予處分的決定,可以向下達免予處分決定的紀檢機關提出申訴。
(10)黨章規定黨員對黨組織的處分決定不服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並送達被免予處分人。可見,免予處分與未受處分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對受處分黨員的申訴,一般由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紀委復查復議;原組織已經撤銷的應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
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律查委員會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查復議。經過復查復議,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經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相當的黨組織批准。經過復查復議,可由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批准結論並通知本人和報上級備案。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