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砸學生手機違法嗎
A. 老師們砸學生們的手機,這樣犯法嗎
老師摔學生手機算犯法,這是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
1、根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屬,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B. 學校砸手機是否違法
當然了違法,手機又不是學校買的,是自己的。雖然是違反規定帶手機進入校園,但是學校無權利干涉的。你可以通過申訴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下面我幫你找了一些相關材料,你好好看看)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
C. 學校摔毀學生手機犯法嗎
老師摔學生抄手機算犯法,這是故意襲毀壞財物的行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D. 家長同意學校砸學生的手機,那麼學校砸學生手機違法嗎
學校無權砸壞學生的手機,這是違法行為。
E. 老師砸學生手機觸犯了那些法律
老師砸學生手機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5)學校砸學生手機違法嗎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
由此可見,老師砸學生手機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
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F. 國家規定學校什麼時候放寒假了嗎老師砸學生手機算不算是違法的。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內理,不是法律意義上容的沒收。但是如果占為已有且拒不歸就是違法行為。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動產,學生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G. 學校砸學生手機違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66條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回第(三答)款、《民法通則》第117條 的規定,學生手機是學生家長或學生自己花錢購買並個人使用的合法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學生使用手機、影響其它學生的學習或違犯了學校規章制度、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的,老師應當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經多次批評教育不予改正的學生,可以將其手機暫時收管,並向家長講明情況後將原物交給家長,也可以收歸學校代為保管,等學生認錯改正後歸還學生,或在放假時歸還學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