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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操辦

發布時間: 2021-02-04 12:41:33

㈠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1)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操辦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㈡ 黨員幹部怎樣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才不算違規

不鋪張浪費,不送貴重禮物 。

㈢ 中紀委對黨員幹部辦酒席有何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收多少禮金才不算違規?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比如,江西省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一律要「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後再報告」。
有的地方則是規定辦酒席的數量。比如,江西廣豐縣規定,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和時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辦的不得超過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辦的不得超過25桌。
有的地方劃定了操辦范圍。如貴州鳳岡縣發文,將酒席范圍界定為婚嫁酒、喬遷酒、壽酒、滿月酒、喪事酒。還有的地方對禮金作出了明確規定。貴州羅甸縣就規定,收送禮金(禮品)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四川蒲江縣規定,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含津補貼)的10%。四川金陽縣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
針對這些規定,有觀點認為,公權力不應該干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樣的私事。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還代表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規定細則,正是緊緊圍繞落實限制公權力、公款、公職人員和大操大辦等要求,讓廣大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觸碰政策的「紅線」,這實際上是對黨員幹部的一種保護。
操辦婚喪喜慶需明確四點要求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針對這一規定,2月1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作出了四點解釋。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如講排場、比闊氣等,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對於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是指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㈣ 黨員幹部操辦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喪喜慶事宜,怎樣辦不違規

到當地黨的檢查監督機構(紀委)部門辦理匯報請示事宜後按規定辦理紅白亊宜不違規。

㈤ 黨員幹部違規操辦酒席違反什麼紀律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

㈥ 黨員幹部違規辦喬遷宴情節輕微可免於追究嗎

一、1989年《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就有相關規定了。
第五條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中,侵犯國家、集體、群眾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二、各地根據中紀委的精神,陸續出台了相關規定,例如:
《關於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的若干規定》
為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酒席,嚴格控制黨員、幹部操辦酒席的范圍和規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1、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律不得借婚喪嫁娶、喬遷、生日、職務升遷、工作變動、子女升學參軍等名義大操大辦酒席、借機斂財。
2、黨員幹部確需操辦酒席的僅限於婚喪嫁娶,且應嚴格控制范圍和規模、認真執行「事前報告、事後說明」制度。
鄉科級幹部操辦酒席的,要提前7天將請客范圍、操辦規模等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書面報告(喪事除外),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辦酒。酒席操辦完畢後,7天內要將相關情況向單位黨組織和縣自律辦作出書面說明(包括喪事)。縣廉潔自律辦將其操辦酒席申報執行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鄉科級以下幹部操辦酒席的,事前向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事後作出書面說明。
3、同一事項操辦酒席,只允許申報一次,不得分次或重復操辦。
操辦任何酒席不得動用公車,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不得干擾和妨礙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不得宴請管理和服務對象。
4、嚴格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酒席的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除對其本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外,還要追究其所在單位黨政一把手的責任。

㈦ 黨員幹部怎樣操辦婚喪事宜不算違規

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
這是基本的國家的規定
所以任何一個人都需要好好遵守

㈧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應遵守哪些紀律規定

  • 幹部要帶頭發揚中華民族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行文明健康的禮尚文化,對婚喪嫁娶等事宜新事新辦、簡事簡辦,堅決與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作斗爭,黨員幹部更要做好表率。

  • 幹部原則上一律不得操辦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禮或葬禮(乃孜爾)。

  • 婚禮提倡喜慶節儉,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300人,車輛不超過8輛。葬禮(乃孜爾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簡朴,車輛從嚴控制。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只宴請親屬,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不隨禮。

  • 幹部在新居落成、喬遷,子女滿月、百天、割禮、戴耳環、升學、參軍,老人過壽等喜慶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宴請,不發請柬。

  • 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禁止動用公車,禁止收受任何單位的禮品、禮金(花圈、輓聯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禁止個人以單位名義參加宴請和送禮,嚴禁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個人禮品、禮金。

  • 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損社會公德的裝扮、打鬧、遊街等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 嚴禁宗教干涉干預婚禮、喪禮,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婚禮嚴禁念尼卡,葬禮嚴禁跨區域、請多名宗教人士念經,黨員幹部更要帶頭抵制宗教干涉干預。

  • 婚嫁事宜事前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寫婚嫁事宜報告單,向所在單位和紀檢機關書面報告(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使用車輛等內容)。喪葬事宜事後報告,喪葬事宜發生後15天內,填寫喪葬事宜報告單(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收取禮金、使用車輛等情況)。

  • 報告申報管理許可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向地區紀委黨風室申報;地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縣(市)鄉科級領導幹部向縣(市)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市)科員及以下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向鄉(鎮、街道)紀委申報;企事業單位幹部也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

拓展資料

  1. 《關於做好黨員幹部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按規定前來備案的首批人員之一。據悉,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圍內首次出台的、最為詳細的一份關於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

  2. 婚喪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辦「過了頭」「走偏了」可能就犯錯了,到底這「紅線」在哪裡,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辦、怎麼辦?日前,杭州市餘杭區紀委和餘杭區委組織部聯合下發了該通知,劃定這條「紅線」。

㈨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有什麼情況下會違紀

關於規范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樹立和弘揚新風正氣,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奢靡之風,防止和糾正黨員領導幹部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推動移風易俗,以優良黨風政風帶動社風民風,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禮、喪葬,以及考試升學、參軍就業、長輩祝壽、子女滿月、慶祝生日、蓋房喬遷、調動升遷、立功受獎等事宜。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從簡、節約、文明、自律的原則,禁止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一)帶頭實行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禁止公開設宴、接受禮品禮金。
(二)禁止邀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婚宴、收受其禮品禮金,禁止參加親戚以外人員的婚宴並送禮金。
(三)禁止明顯超出本地一般消費標准和規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四)嚴格控制婚喪用車數量,禁止使用豪華車隊,禁止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和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單位、系統和下屬人員以及與本人履行職責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發放請帖,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邀請上述單位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接受禮金、禮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便利條件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錢物,或者要求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車參與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禁止因襲講排場比闊氣等陳規陋習、揮霍浪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點宴請,採取化整為零、分別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逃避監管
(十一)禁止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禁止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辦理婚慶等事宜的,在辦理10日前(含節假日),市管幹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說明辦理事由、時間、地點、規模、標准和邀請對象,作出承諾,經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其他人員向同級黨組織報告;事後10日內,將所辦理事項時間、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接受禮品、禮金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再作出書面報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在事後15日內,書面報告上述情況。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錢物的,必須在事後5日內上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和行政職務處分。在辦理婚慶、喪葬等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公開通報曝光。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加大查處問責力度。對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年度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和幹部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禮金、禮品等,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責令清退或予以收繳。
第十條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舉報。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優先處理,及時答復舉報人。市紀委舉報電話: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機關黨員、幹部和農村黨員幹部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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