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佔地
① 鄉鎮政府對違法佔地負什麼責任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專時,有權採取屬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鄉鎮土地管理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同樣需要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② 什麼是非法佔地
非法佔地就是沒有合法徵收及用地手續,批准手或違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回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非法佔答地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③ 違法佔地會受怎樣的處罰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內理法》第81條規定,容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非法佔地怎麼辦
如果是因他人非法用地造成你的財產損失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如果是因本人非法用地,其地上建築物等被土地管理部門或政府機關依法拆除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該由本人承擔。
(一)違法佔用耕地可向當地土管部門舉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補充:若依法舉報,官員進行徇私舞弊,可向中紀委等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中央紀委監察部、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陸續公布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並開通了網上舉報投訴平台。
公民可通過網上舉報,電話舉報,來信舉報。
中央紀委、監察部 :
網站:http://www.12388.gov.cn
電話:12388
通信地址:中央紀委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郵編:100813)
⑤ 什麼是違法佔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取得相關審批許可私自佔用、使用土地的行為即屬於違法佔地
縱橫法律網 李見貴律師
⑥ 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⑦ 違法用地,違法佔地,非法用地和非法佔地的區別
違法用地、違法佔地、非法用地和非法佔地的區別,可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佔地和用地的區別;二是違法和非法的區別。
一、佔地和用地有區別
佔地一般指佔用別人的土地,比如違法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范圍更廣泛些,既包括使用別人土地也包括使用別人土地,比如擅自改變自己土地用途建設屬於違法用地行為等。
二、關於違法、非法的區別:
「違法」一般用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行為,一般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不一定有法律責任規定。
⑧ 非法佔地多少畝判刑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版濫用權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 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准,但接近上述標准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⑨ 非法佔地與違法佔地有何區別
非法佔地與違法佔地有何區別 所謂非法佔地是指:佔用土地沒有合法的批准依據,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結果是違法佔地。 所謂非法佔地是指:破壞耕地、拒不交出已經使用到期的土地的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同層面的兩個違法行為,非法佔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有批准和沒有批準的前提,同時還包括不需要批準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非法佔地專指需要批準的佔地行為。 屬於非法佔地的包括: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爭議案件;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爭議案件;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爭議案件;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爭議案件;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爭議案件;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爭議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爭議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爭議案件。 違法佔地的行為包括: (一)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爭議案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認真研究,正確區分案件的性質,才能正確實施法律
⑩ 如何舉報非法佔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受大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