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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04 04:13:02

❶ 《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❷ 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 是那一年頒布的

本規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軍委發布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❸ 新修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了哪些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回的建設的重大答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要堅持的五個原則: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堅持的五個原則是:
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三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四要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五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❹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4)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❺ 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何為減輕,加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到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6)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的補充

本規定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規定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❽ 解放軍黨紀處分補充規定

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軍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軍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依照《關於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和《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條公開發表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在軍隊中進行策反或者組織、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在軍隊中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或者擅自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成立或者參加軍隊禁止性組織及其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六條編造或者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載體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參與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等方式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組織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宗教、迷信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條擅自出國、出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超過六個月不歸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弄虛作假,騙取不正當利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瞞報、謊報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重要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戰時瞞報、謊報軍情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貽誤戰機或者造成作戰失利等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中,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授意、指使部屬違法違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由於上級授意、指使,致使部屬違法違紀的,對部屬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事先進行抵制或者及時報告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予處分。

第十四條隱瞞、截留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分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插手部隊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報廢裝備器材處理,以及轉讓、出賣、租賃軍隊房地產等,為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把親友調離參戰部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用公款吃喝、送禮,經批評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用黨費或者專項業務經費吃喝、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八條在徵兵工作中失職、瀆職,接送不合格兵員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徵兵工作中收受錢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武器裝備,擅自出賣、轉讓、出借、私存裝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租、出賣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規定出借軍隊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擅自出租、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使用軍隊印章,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使用軍隊印章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群眾紀律,侵犯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四條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同時違犯黨紀、軍紀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處理。其中,受到開除軍籍或者除名處分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受到行政降職(級)、撤職處分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對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記大過(含)以下處分,也可以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軍隊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應當由軍級單位或者軍區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中央軍委紀委批准;應當由師、旅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軍區級單位紀委批准;應當由團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軍級單位紀委批准。各級紀委批準的比照處理案件,報中央軍委紀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軍委發布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_____負責解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9)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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