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處分葯品
『壹』 抗生素都是處分葯嗎
口服抗生素基本都是處方葯,注射用抗生素一定都是處方葯,但是外用抗生素不一定是處方葯,比如紅黴素眼膏是甲類非處方葯,紅黴素軟膏是乙類非處方葯。
『貳』 國家對非法銷售違禁葯品是咋樣處罰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我國刑法規定,有生產、銷售 假葯 罪和生產銷售 劣葯 罪兩種。 所謂假葯,是指依據《專葯品管理法》的屬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生產、銷售假葯,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所謂劣葯,是指依據《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葯的葯品。生產、銷售劣葯, 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有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叄』 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處罰與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專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屬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肆』 處分葯是不是要中標後,才能在當地的醫院,葯房銷售啊
應該吧,他們都有證書的
『伍』 處分葯和非處分葯的區別
1.處方葯必須憑復醫生的處制方購買和使用。而非處方葯患者可以憑自己的判斷購買和使用。
2.處方葯通常為「Rx".而非處方葯通常以「OTC」表示。OTC 又分甲類和乙類,乙類比甲類更安全。甲類為紅色標記,乙類為綠色標記。
『陸』 違規銷售葯品怎麼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
(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葯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是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四是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六是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葯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等禁業限制: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
二是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三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是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六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6)中國處分葯品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柒』 國家食品葯品處罰及賠償條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1-13 2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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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法釋〔2013〕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消費者因食品、葯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僅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葯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葯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葯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葯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存在因果關系,並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准高於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食品、葯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葯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葯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葯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僅起訴掛靠者或者被掛靠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葯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生產、銷售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食品、葯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捌』 處分葯和非處分葯的區別
處方葯是需要經過醫生開具處方,憑處方才能到零售葯店購買的葯品.
非處方葯指的是不需要醫生的處方就可以購買的葯品,甲類非處方葯品要在葯師的指導下購買,而乙類非處方則相對更安全些.憑經驗自行購買就可以了.
『玖』 在中國銷售假葯的處罰怎樣
銷售假葯的處罰,主要是按照三種情形來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葯罪
生產、銷售假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
(9)中國處分葯品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