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違章拆遷
❶ 房屋被違法拆遷了,怎麼解決
首先要認定你的房子是否違法,不違法的話我們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他們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❷ 違章房拆遷需要什麼證才能獲得一定的賠償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這個詞之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會頻繁出現,主要是涉及到拆遷的補償利益問題。徵收實踐當中確實有一部分被拆遷戶抱著僥幸心理,在拆遷之前快速地新建、擴建部分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想以此來要價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款,殊不知,這是自欺欺人的小聰明,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因為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然而,還有一種情況是,拆遷方為了達到一個低成本徵收的目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上來先給你定個違章(法)建築,將被拆遷人打懵,然後再用破例「適當補償」讓被拆遷人感覺是佔了大便宜而順利搬遷。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小產權房」的提法,所謂小產權房,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通過租賃、佔用等方式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小產權房並非法律術語,它實際上就屬於違章(法)建築的類型,即沒有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設的房子,面對這樣的房子拆遷,拆遷方自然不願意補償,但如果站在被拆遷方的角度,對房子進行了較大投入後一分補償沒有必定是接受不了的。面對拆遷方的種種說法,廣大的被拆遷人法律意識強的還知道咨詢咨詢律師,核實一下拆遷方的說法是否正確,但是更多的被拆遷人因為自身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稀里糊塗地被「拆」了,事後發現事情不對,再來咨詢律師尋求法律幫助的時候,已然是十分被動了。那麼,被拆遷人就要注意了,遇到拆遷方主張你的房屋是違章(法)建築的時候,首先你要看看先以下幾個關鍵點,判斷一下你的房子到底是不是違章(法)建築。
第一:時間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然而目前拆遷方對2008年以前的違章(法)建築的認定基本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的,這顯然就是有問題的。我國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一部法律實施前的行為,是不能適用這部法律認定其違法的。因此,被徵收人首先要想想自己的房子是哪一年建的,如果是在08年之前就修建好的,那麼拆遷方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由認定你的房子是違章(法)建築就不能成立,至於拆遷方依據其他的法律法規認定違章(法)建築的情況,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專業律師來幫你抗辯了。其次,08年以後建設的房子,即使是違章(法)建築,也不代表在拆遷中就一定拿不到補償,但這就要藉助律師的專業技能去幫助你爭取!總之,2008年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章(法)建築的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第二:認定主體及依據。違章(法)建築的認定不是隨便哪個部門都可以的,例如在實踐中,很多拆遷公司或者拆遷辦就直接說人家的房子是違章(法)建築不予補償,這是不對的,認定一棟房子是違章(法)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可以作出,一般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建築物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來認定。那麼違章(法)建築的認定也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就作出認定肯定是不行的,目前實踐中一般是以違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認定的居多,08年之前也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作出違法認定的。
第三:行政強製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個法律條文就說明了,違章(法)建築在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法)建築後,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書,催告履行,最後才是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針對這些環節,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然,前提是你要正視這些文件,及時地請律師介入,如果一直盲目自信,對相關部門的法律文件無動於衷的話,肯定是要付出代價的。
❸ 關於違章造的房子,以後拆遷賠償怎麼賠
本來就是違章建造的,如果按拆遷基本上不會賠償的,除非人家對你有所照顧,才會適當的給予一部分補償。
❹ 哪些屬於違章建築,拆遷違章建築能否獲得補償
1、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即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2、拆遷違章建築不能獲得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4)房屋違章拆遷擴展閱讀:
違章違建事件
1、黃岡事件
2012年8月,湖北黃岡蘄春縣有人致電本報,有開發商在村裡佔用農田大搞違法建設,沒有資質的開發商竟然在村裡建起了29棟別墅對外出售。記者前往蘄春調查得知,這個鄂東小縣城,目前城區房價每平方米已達3000元以上。
伴隨著高房價的是,當地出現一些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現象。目前,該縣就此展開集中專項整治,當地公檢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8人,轉捕5人,判刑1人,雷霆行動,在蘄春當地引起不小的震動。
2、三亞事件
12月19日,三亞市河東區管委會與三亞市綜合執法局等多部門出動9輛炮機,聯合對東岸村建築面積為28819.5平方米的20棟違章建築實施強制拆除。不想在前往拆違地點的路上,村民為阻撓執法人員工作,在路上點火、挖坑。而在挖坑地點的前方還設有5輛解放牌貨車擋路。
3、秦嶺事件
2018年7月以來,「秦嶺違建別墅拆除」備受關注,有1194棟違建別墅被整治。從2014年5月到2018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先後六次就「秦嶺違建」作出批示指示。這次拆違整治,由中紀委副書記徐令義擔任專項整治工作組組長。
❺ 對於只有一處違章的房子在拆遷時如何安置
那就看當地的拆遷政策了,如果你現在所住的房子是違建的,並且只有這一處,而且戶口是當地的,那麼有可能給你適當的補償款
❻ 房屋違章改造該誰負責
1988年2月,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實施了《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築的處理原則》,該文件規定,對於違章建築,在時間上的處理界限,考慮到《城市規劃條例》是1984年頒發的,各地制定和審批城市規劃也有先後之分,因此,各地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確定處理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各地在處理違章建築時,對於時限以前的,可以適當放寬,時限以後的,從嚴處理。在地域界限上,凡是影響近期規劃建設或城市發展的重要地段,違章建築從嚴處理,其他規劃發展地區可以放寬。凡是直接影響交通、消防、市政設施、房屋修繕施工、綠地、環保、防災和鄰里居住條件的違章建築應當從嚴處理,反之可以適當放寬。參照以上原則確定從寬處理的范圍,只要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 ,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並發給產權證書。被拆遷人在產權實踐中如果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依法申請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主管部門確認所有權,經處理承認合法建築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給予補償。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認定和處理房屋及其附屬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是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一項基本職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沒有職權認定拆遷范圍內的范圍及其附屬物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因此如果范圍拆遷主管部門認定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系違章建築而不能提供有關規劃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時,被拆遷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認定。在當前的拆遷實踐中,有的地方將被拆除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未經規劃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建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認定為自建房,但是對這些自建房,一般情況下均裁決不予補償。但是,在一些大城市裡,自建房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民的居住困難問題,這些自建房基本上都是未經規劃許可在自家院里的空地上新建的,因此如果這些自建房沒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話,被拆遷人可以依照前文所述訴請規劃管理部門處理後或者取得補償,或者自行拆除。
❼ 拆遷時違章建築能補償嗎
違章建築是沒有補償的,
我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明確規定,違章專建築是屬不予補償的。
如果當地村的房子都是無證的,那麼一般按照無證有證同一標准進行補償關於補償標准,由各地**頒文進行規定,且進行公告公示拆除違章建築,是否需要補償,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爭議頗大。有的人認為,違章建築本身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種非法利益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有的人認為:違章建築人對於違章建築有佔有和使用權,該權利可以延續到建築拆除時,因此,基於佔有和使用權,違章建築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一般認為:在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建築和建築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
關於補償標准,由各地政府頒文進行規定,且進行公告公示
可咨詢國土或者政府法制辦.
❽ 農村房屋拆遷時有哪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