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違法
㈠ 國家證書暴露在互聯網是否犯法
暴露自己的證書就不犯法,只是泄露了個人隱私。如果你暴露的是別人的證書,那就不行
㈡ 暴露個人身份信息違法嗎
應該違法,屬於個人隱私
㈢ 為什麼現在的女生在街上穿著暴露是不違法的呢
沒見過有在人很多的大街上,裸體或半裸,有的只把JJ露出來,在人群中,旁若無人的行版走的嗎?世界大了什麼鳥權人都有,就算這樣的人,也沒警察出來管一管,所以你說呢?露陰癖都不犯法,你說的那種跟本就不算違法。
偶也討厭女的窮得暴露,不用說,肯定是賤貨、發春、找賣的。
㈣ 在網路平台中暴露他人ID違法嗎
呃,在網路平台中暴露他人的ID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是違反治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希望在直播過程中不要對別人的隱私進行暴露。
㈤ 暴露行為算不算犯罪(違法)。
暴漏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擾亂社會秩序,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治回安管理處罰法》第答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㈥ 在網上暴露他人隱私,法律會怎麼處理
如果你是侮辱別人、故意捏造事實,侵犯別人的隱私,這些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你捏造事實,對他人的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並造成實際的損失的,則構成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暴露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1月23日晚上11時許,已經入睡的雪兒突然被一個來自四川的陌生來電驚醒,對方聲稱雪兒在微信上跟他聊過天,並給他發過電話號碼和照片。想著對方可能打錯了,雪兒沒多想便掛掉了電話。
沒成想,剛掛掉電話沒幾分鍾,很快又有陌生電話打過來,同樣說雪兒在微信上跟他聊過天,並給他發過電話號碼。此時,雪兒已經有些疑惑,但隨後發生的事情讓她更加措手不及:一個接一個的陌生來電接踵而來,全國各地的都有,但電話內容卻和之前的兩個來電幾乎一致。
26日上午,雪兒再次接到了騷擾電話,對方竟然直接說出了雪兒名字和所在地。此時,雪兒才意識到自己的信息可能被人泄露或盜取了。
雪兒說,她的電話號碼是6月份開始用的,兩周前丟過一次手機,懷疑信息泄露跟此事有關。28日凌晨1時許,雪兒再次接到陌生號碼的4次來電,但她都沒有接聽。雪兒已經向公安秦都分局陳陽寨派出所報了案。
陝西秦瀚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將他人信息惡意泄露,將會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如果可以找到信息發布者,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等。
㈦ 暴露狂會不會觸犯法律
屬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猥褻版他人的,或者在權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㈧ 暴露狂算犯法嗎求大神幫助
一、在自家房間暴露,只要不具有猥褻他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 二、現有刑法沒有「開心會館」所答的「流氓罪」。
㈨ 暴露他人隱私觸犯什麼法
侵犯隱私權主要是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時會涉及財產賠償責任以及行政、刑事責任。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9)暴露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