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處分並科
Ⅰ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分為6種,根據《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時間為6個月。
2、記過。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1)新處分並科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Ⅱ 什麼是必並科罰金制
必並制是指在刑法抄分則條文中襲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科處罰金刑。我國刑法重視並科的規定方式,且我國刑法中罰金的並科制,幾乎都是必並制。在修改刑法的過程中,有學者認為1979年刑法分則規定的罰金並科制,都未作硬性規定,是否並科由執法人員酌情決定,這種並科制度,客觀上不利罰金刑的擴大適用,故建議在刑法分則中,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應明確規定,必須並科罰金,使罰金刑的適用成為不可避免,以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這一觀點顯然為我國刑事立法所採納。據統計,我國刑法有1個罪名採用的是得並制,並處罰金的數額是無限額的;有114個罪名採用的是必並制,並處罰金的數額有64個罪名是無限額的,有50個罪名採用的是限額罰金制和參照罰金制。應當承認,並科制罰金刑作為法定刑的規定方式之一,有其自身的優點。
Ⅲ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撤銷正科級別職務的,可以降為副科級別嗎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專除。」從處罰屬力度上講,撤職比降級要重,僅次於開除。
降級是單純的降低級別,而撤職本身包含降級。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處分者不能直接恢復原級別和原職務,應與同級別其他人員一起,重新爭取晉升資格。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Ⅳ 法學中,科,或並科是什麼意思
並科即數罪並罰,對某一犯罪人判處有數個刑罰時,將其數個刑罰相加,一並對該犯罪人科處。
Ⅳ 刑法中的並科原則是什麼意思
並科原則,又復稱相加並制科原則,即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絕對相加,合並執行。並科原則是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相加,合並執行。並科原則雖在理論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實際上既過於嚴酷,且很難執行。特別是數罪中有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更無法合法執行。
並科原則又被稱為累加原則、相加原則、合並原則等。該原則是數罪並罰中的一個原則,要求在對某一犯罪人判處有數個刑罰時,將其數個刑罰相加,一並對該犯罪人科處。並科原則作為一個古老的數罪並罰原則,由於其閃爍著「一罪一刑」、「每罪必罰」、「數罪數罰」的正義思想,因而在當今世界范圍內仍有大量的國家在刑法中採用此原則來處理數罪並罰中的有關問題,只是採用此原則的范圍各有不同而已。中國《刑法》中也規定了這一原則。
Ⅵ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以什麼等內容納入條例
1、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於黨紀中。
2、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Ⅶ 數罪並科什麼意思
數罪並科是台灣地區刑法的一個制度。相當於我們刑法裡面的數罪並罰制度。專但有區別的是,屬並科是簡單的相加而已,而並罰不是這樣的。據個例子:甲犯盜竊罪和搶劫罪,盜竊罪判5年,搶劫罪判7年,那麼,並科的話就是12年,而並罰的話,是大於7年小於12年。不包括本數的。
Ⅷ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什麼內容納入條例
1、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回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答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於黨紀中。
2、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Ⅸ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又受新處分 1、原記過剩三個月 後降級24月;2、原記過剩3月,後記大過18月;怎麼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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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刑法中,「並科原則效力相對獨立」是什麼意思
並科原則效力相對獨立,即在適用數罪並罰的量刑規則時,並科原則的適專用不影響其他原則(如吸屬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
另外對比以下兩句話,相信你就能夠理解了:
1、吸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效力互相排斥
2、並科原則的效力相對獨立不影響其他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