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審查是指
A. 如何理解涉嫌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審查,是指紀檢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手段和措施,對已經立案的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通過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的活動。
審查是紀檢機關紀律審查工作的主要階段和中心環節,是執紀審理和最後處理的前提和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機關深入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在執紀審查各環節突出黨內審查不同於「調查」特色。立案審查後,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配合調查。
審查期間仍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並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材料。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1)違法審查是指擴展閱讀:
涉嫌違紀組織審查過程
審查開始前,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成立審查組,確定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款物處置等事項。
審查開始後,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與被審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配合調查。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
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要嚴格依規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B.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是一種什麼罪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只是有嚴重違紀的嫌疑,需要進行調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違法。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後接受紀委和監察委的審查調查,是紀委和監察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C.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案件同級審查/審核的內容
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准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准確;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范。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准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保存單據是否准確、規范。保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復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數據、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鑒定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保存。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范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復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准確。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范,表述是否准確,用詞是否嚴謹等。
http://www.tobaccochina.com/business/regie/regie/20107/2010789828_418122.shtml
D. 雙規與接受組織調查(或審查)有什麼區別
1、方式不同:
雙規是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不能回家不能對外聯系,外界也不知任何情況,是接受組織調查的一種方式。接受組織調查還有約談(可以回家)等,接受組織調查包含了雙規這種調查方式。
2、實施調查對象不同,前者包含政府部門: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接受組織審查指的是,官員幹部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委部門執紀審查。
3、審查力度不同:
雙規是對重處分的人才「雙規」;一般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才動用「雙規」;有可能出現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況的人採取「雙規」。接受組織調查屬於具有違法違紀現象與線索,組織上進行初查初核,根據違紀違法的事實分別處理,如果只是違紀違規了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第五十八條規定程序處理;如果涉嫌違法犯罪了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違法審查是指擴展閱讀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 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格,適用范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E.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被立案審查,被立案調查三種說法有何區別
違紀違法來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屬於具有違源法違紀現象與線索,組織上進行初查初核,根據違紀違法的事實分別處理,如果只是違紀違規了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程序處理;如果涉嫌違法犯罪了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紀立案調查屬於黨內處理,直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程序處理。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後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F. 如何審核認定違紀行為的性質
所謂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G.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是不是就是定刑啦
不是。只是調查取證階段。定刑是指法院判決,也就是法院正式下達判決書。
接受組織調查的後果
1、接受組織調查後,一般會被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退回到人民群眾之中。
2、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會根據違法違紀造成的後果、貪污的金額大小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走法律審判程序。
在審判程序中,一般由檢察院擔任公訴人,法院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犯罪證據對其進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經濟案件的話會判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出了人命官司的話就會判死緩或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7)違法審查是指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案件查辦一般流程
一、受理。指接受涉及黨組織和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給予恰當處理的活動。
二、初步核實:指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案件檢查部門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
三、立案:指對違紀違法問題,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法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一種程序性工作。
四、案件調查:是指按照規定對已立案的違反黨紀和政紀的案件,收集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的活動。
五、案件審理:是紀檢監察機關對結束調查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在作出正是處理之前,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序和手續進行審核處理的活動。
六、執行處分:黨紀案件經紀委會討論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政紀案件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分別並作出處分決定,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被處分人的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送達、宣布、抄送等進行執行監督,有關部門和黨組織將處分執行情況上報學校紀委。
七、歸檔(結案):將處理完畢的案件錄入統計系統和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