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其處分
1. 免於處分還是免予處分
書面的話用免予處分好
2. 免於紀律處分還印發文件嗎
免予處分,是指違犯紀律應該給予輕處分的行為,但是因為具備免於處分條件,受審回查人答可以免予處分。如積極挽回損失,主動交待錯誤等。可見,免予處分的行為是犯有錯誤應予處分的行為。因此,免予處分要有免予處分的書面審查結論,應按輕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報批,製作正式的免予處分決定書,並要歸入幹部檔案。
這里要區分「不予處分」,「不予處分」是指沒有錯誤不應給予處分,或者雖有錯誤,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應給予處分的行為。
3.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的區別是:
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應該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機構作出的免予處分的書面結論。
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有關機構研究作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公務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4. 什麼是免於處分免於處分應當具備的情節有那些免於處分與不予處分有什麼區別
1、免予處分,是指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其所犯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但是由於錯誤較輕,並且具有免予處分的情節,因此,有關組織決定對其免予應給予的紀律處分。
2、「免於處分」和「不予處分」區別:
免於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有關處分條例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組織做出的免於處分的書面結論。免於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所犯的錯誤較輕,按照某些處分條規的規定只能給予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並且有三種減輕處分的情節之一的,即:主動檢查交代錯誤;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發生的。如果只是錯誤比較輕,而沒有減輕處分的情節,或只有減輕處分的情節,而錯誤嚴重應受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不得免於處分。
而不予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有關條規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黨組織研究做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5. 免於刑事處罰紀檢會給什麼處分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全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我是河北的,我們省掌握的是免於刑事處罰,黨紀處分不低於留察,行政不低於撤職。
「免於刑事處罰」的概念。
《刑法》37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見,「免予刑事處罰」是定罪不處以刑罰,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定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對於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至於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因此,對定罪免於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紀的。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
6. 免予黨紀處分的條件有哪些
第十八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內條規定的情形之容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7. 不予處分和免於處分的區別
1、行為輕重
免予處分,是指處分決定機關對雖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且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違紀行為人免予處分的一種處理措施。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2、范圍
不予處分范圍包含免予處分行為中,雖有違紀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3、情形
其違紀的情節輕微,本人經過批評教育又改正了錯誤的,才給予免予處分。
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7)免於其處分擴展閱讀:
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予處罰針對的是某一行為不完全具備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雖然在形式上具備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存在法定事由而使得該行為的違法行為得以消除。
在《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中,該種違法行為已經滿足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但因為在情節、主觀、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同時具有特殊性,且並未對行政法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不認為其屬於違法。
8. 免予刑事處罰要給予什麼黨紀政紀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不是就沒有事了,只是輕節輕微,被免於了刑事處罰,但應其所回在答的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還要給予黨紀處分。
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法律鏈接:《中國共 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 公務員免於處分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具有違紀的行為;
二是違紀行為情節輕微;
三是違紀行為人本人經過批評教育後確已改正了錯誤。
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免予處分的要求
10. 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關於免予處分的情節有:
①對不 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 等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③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 加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經批評教 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④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 表現的。
②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 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⑤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 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 建設,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10)免於其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