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視處分原則
1.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2. 處分原則的歷史發展
民事訴訟處分權的歷史淵源
1、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處分權來源於民事實體法上的「私法自治」理念。
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核心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所以有必要在這里闡述一下處分權的淵源。德國學者拉德不魯認為「在早期實體訴權說和保護私權說的民事訴訟目的論的影響下,在訴訟程序中的私法自由處分與在訴訟程序外權利擁有的自由處分並無兩樣。
2、處分權從私法性的實體處分權發展為公法性的民事處分權的歷程(以羅馬法發展歷程為例)
由於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移植於原蘇聯法,近年來又大量地借鑒了西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素,而(1)西方的大陸法系直接來源於羅馬法;(2)英美法系在中世紀也受到過羅馬法的重要影響。(大量英國學生到歐洲大陸以海倫亞大學為代表的經院法學院全面學習羅馬法,並把羅馬法的影響帶回英美,還有許多著名的寺院法學家受英國各大學的邀請,以拉丁文在英國教授羅馬法);(3)且蘇聯在對十月革命前的法律進行的「徹底改造」時對羅馬法仍有大量有意或無意的繼承。
大陸法系處分原則發展概況
1、法國法中處分原則的發展
第一階段:私權訴權說理論占統治地位階段。在該階段的法國正處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制定了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處分權主義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二階段:公權訴權說理論占統治主導地位階段。
第三階段:現代法國法對處分原則的最初意義有所限制。
2、德國法中處分原則的發展。
第一階段,以個人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的階段。
第二階段,公訴權說理論佔主導階段。
第三階段,現代德國法對處分原則予以一些限制。
社會主義法系處分原則的發展概況
1、蘇聯模式下的處分原則
蘇聯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理論是中國民事訴訟立法和理論的「母體」因而有必要對原蘇聯的民事訴訟制度進行分析。
2、處分原則在中國的發展狀況。
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9世紀80年代。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行)》 (以下簡稱試行法)頒布時期。
第二階段,1991年《民事訴訟法》通過後至今
3. 處分原則的內容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
①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②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
③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④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⑤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紀律處分條例:紀律處分條例,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簡稱,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這個《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是什麼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是: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專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屬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2、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上述依據,來源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6. 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7. 處分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8.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和處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依據其違紀情節的輕重,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
一、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
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 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 替警告處分。
二、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
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所擔任的職務予以調整或降職、免職,不應視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也不應視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附加懲處,而是屬於正常的幹部調動和任免他用。一般情況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不影響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
三、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
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嚴 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 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 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 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四、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
這一黨紀處分適嚴用於嚴重違反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 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五、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
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 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 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處分的基本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8)近視處分原則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制定原則與任務: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