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的適用范圍
㈠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該如何正確適用處分影響期
應該根據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或者持續的時間,區分不同的情形作出正確的適用:
第一種情形:如果被審查人的 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前,因對其違紀行為認定的依據是 2003年的《處分條例》,故給予被審查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的 《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影 響期為一年。
第二種情形:如果被審查人的 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後,因對其違紀行為認定的依據是 2016年的《處分條例》,故給予被審查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的 《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第三種情形:如果被審查人具有多個違紀行為,或者某種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的《處分條例》施行後,應適用2016年 的《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㈡ 行政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的區別
具體區別如復下:區別一:警制告對象不同。行政警告處分針對的是公務員,而黨內警告處分針對的是黨員。區別二:受到的處罰不同。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
㈢ 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警告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
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黨內警告是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對於一個既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又是國家公務員的幹部來說,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可以並用。
(3)黨內警告處分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將受到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㈣ 行政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有何區別
黨內嚴重警告是黨紀處分,介於黨內警告和留黨察看之間。記大過處分是行政處分,介於行政記過和行政撤職之間。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對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記大過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相關法律條例: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黨內警告處分有好處嗎
沒有好處的呀,反而有以下影響:
1、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一年內不得在黨內被提升職務和被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4、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並沒有解除的規定,一律記入個人檔案。
5、黨內警告處分決定可以就一件事給多個黨員,或者多件事給多個黨員。
6、被處分的黨員只要在任何時候填寫履歷時在「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中按規定如實填寫。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同時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㈥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1、一年內不得在黨內被提升職務和被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3、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並沒有解除的規定,一律記入個人檔案。
4、黨內警告處分決定可以就一件事給多個黨員,或者多件事給多個黨員。
(6)黨內警告處分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
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㈦ 什麼是黨內警告處分
《中國共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受警告處分的黨員任職和考核規定: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或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7)黨內警告處分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嚴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記過;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
(四)記大過;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五)降職或者降銜;虐待俘虜,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
(六)撤職;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㈧ 黨內警告處分通知的通告范圍
黨內警告處分通知的通告范圍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確定。一般是通告於受處分黨員的所在基層黨委的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對於影響大的案件經相應組織決定可以無限度擴大范圍。
㈨ 什麼是行政警告處分和黨內警告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是黨紀處分,介於黨內警告和留黨察看之間。記大過處分專是行政處分,介於行政記過屬和行政撤職之間。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對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記大過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相關法律條例: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