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違規
① 請問政治中什麼是一般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求詳細解答,不解釋不採納,
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法程度較輕,社會危害性並比不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專法行為都屬於屬一般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法民事法規的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嚴重違法行為是指觸犯國家刑法理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希望此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② 政治上網課為什麼會涉嫌違規
網路不談政治,估計會被平台識別為敏感話題,然後就會涉嫌違規了
③ 政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昰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規定: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指
1、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政治上違規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④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政治上違規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⑤ 違反政治紀律的主要行為包括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違反政治紀律的主要行為包括:
(一)公版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權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5)政治上違規擴展閱讀: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⑥ 違反什麼等黨的規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內違反黨章和容其他黨內法規,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違反黨和國家政策, 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危害黨、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 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 不收手, 問題線索反映集中、 群眾反映強烈, 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⑦ 一般來說政府官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監督調查,會有什麼結果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7)政治上違規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⑧ 公務員考察哪些情形屬於違規違紀行為
你好,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⑨ 違反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違反黨的相關政策,肯定對自己的政治前途有很大影響!
⑩ 什麼是違規違紀行為
所謂違規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
(10)政治上違規擴展閱讀
違規違紀處理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的原則。當發生員工違規違紀的行為之後,對事件的責任人仔細調查,對負責人和事件相關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一律問責,絕不姑息;對負責人和相關人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可免除責任。
2、堅持以責定罰,過罰相當的原則。當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後,對負責人和相關人職不履責,本職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據其責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程度來定罰,犯的過失要與懲罰相當,絕不大過小罰,也不小過大罰。
3、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事件發生後,對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懲罰和教育要結合起來,只罰不教,起不到懲罰的目的,難保事件不會再次發生;只教不罰,無法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眾的目的。
4、堅持嚴格程序,依法合規的原則。在處理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方法和原則上,要嚴格按照程序走,並合法合理合規的對事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