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過錯大
違法:違法,也稱違法行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體(個人或單位)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或導致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違法行為表現為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等。
違章:通常是指交通違章,即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及影響交通路況的行為。另外,違章也可指違反常規章法處理事情。
違規:是指違反了某些規定。但是「違規」一詞中的「規」字並不是指指定的某項規定,這個「規」字是指所有雙方協商好達成的規定。
過失: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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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行為:
1、更改車身顏色,國家規定如果更改車架、車身顏色、發動機,需要在10日內重新登記車輛一下信息,否則扣車罰款150-500元。
2、麵包車拆座椅,私自更改汽車內部結構,需要扣3分罰款200-500。
3、遮擋號牌,有時候下雨走泥濘的路或者結婚辦喜事都會遮住號牌,但是早規定了遮擋號牌一律12分。
4、疲勞駕駛,很多司機開車超過4個小時,尤其是貨車司機,但是國家規定,4小時後不休息半小時,會罰款甚至扣2分,客車或者危險性汽車直接扣12分。
⑵ 違法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內容提要: 《侵權責任法》第2條採用了概括式加開放式列舉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於立法者無法界定侵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行為強制資格。債務是特定人的義務,是因特定行為發生的行為強制資格。過錯是對行為人意志的間接否定,即導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狀態,可分為加害人過錯和非加害人過錯。必要注意是法律對變動稀缺資源歸屬關系的行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或法官依法認定;或為義務,或非義務。行為人過錯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包括發生義務,義務不消滅,喪失權利,不取得權利等。不履行意定發生之義務不存在過錯問題。責任是違法之法律後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發生之債務。侵權是違法和責任之唯一根據。違約發生債務,不發生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模式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2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第1款實際上是全稱判斷:侵害任何民事權益,均須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例外。眾所周知,違約行為侵害合同債權,當然侵害民事權益,但通常情況下,違約並不侵權。因此,立法必須限制第1款的適用范圍,即必須加上「但書」。第2條的通常模式應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但侵害某類權利除外。」如分立兩款,就是:第1款是全稱條款,第2款是除外條款。
第2條第2款列舉了侵權適用的權利,多達18類。立法者顯然希望第2款發生「但書」的作用。然而,採用列舉模式限制第1款,必須窮盡侵權的適用范圍。第2 款採用列舉加「等」的模式,成為開放條款,無法限制第1款的適用范圍,實屬多餘。當然,一旦窮盡了侵權的適用范圍,第1款又多餘了。
那麼,為什麼不採用「但書」模式呢?只
⑶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什麼
1、過錯
過錯,是指當事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仍然積極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後果,並致損害後果發生。
2、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並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中處於主導地位,屬於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對過錯責任的補充,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僅是特例。
過錯責任的特點在於:一是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二是依過錯程度確定責任范圍。即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過錯程度並進行比較,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范圍;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或者數人在無意思聯絡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考慮各侵害人的過錯,從而確定各自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當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所受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過錯推定責任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特點在於: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受害人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須證明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第三,過錯推定責任作為一項歸責原則,主要適用於《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如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等。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廣義的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⑷ 求助:過錯責任原則與違法責任原則的區別和聯系。急!!! 在線等!!!
過錯抄責任原則,我個人認為,主襲要根據行為人的過錯來承擔責任,違法責任,主要是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才可以承擔責任。其聯系為,違法行為的前提一般都是具有過錯的。區別呢主要是具有過錯不一定會違反法律規定。
⑸ 違法行為 違章行為 過失行為 違規行為 這四個什麼意識
違法行為是觸犯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訓誡、刑事拘留、判刑等;違章和違規屬於違法規章制度的行政行為,要接受行政處罰,如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拘留等;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主觀不是故意違法和違規,屬於疏忽大意做出了違法或違規違章行為,雖然要接受相應處罰但較之故意所為處理上要輕一些。
⑹ 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大小怎麼區分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可見,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如下: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 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⑺ 疏忽大意的過失法犯罪怎樣認定
您好:
犯罪過失的認定
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關鍵在於正確判斷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范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系;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余,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認定過於自信的過失時,除了掌握其特徵及其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不能將合理信賴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信賴原則認為,在合理信賴被害人或第三者將採取適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或第三者採取不適當的行為而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對此不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汽車司機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汽車時,因合理信賴他人不會橫穿公路而正常行駛,如果他人違法橫穿公路被汽車撞死,該汽車司機就不負刑事責任。可見,合理信賴並非輕信能夠避免。換言之,具備適用信賴原則的條件時,就不得認定為過失犯罪。適用信賴原則的條件是:行為人信賴他人將實施適當行為,而且這種信賴是合理的;存在著信賴他人採取適當行為的具體狀況或條件,而且自己的行為不違法。
第二,不能將遵循了行為規則的行為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被允許的危險的法理認為,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危險行為明顯增多;許多危險行為不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對社會發展具有必要性與有用性;實施這種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為所必需的規則,以慎重的態度實施其行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從事科學試驗的人總是預見到了試驗失敗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但只要他們遵循了科學試驗規則,以慎重態度從事科學實驗,即使試驗失敗帶來了損失,也不能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因此,凡是遵循了行為規則的,就不得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
第三,不能將不可避免的結果認定為因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預見到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採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對此顯然不能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⑻ 違法是人們違背法律的對社會有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構成違法的最主要因素
1.刑事違法行為就是犯罪行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刑法,達到或必須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這是構成犯罪最本質或最基本的特徵。 2.具有刑事違法性。 3.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2.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應該具備什麼要件?就稅務違法行為來看,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精神,一般只要具備了偷稅、逃避追繳稅款、抗稅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稅務管理制度行為的客觀要件,就構成稅務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納稅人或稅務管理的特定對象,同時應當是具備行政責任能力的主體。因此,在稅務行政處罰中,「一事」就是指一個稅務違法行為,截止到實施處罰時止,所發現的稅務違法行為。有連續偷稅行為的,應將偷稅數額累計計算。
3.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希望採納......
⑼ 什麼叫做無違法過錯和無過錯違法
我舉個例子便於你理解這兩句話,
1.無違法過錯,就是沒有犯法但是有了過錯回,比如在企業里工作,答本來需要給木門刷白漆,有員工給刷成黑色的了,他並沒有觸犯法律但是出現了工作差錯。
2.無過錯違法,現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即使機動車駕駛員正常停車,但是有非機動車主動撞上了他的車,那麼機動車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也要對非機動車賠償。
希望這樣解釋能夠給你幫上點小忙。
祝心想事成。
⑽ 有過錯會受什麼處罰
這個就看你到底有多大過錯,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建議你將相關情況說出來,以便於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