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公務員涉嫌職務犯罪,應當移送紀檢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檢察院處理
❷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職務違法,指利用事業單位的工作職員利用現有職務便利的職權違法亂紀。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和犯罪有嚴格的區別。違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違反刑法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
二、一般違法與犯罪在區別: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❸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對是錯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裡面規定的內容。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3)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❹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哪個機關互相配合互相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從2018年3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需要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國家監察委員會互相配合。國家監察委員會專職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檢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職務違法犯罪的線索,要及時已送同級監察委員會,同級監察委會在按照程序調查職務違法犯罪後,要按照程序已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進行審判。
❺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麼,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5)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是對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於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中國在建國初期,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後政務院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家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被撤銷。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恢復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❻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退回補充調查等都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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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監察法的該規定,一方面,賦予了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減少了工作環節,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規范了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准,對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要經得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如果證據不扎實、不合法,輕則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影響懲治腐敗的效率,重則會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❼ 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如何區分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專有職權屬,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顧名思義,職務犯罪是一種犯罪,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務違法是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違法行為(未達到追訴標准,不構成職務犯罪)。
兩者的區別:職務犯罪比職務違法後果更加嚴重。
❽ 職務違法的七類情形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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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
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
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為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十六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
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❾ 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那職務犯罪具體指什麼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回、賄賂、徇私舞弊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