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和單位違規私設小金庫主要有哪些動機
A. 如何正確認識私設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69
一、私設「小金庫」的危害性
其一,私設「小金庫」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顧自己,不顧國家,私設「小金庫」不僅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國家對資金的全面掌握,影響了資金的合理安排和調度,而且還直接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大量稅收和國有資產流失。私設「小金庫」是為了用於財務制度不允許的開支,國家規定工資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額應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小金庫超標准發放獎金、福利,偷逃了個稅;企業截留的經營收入,單位的出租資產收益等逃避了多種稅收。「小金庫」的資金有的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有的是一般性資金,有的則是專門的資金。不管是什麼性質的資金,都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些資金被截留、隱匿或轉移到「小金庫」後,通過亂發錢物、揮霍浪費,私分、侵吞等「化公為私」,實際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侵蝕,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其二,私設「小金庫」為鋪張浪費開了方便之門。所查處的"小金庫"幾乎每個里邊都藏著"混亂"。既藏著收入的混亂,又藏著開支的混亂,通
常用於國家規定之外一些開支,如有個國營企業每年第三產業收入中得到「小金庫」中的經費近20萬元,這些被一些領導作為「私房錢」。個人抽的名煙、喝的名酒,用的高檔消費品,私人出入豪華酒樓、夜總會等在「小金庫」中解決。
其三,私設「小金庫」是腐敗墮落的溫床。據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9月份,今年以來全國累計查出「小金庫」58225個,涉及資金266億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623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由於「小金庫」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少數黨員幹部手裡,並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隨意進出、收支混亂無賬等現象,這樣,不僅使一些人揮霍無度、無所顧忌,有的領導將「小金庫」的錢用於自己或家人、親戚辦公司、做生意;更有些領導用「小金庫」的錢大吃大喝,跳舞等「娛樂」活動,成為「蛀蟲」的溫床,使少數黨員幹部走向違規違紀甚至犯罪的道路。
其四,私設「小金庫」極易引起公款私存的現象。一方面,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貨幣和信貸兩個「閘門」的關系,企業單位為逃避銀行的信貸,現金管理監督,瞞過銀行的資金審查、把關,以使隨意提取使用,便有意識地轉移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為資金找到「安樂窩」;另一方面,由於個人儲畜利率比公款利率高得多,有些單位領導或財會人員便違反財經紀律將公款私存以獲取更多的利息。公款私存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助長了腐敗之風,已到了非剎不可的地步。據統計,柳州市2004年至2008年查處的141件"小金庫"案件中,涉及公款私存的單位佔87.3%。有的單位屬於預算外收入的則存入以會計、出納以及招聘員工和外單位人員等戶名開設的10多本活期存摺中。
其五,私設「小金庫」導致會計計信息失實,擾亂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搞「小金庫」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致使出現 「兩本帳」、「多本帳」,甚至假帳,「小金庫」的資金游離在財務、審計監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甚至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企業對成本控制決策和經營管理,妨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B. 單位私設小金庫按黨紀處分條例應如何處理
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企業私設小金庫屬於單位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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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單位私設小金庫的措施
嚴明紀律,是懲治和預防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於「小金庫」問題成因復雜、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夠。
同時,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沒有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進行規定,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影響了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專門規定,將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紀行為,明確涉及「小金庫」問題的處理依據。這將有利於加大懲處「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力度,有利於案件處理,也能夠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為此,中央紀委制定了《解釋》。
"小金庫"不受財務制度的約束,使其流離於失控的邊緣,管理這些錢的人員如果廉潔自律性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極易控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污、挪用等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設"小金庫"。
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小金庫"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擊手段單一,一般都是紀檢監察部門對其單位負責人進行黨政紀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很少出現移交檢察機關以單位受賄罪立案偵查的情況。
C. 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禁而不止深層次原因是( )。
「小金庫」是指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單位收入和應上繳收入,且未列入本單位財務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單位私設"小金庫"是嚴重的經濟違紀行為,它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同時也腐蝕了幹部,損害幹部和群眾之間的關系,敗壞黨風政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的矛盾,對社會穩定和諧影危害極大。
存在「小金庫」的原因分析「小金庫」資金主要被用於謀求「小團體利益」,諸如濫發錢物、請客送禮、遊山玩水、灰色消費等甚至誘發用「小金庫」資金賭博、買彩票,私分、私吞「小金庫」問題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小金庫」問題,造成了國有資產(資金)的流失和分配的不公,污染了社會風氣,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其主要原因有:
(一)一些單位領導法制觀念薄弱
目前不少單位特別是一些領導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借口改善職工待遇和辦公條件,互相攀比,為方便非法用途,私設小金庫。且內部財務沒有全面公開,領導者由於處於強勢,缺乏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督。
(二) 體制機制不夠完善,責任追究不到位
誘發小金庫產生和發展是一個多方面的原因,涉及到幹部教育管理,財政體制的健全和完善,規范、透明的選人用人機制,公務員的分類管理等,要統盤考慮各方面存在的制度、機制缺陷,不斷完善,整體推進,標本兼治,才能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從根本上杜絕設立小金庫的動機。
(三)監督缺位
由於現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會計的任免、獎懲都由單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所以財會人員在發現單位有違規違紀現象時也不能堅決抵制,有的甚至同流合污,製造假賬,銷毀「小金庫」原始記錄,逃避調查,設置取證障礙。
(四)懲處不力,誘發了僥幸心理
在實際查處小金庫的過程中,一是對「小金庫」有「認同」心裡。監管部門往往認為「小金庫」是共性問題,是不得已而為之,是為了解決職工福利,是「搞活」關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麼大問題,在處理上網開一面;二是存在「法不責眾」觀念。認為設「小金庫」大都是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不好追究哪一個人的責任,在處理上簡單的以「下不為例」不了了之;三是處理單位不處理個人。礙於面子、人情,在責任追究上只對資金進行沒收和對單位進行罰款了事,很少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紀律責任;四是還沒有將設「小金庫」問題引入《刑法》范疇,對設「小金庫」中的重大問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懲處不力,降低了設「小金庫」的責任風險成本,誘發了一些單位和人員的僥幸心理。
D. 為什麼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
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主要和實際的危害性質有關,目前主要為重經濟處罰,輕責責任處罰,法律會逐漸強化該項立法。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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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治理小金庫
對於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於生產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
已用於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發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余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余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並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抗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懲處。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
E. 私設小金庫
首先復應明確,單位設立小金庫,制是違法的。
因為我國在管理制度上的一些原因,原來大部分國有單位都有設立小金庫的歷史,不論行政、事業,還是企業。但是根據有關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的規定,嚴禁設立小金庫。設立小金庫是違法的。
在實踐中,設立小金庫的情況是屢禁不止,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
很簡單的原因,設立小金庫,目的就是,為了領導便於自由支配資金,也有的是為了私分集體資產提供方面,還有的是為了貪污提供便利,因為小金庫的資金是沒有人能夠說明白的(當然得除了領導個人)。
你知道了小金庫的來由,也就知道了應該如何對待它。
回答:2004-10-1723:39
F.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G. 部門和單位違規私設小金庫主要有哪些動機
為收支平衡.為單位福利發放。
H. 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整改落實。
「小金庫」治理工作分為4個階段:
1、動員部署。 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 抓緊建立健全 「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受理工作。
2、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小金庫」進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數,及時糾正,如實上報,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
3、重點檢查。對舉報線索比較具體、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對其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處理。
4、整改落實。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鞏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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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1、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2、統籌兼顧,整體推進。 「小金庫」治理工作既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等工作相結合,又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3、依紀依法,寬嚴相濟。堅持依紀依法辦事,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被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4、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
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