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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02 21:08:33

⑴ 天津市拆遷公有居住房屋面積如何計算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擬拆除房屋的現狀平面圖、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五)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狀況、補償安置方式和費用、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六)本市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存款證明

第八條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九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或者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因收購或者收回土地拆遷房屋的,實施單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的申請,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取得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出具委託書。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 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遷期限不得少於7日。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批準的用地范圍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後,單位和個人在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抵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

(五)搬遷期限

(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制訂。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也可以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軍事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經建設計劃、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應當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房屋拆遷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屋建築面積 +安置補貼金額。

前款中的安置補貼金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拆遷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中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評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類進行。

拆遷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採取典型抽樣的方法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計租面積換算成的建築面積確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拆遷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

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具有市房地產管理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

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規劃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規定易地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其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90%加安置補貼金額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非公有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宗教產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求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遵循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的原則,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質量安全標准。

第四十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一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並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拆遷。

第四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未建成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對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用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的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過渡期限從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住宅樓(1至6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二) 產權調換房屋為中高層住宅樓(7至11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三)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住宅樓(12至24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四)產權調換房屋為25層以上住宅樓或者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時間自搬遷之日起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之日止。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臨時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住宅房屋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還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 委託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 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拆遷委託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和規范,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評估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過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對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發布、 1997年12月22日修訂的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⑵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有哪些

在拆遷中有一個較為普遍的奇怪現象,一拆遷就往往要查處違章建築,不拆遷好像就沒有違章建築。實踐中,在拆遷的時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章建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種做法對不對呢,顯然是不對的。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章建築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這些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呢?在這些程序中被處罰的人又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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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違建。

⑶ 拆除違法建築要走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3)天津違章建築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侵權索賠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

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網路:違章建築

⑷ 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⑸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5)天津違章建築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⑹ 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

  1. 立案

2.調查程序

3.決定程序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⑺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拆除違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願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 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7)天津違章建築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⑻ 違章建築處理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一個合法的建築要經過很多不同政府部門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個都是違法建築.主要的政府審批環節是:
1、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取得規劃設計許可證
3、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4、取得施工規劃許可
5、驗收並取得房產證以上五個主要的證件也是5個主要的審批環節,缺少一個都是違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城管 建委 規劃局等可以在職權內執法

一般處理程序可歸納為以下5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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