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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違規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2-02 19:03:12

① 法律在水電站有什麼規定

國務院法規(1996)

關於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電力工業部

【頒布日期】 19961003

【實施日期】 19961003

【章名】 通知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華能集團公司,大壩安
監察中心: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和監督,全面掌握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
,推動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走上正規化、制度化、
規范化的軌道。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
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現正式頒
發,請認真組織貫徹。

部責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實施,
在執行中有什麼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完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保證
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
辦法》,確認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製定本規
定。

第二條 各電業管理局(電力集團公司)、省(自治區)電力局(電
力公司)、流域開發公司等電網經營企業所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均要按照
本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其它水電站大壩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電力工業部為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主管部門。

電力工業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為水電站大壩安
全注冊執行機構,全面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事務:受理申請,審
核定級,簽發注冊登記證,監督檢查,到期換證,變更注冊,匯總注冊登
記,定期公布注冊大壩名單,建立、轉報並保存注冊檔案等。

第四條 根據大壩的安全狀況及其管理水平,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
記證分為甲、乙、丙三級。經大壩中心審核,不合條件者,不予注冊發證
。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應限期整改,辦理大壩安全
注冊。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申報注冊登記者,屬違章運行,造成
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請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須填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
請書》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圖(見附件一),經大壩中心審
核定級後,分別發給相應等級的注冊登記證。

第六條 注冊登記程序

(一)申報

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水電站大壩,由各主管單位提出名單報大壩中心
,並向大壩中心領取統一格式的《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及軟盤。

水電廠提出《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和有關材料一式五份及軟
盤一份報主管單位。

(二)審核

主管單位對注冊申請書簽署審查意見後將申報材料報大壩中心;

大壩中心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定級。

(三)發證

大壩中心按審核級別簽發注冊登記證(見附件二),通過主管單位發
給有關水電廠,同時抄送主管單位,並抄報電力工業部備案。

(四)歸檔及轉報

大壩中心將有關材料分類整理,存入資料庫,並按《水庫大壩注冊登
記辦法》的要求匯總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應按《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附
表1的要求進行評分:

(一)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發給水電站
大壩安全甲級注冊登記證;

(二)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70分至79分者,發給水電站大壩安全
乙級注冊登記證;

(三)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60分至69分者,發給水電站大壩安全
丙級注冊登記證;

(四)大壩安全注冊評分低於60分(不含60分)者,不發給水電
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第八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甲級登記證為五年;
乙、丙級登記證為三年。持證單位在期滿三個月前須申請換證,申請程序
按第六條辦理(免去圖紙及水電站大壩登記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
登記數據有變化的,應附上有關部分的主要圖紙及《水電站大壩變更事項
登記表》(見附件三)。逾期不辦者,按不申報注冊登記處理。

第九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
如發生以下情況,持證單位應及時報告主管單位,主管單位在核實情況後
,一個月內報大壩中心,由大壩中心重新審核評定注冊級別或取消注冊登
記,並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主管單位應負責督促水電廠調換或交回注冊登
記證。

(一)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注冊降級:

1、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的大壩安全評價為正
常壩,未能按計劃進行消除缺陷處理;

2、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的大壩安全評價為病
壩,未按計劃進行補強加固,資金措施也未落實;

3、大壩安全主要監測設施未按更新改造規劃實施;

4、在復查和抽查中,大壩安全注冊評分低於原注冊級標准。

(二)注冊後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注冊登記,限期改進:

1、由於大壩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當,發生影響大壩水電站正常運
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壩、壩體結構嚴重壞等);

2、注冊後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大壩安全評價
為險壩,未採取應急措施和按計劃進行除加固;

3、不按計劃進行大壩安全定期檢查;

4、經復查和抽查,大壩安全注冊評分低於60分(不60分)者。

第十條 持乙、丙級注冊登記證,或未取得登記證,或被取消注冊登
記證的水電廠,若按注冊評分具備注冊升級或注冊條件時,可隨時通過主
管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水電站大壩,進行擴建、改建,重大的加固
改造,或經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壩等級的,或水電站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持證單位應及時報告主管單位,填寫《水電站大壩變更事項登記表》,由
主管單位負責向大壩中心申辦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工作於本規定頒發後一年內
申報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水電站大壩在竣工驗收後一年內以及已完建的大壩移
交運行單位管理並經過一年以上運行考驗,也應按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其大壩安全評價參照《水電站大壩安全檢
查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由主管單位組織不低於定期檢查規格的專家組進
行大壩安全專題鑒定後確認。

第十四條 因大壩失事或經主管部門批准廢棄的水電站大壩,主管單
位應填報《水電站大壩注銷登記表》(見附件四),向大壩中心申報注銷
,並負責交回注冊登記證。

第十五條 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和地區大壩安全監察機構(部門),
對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工作,應進行督促、檢查。主管單位對持評單
位每年進行復查評分,並將復查情況報大壩中心。大壩中心進行抽查,如
發現大壩安全管理或大壩安全狀況不符要求,或在注冊登記中有弄虛作假
的,或對大壩發生重大事故隱瞞不報的,或已運行大壩不按規定申報注冊
登記的,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執行機構除通知主管單位按第九條執行外,
還有權視情節輕重,責成其限期改進,通報批評,或報請水電站大壩安全
注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給單位第一責任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自實施之日起,大壩中心每年公布水
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名單。

第十七條 申請大壩安全注冊,應繳納注冊登記費。收費標准,按核
定的注冊成本計收。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略)

附件二: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略)

附件三:水電站大壩變更事項登記表(略)

附件四:水電站大壩注銷登記表(略)

② 值班電工違規處法條例脫崗

脫崗處罰各個單位不一樣。
電工值班管理制度

一、值班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二、值班電工在值班期間負責施工現場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用電接拆電源線路、臨時電器安裝的操作和管理。

三、值班電工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保證現場臨時供電系統能安全可靠運行。

四、應熟知施工現場線路的走向,配電箱安放的位置和各型號開關的操作要領。

五、規范操作,規范用線,規范借用用電器具。

六、值班電工要值班在現場經常巡視及時發現並糾正一切不規范接線,及時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七、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主動配合各工種、各施工隊的施工,滿足施工用電的需要。

八、按時檢查檢修施工現場的臨時供電線路,檢查檢修測試各類開關電器和用電器具,保證時刻處於完好狀態。

九、值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電工換班應有交接班手續和交接班記錄。

③ 適合發電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機械部、電力部關於印發《駐電站工地總代表組工作的規定》、《大型發電設備安裝質量見證暫行辦法》的通知
能源部關於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關於頒發《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75-88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電力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供電監管辦法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工作規定
還有些地方法規就不列出來了。

④ 求中、小型水電站安全類管理規定、制度等。

一、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築物。水電站大壩按國家、省電監部門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大壩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大壩按照本規定執行。各類水電站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等資料應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水庫大壩管理責任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系,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運行管理單位法人責任。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主管部門責任。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劃,對其所管轄區域內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行政領導責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三、水庫大壩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體制,省級各大壩管理部門監督大型直屬水庫,設區市大壩主管部門監督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主管部門監督小型水庫。對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面較大的特殊水庫可另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全省水庫大壩分級情況通知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和督促下屬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一)組織實施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與質量評價;(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各類險情;(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度汛。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四、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全省所有水庫大壩必須實行大壩注冊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辦法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注冊登記工作按水利部《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及下列程序進行:(一)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向其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二)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所登記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責成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改正;審核合格後,建立同級行業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由縣級報設區市,最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建立統一的全省水庫大壩基礎資料庫。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按上述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年度登記截至當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級資料庫更新。五、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水庫大壩按照定期鑒定與應急鑒定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安全鑒定製度。定期鑒定按照以下時限執行:大中型水庫大壩每隔六年進行一次;小型水庫大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應急鑒定按照以下要求執行:水庫大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發生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異常現象的,應及時組織專門的應急安全鑒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具體安全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及以下程序進行:(一)大壩安全評價由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二)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由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三)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許可權對安全鑒定意見組織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30米以上等相對重要的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後,應當及時印發審定意見。經審定確認水庫大壩存在安全隱患的,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六、水庫大壩除險加固病險水庫大壩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安排除險加固排除水庫大壩險情。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經鑒定確認為病險的水庫大壩,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及時制定除險加固計劃並組織實施。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要按照水庫大壩病險程度和一旦失事將造成的影響程度,優先安排與防洪保安關系密切的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二)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除險加固方案組織實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其中對於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三)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將工程除險加固年度進展情況和竣工資料上報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並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四)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收到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其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五)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業水庫大壩年度除險加固進展情況及竣工驗收資料整理匯總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此基礎上對新一年水庫大壩度汛安全進行評估。對於經鑒定確認為病險水庫大壩、但未能及時進行除險加固的,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庫管理單位下達通知,要求病險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採取降低蓄水位、甚至騰空庫容等應急處置措施確保安全度汛,各級各主管部門所屬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同時,水庫主管部門應督促盡快維修整改。七、水庫大壩度汛管理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相關制度,確保水庫大壩度汛安全:(一)落實防汛責任人制度。對於每座水庫大壩,應當確定防汛行政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庫大壩防汛行政責任人一般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主管部門負責人由主管單位領導擔任;水庫大壩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由其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必須確保所有水庫大壩在汛期、特別是台風、暴雨、山洪時期有人值守。(二)落實度汛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責任人應當組織對其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度汛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度汛安全檢查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三)落實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四)落實應急預案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制定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准洪水等應急預案,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後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各類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汛期調度方案和防汛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八、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⑤ 水電廠反習慣性違章的具體措施

變電運行專業的可以參考一下
淺析變電運行習慣性違章產生的原因及其治理

對如何搞好變電運行安全工作,歷來是各級領導高度重視的一項工作。雖然採取了多種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但習慣性違章在運行上造成的障礙、事故和重復性事故仍然在一些單位時有發生,甚至很嚴重。就目前變電運行安全狀況而言,我們的各級領導和職工都要充分認識到:習慣性違章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其習慣性違章有它的廣泛性、頑固性、盲目性、模仿性、遷就性以及馬虎、僥幸、依賴性。究其原因,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責任心不強:唐人:杜荀鶴的<涇溪>詩:「涇溪石險人競慎,終歲不聞有傾人;卻是平流無石處,時時聞說有沉淪。」此詩很深刻地說明了對待任何工作其責任心的問題。搞變電運行工作有三大任務:值班、倒閘操作、事故處理。其一值班:為什麼變電站要值班?值班期間的工作內容和應做好哪些工作,我們的一些同志不清楚,個別同志(在掌握一些運行知識後)無形之中錯誤地認為是看看門、聽聽電話、巡視、履行工作票、倒閘操作而已,以至於:交接班交代不清、接的不明,未按規程要求的交接班項目逐項進行檢查、匯報、簽字,搞信任交接班;巡視設備弄虛作假、不到位、不認真;維護工作漏進行或進行不認真;設備異常、設備缺陷不作記錄或記錄不準確;抄表不認真;驗收不到位或敷衍了事;各種記錄不及時填寫或漏填;工作票收到、許可、履行手續內容不完善等等。其二倒閘操作:倒閘操作是值班人員經常進行的工作,掌握其操作技能並不難,但一些值班人員對此卻產生一個錯覺,認為:開關斷合、刀閘推拉、壓板投退十分簡單,就習以為常,憑「老經驗」操作,卻沒有深究其操作程序的道理和動作要領。監護人叫做什麼就干什麼,置操作五制於腦後:接令不認真復誦;操作票不認真准備、不審查;不圖板演習;不監護;不唱票;不復誦;不指號;不驗電;不到現場檢查設備實際位置;對一次設備與二次設備有何關系不清楚;一人操作或共同操作;操作中談論與運行無關的事;圖方便;求省事;相互依賴;職務不清;隨意操作等等。一些同志在平時的操作表演和考試中,都能知道正確操作,而在實際的操作中,習慣性違章卻屢見不鮮。其三事故處理:練兵千日,用兵一時,事故處理不僅能反映你的業務能力,也能反映出你的責任心。根據各種音響、信號、象徵,應該發現的故障點,在檢查時走馬觀花,想當然地認為本站設備無問題;事故時,不及時匯報調度、不考慮保護配合;不檢查設備實際狀況;盲目判斷處理。

二、違反規程制度:各種規程制度是前人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經驗,也是我們電業工人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誰違反了「法」,誰就是觸犯了「刑律」,誰就要受到「制裁」。大量的觸目驚心的人身觸電事故、誤操作事故等,結果都是「以身試法」,給國家和個人都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長期以來我們的一些職工在執行規程制度方面隨意性很大,對規程保證安全的作用不認識,對保證自身安全的措施不熟悉。其表現是:一不學、二不懂、三不會、四不用、五怕麻煩。安規、運規、調度規程人手一冊,每年都要進行考試,可是一些同志平時不結合實際工作進行學習,臨通知考試前,卻到處找規程、打聽考題,臨陣磨槍。當發生了違章現象,甚至造成了障礙或事故,自己都不知道違反了哪些規程和制度。還有一些同志對規程和制度吃不透,學習上也是馬虎、湊乎、不再乎,實際工作中又不會結合運用,無形中造成了不自覺地違反了規程和制度。

三、技術差:運行工作其技術嚴格地說並不深奧,但由於一些同志僅粗知一般運行工作知識,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學習業務技術的目的不明確,個別變電站學習業務技術的風氣不高,討論、爭辯技術的場面很少,把現場培訓當成負擔,走過場,質量不高,以至於形成了為了完成次數,完成任務的思想,造成一些同志口頭上很重視業務技術,實際上又不學或學的膚淺,使用中又不會或不知所措的現象。

四、情緒、心理、環境影響:值班人員由於長期重復性地進行值班和倒閘操作,從某種意義來講,對安全的警覺有所放鬆,對安全規程和制度措施的重視程度有所降低,對周圍的安全標志未能引起必要的重視。當情緒低落、心情郁悶、遇到挫折等不隨心願之事,或工作忙、操作多、操作票被迫變更、臨時停送電、迎接驗收檢查等原因,而造成思想過度緊張、思想紊亂、思想壓力大、致使注意力很難集中,無所適從,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等各種因素,均可造成習慣性違章和發生障礙、事故及重復性事故。如:①如88年3月12日調度兩次告知西沙口值班人員:Ⅱ西牛2線路已帶電不要再動設備了,當班正值也復誦說那邊已送電了,但在到現場操作時,發現Ⅱ西牛1間隔地面臟,忘了調度的提醒,就和副值一塊進入110KV間隔進行清掃,造成自身觸電死亡。②某站當班正值半年內在110KVPT倒換中竟兩次走錯PT間隔位置,停錯PT二次快速開關。③某局當班正值在驗收110KV設備時,撩起被驗收設備地線,竟去相鄰運行設備,一人上設備驗收,造成走錯間隔,觸電死亡。④某站正值在驗收110KV母線刀閘時,在失去監護又未認真核對設備編號的情況下,將相鄰間隔誤認為是驗收的間隔,擅自將相鄰間隔刀閘把手「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取下,並違反規程用萬能鑰匙解鎖將相鄰間隔刀閘推上,造成110KV母線短路失壓。⑤縱觀近幾年因習慣性違章造成的誤操作大都是早、中、晚或交接班(如:86.4.12早上6時12分孟砦變事故、88.3.12中午12時44分西沙口變事故、89.9.8交接班8時20分柳林變事故、90.7.20早上6時12分西沙口變事故、91.5.4晚上22時省府變事故)。

五、形式主義:當前一些社會上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視實際和效果的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風,無形之中侵蝕著電業的安全工作。一些職工在各項安全工作中形成的湊乎、應付、姑息遷就、礙於面子、怕得罪人、應付檢查的現象,嚴重地助長了一些習慣性違章現象的發生。以至於形成「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個別領導(包括技職人員和站長)在布置安全工作時,說起來重要,實際上只滿足於會上布置;一些站長在傳達會議精神時,僅起到傳聲筒的作用;工作作風不深入、不扎實、不細致,對實際工作只滿足於一般號召,忽視具體指導;弄虛作假,應付檢查,造成表裡不一,形成了「工作為了檢查」的壞習慣;管理不實,規章不嚴,考核隨意性大;如:①某單位對發現設備異常匯報不及時的問題,制定了相應的防範措施:要求10KV母線及以上設備,發現設備異常或事故除立即向調度匯報外,亦應向工區及時匯報,以利於正確指揮處理,但在執行中多次發現個別站不能做到,造成盲目判斷,處理錯誤;②某單位在季度檢查時,發現保護壓板投退錯誤、光字牌不亮、保護方案混亂、二次標牌不清、不明確等問題,要求各站檢查整改、匯報,個別站也未能做到;③安全活動、政治學習、現場培訓搞承包制,題目簡單,內容重復,抄抄文件,不結合現場實際,應付次數;④某技職人員到站檢查工作,順便看了一下兩票,當班值班人員感到很奇怪,反問還不到季度檢查的時候呢!當發現操作票漏項、未打勾、時間未填,卻錯誤地認為,改過來就是了!形式主義的各種表現所造成的負面作用未能引起我們足夠的正確認識。

如何遏止和最終杜絕習慣性違章,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課題。本人認為:①要以人為本,狠抓人的因素:各級領導要全方位地配合做好運行人員熱愛本職工作的教育,通過各種方式方法教育職工認清習慣性違章的危害,從職工切身利益的直觀教育到血的教訓,從習慣性違章現象上升到造成事故、傷亡有必然聯繫上,從對國家、單位和個人家庭的危害和損失上,啟發教育職工遵守規程制度的自覺性,從而認識自己擔負的責任,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各級領導都要切實幫助關心他們的實際切身問題,教育職工正確處理和理解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分配問題,用現實的社會狀況正確引導,對運行人員的家庭狀況以及婚、喪、嫁、娶、住房、入托等問題領導都要了如指掌,幫助關系探視他們,為他們排憂解難,減少他們的思想壓力,盡最大努力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使運行人員真正體會到領導是自己的知心人,這樣才能使運行人員輕裝上陣,心情愉快地做到人在崗,心在崗。②強化三大規程的學習貫徹,提高職工對三大規程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掌握熟悉三大規程的內容條文,結合現場實際,有的放矢地進行現場考問、技術問答,根據不同的運行方式和各種異常,適時認真地進行事故預想和反事故演習。在考核上崗問題上,要堅持從嚴要求,寧缺勿濫。經常開展操作表演和操作後的評價。對規程的理解和現場弄不清的問題,經常組織討論爭辯,養成良好的學習業務技術風氣,造成遵章光榮,違章危險的良好氛圍。③各級領導要注意自身表率作用,不違章指揮,不搞主觀隨意性,切實掌握人員素質狀態,動感情,做實事,落到實處,既要嚴格考核,又要認真幫教,既要嚴肅批評,又要具體指導。④最近局發的「安全措施卡」、「 違章與遵章對照表」、「反違章管理辦法」都是行之有效遏止和杜絕習慣性違章的最好措施,也是加強監督及相互監督,嚴肅認真貫徹執行規章制度的一項重要保證。建議工區和變電站應有計劃、分階段地列出重點反習慣性違章,加以杜絕。⑤變電運行必須尊重客觀規律,不搞「假、大、空」和「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虛假和飄浮,抓小、抓早、抓苗頭,防患於未然,在實際的具體工作中,各級人員應該知道該干什麼,為什麼干,怎麼干不違章,真正做到「嚴、細、實」。

再好的方法或措施,如果沒有運行規則,沒有完善的約束機制,都會「變味」而產生負面效用的,只有認清習慣性違章的危害,增強安全意識,採取多方面的防範措施,做到:認真負責的精神,謹慎細致的性格,忠誠老實的態度,再加上良好的技術素質,熟練的操作技能,過硬的事故處理能力,就一定能開創安全運行的新局面。

⑥ 百度知道有哪些違規條例

您好,因《網路知道問答規范》內容較多,您可以自行瀏覽或參照以下關鍵點

⑦ 各位專家,幫幫忙,誰有水電廠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程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三)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四)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 監督管理的意見》 (五)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六) 《國家電網公司供電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供電企業作業 、 風險辨識防範手冊》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 「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職責分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 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網省公司」) ;地市供電公司、超高壓公司、發電企業、施工企業、工 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建設監理單位,以及修造企業、試研院、培訓中心、公司系統單位負 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多經企業、非電力生產企業等(以下簡稱「地市公司」) 。 第五條 網省公司代管的縣供電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定義與分級 第六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安全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 事故發生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非常態的電網運行工況、人的不安全行為 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條 根據可能造成的事故後果,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兩個等 級。 (一)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事故,由於 供電原因可能導致重要電力用戶嚴重生產事故的事故隱患。 (二)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和設備事故的事故隱患。 第八條 電力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關系。超出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的消缺周期仍未 消除的設備危急缺陷和嚴重缺陷,即為事故隱患。根據其可能導致事故後果的評估,分別按 重大或一般事故隱患治理。 第九條 被判定為事故隱患的設備缺陷,應繼續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及各單位現有設備缺 陷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納入本辦法規定的事故隱患管理流程進行閉環督辦。 第十條 上述第六至九條所稱「事故」,人身事故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 處理條例》判定,電網和電力設備事故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判定, 交通、消防及煤礦等非電力生產事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判定。 第十一條 事故隱患劃分為輸電、變電、調度及二次系統、發電、配電、電網規劃、信 息、施工機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類進行統計,每一類均包含設備、系統、管理及 其它隱患。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根據「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要求,公司 系統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地市公司組成的三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規劃設計、人 力資源、生產、調度、基建、營銷、農電、信息、保衛和輔業多產等專業職能部門是本專業 事故隱患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專業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擔閉環 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部門,督辦、檢查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工作,歸口負責相關數據的匯總、統計、分析。 第十六條 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組 織制定公司系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 督促指導網省公司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匯總、統計、分析公司系統事 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三) 各專業職能部門對分管專業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負有管理職責,指導、 協調網省公司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四) 組織跨區電網建設、運行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保證資金投入。 (五) 對網省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六) 遇有重大問題時,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或其他行業單位,促進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網省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二) 貫徹執行政府部門及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要求,組織所屬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工作,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屬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審查批准治理方案,監督、協 調治理方案實施,對治理結果進行驗收。 (四) 對由於主網架結構性缺陷,或主設備普遍性問題,以及重要樞紐變電站、跨多 個地市公司管轄的重要輸電線路處於檢修或切改狀態造成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 評估、 定級, 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責任主體,並組織實施。 (五) 按照公司總部委託范圍,具體負責受委託運行維護的跨區電網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 (六) 檢查所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所屬單位在工作執行過程 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針對共性、 苗頭性、 傾向性事故隱患, 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排查治理活動。 (七) 匯總、統計、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國家電網公司和地方政府 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八條 地市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網省公司的安排,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控制、治理等相關工作,並負責一般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二) 負責事故隱患的評估定級。對評估為重大等級的事故隱患,及時報網省公司核 定。 (三) 受網省公司委託,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報送網省公司審查。 (四) 根據網省公司指導和安排,具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治 理結果進行預驗收並向網省公司申請驗收。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工程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 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 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納入日常工作中, 按照「 排查) ( 發現-評估-報告-治理 (控 制)-驗收-銷號」的流程形成閉環管理。 (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結合各部門、各專業的常規工作、專項工作和監督 檢查活動進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電網年度和臨時運行方式分析;各類安全性評價;各級 各類安全檢查、專項督查;設備的日常巡視、檢修預試;已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條 事故隱患的等級由事故隱患所在單位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進行評估,按照預評估、評估、核定三個步驟 確定其等級。網省公司、地市公司還應開展定期評估,全面核定各級各類事故隱患等級。定 期評估周期一般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網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結合安委會會議、安全 分析會等進行。 第二十四條 地市公司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包括本單位發現的、各項專業檢查發現的和 上級檢查發現的各種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確定等級,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檔案表」(見附件2、附件3) 。 網省公司對主網架結構性缺陷、主設備普遍性問題,以及由於重要樞紐變電站、跨多個 地市公司管轄的重要輸電線路處於檢修或切改狀態造成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 確定等級, 填 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 第二十五條 地市公司評估判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後應按照管理關系以電話、傳真、電 子郵件等形式立即報告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跨區電網出現重大事故隱 患,受委託的網省公司應立即報告國家電網公司總部有關職能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地市公司評估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於24小時內報送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核 定。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應於三天之內反饋核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事故隱患一經確定,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發 生,同時編制治理方案。地市公司負責制定、審批一般事故隱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 隱患治理方案由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或網省公司委託地市公司編制,網省公司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由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編制,網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 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 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 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防止隱患進一步發展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應根據事故隱患具體情況和急迫程度,及時編制、審 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在確定隱患後十五天內完成。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應形成書面材料,並在網省公司核定後三十天內完成編制、審批。 第二十九條 事故隱患治理應結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專項活動等進行,做到責任、 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應統一納入投資計劃和綜合 計劃。 第三十條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經重新評估仍確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須重新 制定治理方案,進行整改。對經過治理、危險性確已降低、雖未能徹底消除但重新評估定級 降為一般事故隱患的, 經網省公司核定可劃為一般事故隱患進行管理, 在重大事故隱患中銷 號,但網省公司要動態跟蹤直至徹底消除。 第三十一條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隱患,應重新進行評估,評估後仍為事故隱患的 需重新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重新編號,原有編號銷除。 第三十二條 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後, 隱患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申請驗收。 地市公司組織對一般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 網省公司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果和 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事故隱患進行驗收。驗收後填寫「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 案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有書面驗收報告。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驗收應在提出申請後十天

內完成。 第三十三條 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對已消除的事故隱患應銷號, 整理相關資料, 妥善存檔。 第三十四條 建立電網運行隱患預警通告機制。因檢修、故障等使電網運行方式變化而 引起的事故隱患風險,應由相應調度部門發布預警通告,相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電網運行 方式變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電網調度部門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告同級安全監察部門。 第三十五條 由用戶原因造成的供用電事故隱患,地市公司負責以事故隱患通知書的形 式告知產權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責任,做好簽收記錄,同時送政府有關部門,積 極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六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明確一名專責人,負責事故隱患的匯 總、統計、分析、數據錄入、信息報送等工作。相關專業職能部門應明確一名專責人,負責 專業范圍內事故隱患的統計、分析、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事故隱患信息報送執行零報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依託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監管理業務應用中統一開發部署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模塊,實現自上而下、動態跟蹤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三十九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應建立事故隱患管理資料庫,做到「一患一檔」。 事故隱患檔案應包括以下信息:隱患簡題、隱患內容、隱患編號、隱患所在單位、專業 分類、歸屬職能部門、評估等級、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況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形 成的傳真、會議紀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驗收報告等也應歸入事故隱患檔案。 第四十條 地市公司專業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每月底將當月新確定的事故隱患以及當月 完成治理銷號的事故隱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隱患治理 進展情況報送地市公司安全監察部門。 安全監察部門匯總、 錄入事故隱患資料庫、 建立檔案, 並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見附件4)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統計表」(見附件5) 。本條所述「專業職能部門、所屬單位」由地市公司結合實際確定。 第四十一條 網省公司專業職能部門每月底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網省公司負責填寫的當 月新確定的事故隱患以及當月完成治理銷號的事故隱患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表」報送 網省公司安全監察部門, 正在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報告治理進展情況。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錄 入資料庫、建立檔案,並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情況統計表」。本條所述「專業職能部門」由網省公司結合實際確定。 第四十二條 地市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每月5日前將本單位上月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 表」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報送網省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同時將本 單位當月新確定的以及當月完成治理銷號的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表」抄送網省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網省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匯總各部門、各單位信息,每 月8日前形成本單位當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一覽表」 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三條 網省公司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 察部門。 第四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驗收報告定稿後應在三日內抄送網省公司安監 部門備案。 跨區電網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驗收報告定稿後應在五日內抄送國家電網公 司總部相關職能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專業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應做好溝通協調,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送數 據的唯一性。 第四十六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在月度、季度安委會會議上通報本單

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網省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總部每季度、每年對公司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按要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送。 第六章 督辦機制 第四十九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上級對下級監督,同級間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對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進行監督的督辦機制。 第五十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分別對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指 定專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條 網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根據掌握的事故隱患信息情況, 《安 以 全監督通知書》 形式進行督辦。 定期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情況及時通報。 第五十二條 公司總部對網省公司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督查,監督治理情況。 第七章 考核 第五十三條 網省公司、 地市公司應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范圍。 第五十四條 對發現、舉報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年度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經核實後給予表揚 獎勵。 第五十六條 對瞞報事故隱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誤消除事故隱患並導致安全事故的,對 責任人按《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從嚴處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追究 網省公司責任;一般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由網省公司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⑧ 法律規定水電站上下游安全距離

您好!總體來說,水復電廠下遊河道安全制管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水電廠大壩上下300米以內為水電廠的生產禁區,由水電廠負責管理;2、水電廠禁區以外的河道由其主管部門管理,即地方水利局;3、河道上違法發生的問題,包括違規到河道的各種所為,水上執法部門要即時監督、教育和及時處理,即當地的派出所、地方海事局;4、違反規定到河道出事的各類人由其所在單位和監護人管理。因此,水電站上下游安全距離至少是300米。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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