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處分權
❶ 處分原則的內容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❷ 如何理解 不知自己之權利,即不知法律這句話
您好,(抄1)權利的概念
法律襲權利,是指法律允許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
(2)權利的特徵
①法律權利是由法律規范所決定的,國家法律認可或保障,當主體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主體有權要求國家保護其權利,國家也有義務予以保護。
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主體對所享有的權利有自主處分的能力,即主體對法律權利有依法選擇性。
③法律權利總是與法律義務緊密相連,沒有法律義務,法律權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採取的法律手段,權利與利益是緊密相連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你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礙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什麼,什麼和什麼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❹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 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干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范圍內。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准,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歷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將該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適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眾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11]。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爭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產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等。當然,中立原則並不等同於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於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標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眾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討,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❺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此規定在學理上被歸納為處分原則。主要包括幾點:第一,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才能享有處分權。第二,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權民事權利一般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第三,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當事人的處分行為超過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其處分行為就無效,即處分原則是有限的,是應當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審查的。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❻ 什麼叫管理自主權
先聲明下:你在看這篇文章的時候請不要站在企業經營者的角度去閱讀。而要站在一個管理者的立場閱讀下文。
什麼是經營自主權
所謂經營自主權,是指相對人(主要是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所擁有的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它包括各種不同性質的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等,而且各種不同的經營自主權主體所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內容是不同的,且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如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為例,就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勞動用工權等十四項權利;至於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則享有更廣泛的經營自主權。盡管不同性質企業享有的經營自主權的內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是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要行政機關實施了干預、截留、取消、限製法律賦予相對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財產佔有、使用、處分及其人財物等方面的自主權,相對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經營自主權的特徵
(1)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享有的權利。
(2)經營自主權是依法享有的權利。這里所說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私營企業的權利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私營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濫用其經營自主權。
(3)經營自主權不容侵犯。經營自主權是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經營自主權非法干涉,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經營自主權的核心是私營企業獨立自主決定其經營事務的權利。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4章的規定,私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1)財產所有權。私營企業投資者對於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2)名稱專用權。私營企業對核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核准登記的名稱是指私營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這是一個私營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私營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名稱有專用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經營權。私營企業在核准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4)機構設置權。私營企業根據經營需要,有權自主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除法律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強迫私營企業設置歸口、配套機構,如設置計劃生育、消防、衛生、社會治安等機構。
(5)勞動用工權。私營企業有權按照勞動法規定招工或者辭退職工。企業在行使這些勞動用工權時,不得違反勞動法中關於職工權益保護的規定。
(6)工資及利潤分配權。私營企業有權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比如企業應在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下向職工發放工資。私營企業的稅後利潤留作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於50%,由於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於50%的,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7)勞務定價權。私營企業有權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8)訂立合同權。合同是私營企業對外對內進行經濟經營活動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業對外對內進行經濟活動在很多情況下要通過合同體現出來。企業對外可以簽訂合同來確定企業在經濟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對內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以確定企業和職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當事人應認真遵守,否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9)知識產權。私營企業有權將自己的發明創造及商標申請專有權,依法取得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於他人對自己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什,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外貿權。私營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經過批准,還可以取得進出口權。
(11)融資權。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12)拒絕攤派權。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違規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
經營自主權的相關法律
《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法律規范主要是關於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的設立、組織管理、組織形式變化和社會責任等內容的規范。由於私營企業依法可以採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因此,這些法律規范中關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容,也屬於私營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里突出了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權、土地使用權。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這是關於拒絕攤派權的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7條規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這是對經營自主權的概括表達。
❼ 公民個人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區別
使用權與處分權的區別如下:
一、內容不同。使用權的內涵重在使用,獲得使用價值;而處分權是對財產的最終處置,包括財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
二、權屬不筒。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而處分權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三、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權不改變權利歸屬;而處分權得行使會導致物權易主或消滅。
使用權和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權能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7)自主處分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徵收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徵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❽ 自主裁量權是什麼
應該叫自由裁量權!!
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
自己的錢想咋花咋花!
❾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
處分抄權是當事人依法襲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