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築新政策
㈠ 關於農村違章建築的處罰規定
有這樣的事嗎 ?我們這也在建啊。 有沒土地使用證
㈡ 2017年違章建築新政策
2017年農村土地確權新政策,這些情況下違章建築不予拆除
隨著2017年農村土地確權版工作的深權入,違章建築不僅無法確權還得予以拆除,這是順應政策要求的。但法律之下也兼顧人情,總有特殊情況的存在,以下這些違章建築就不在本次拆遷之列,讓我們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吧:
第一,農民除此之外無其他住所的違章建築。部分農民雖然在非住宅區建房,但是一旦拆除就居無定所,此類違章建築暫緩拆除。但還需要符合一個條件,那就是此建築面積要小於住房困難標准。
第二,部分建造在房屋周圍的附屬建築。部分農民會房邊建造附屬建築比如車庫等,但未佔用公共面積,也未損害其他村集體成員利益,此類違章建築暫不拆除。
第三,符合分戶條件的一戶多宅。一戶多宅的可以具體分戶,多餘的宅基地不予回收。、
第四,利於農業生產發展的違章農業設施。部分農業設施雖屬於違章建築,但符合相關部門要求,此類建築暫緩拆除。
第五,無相關證明的工業產房。此類建築給予補全相關證明的機會,可以列為可再開發之列,所以暫不拆除。
㈢ 農村的違章建築罰款多少國家有法律規定嗎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㈣ 農村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這裡面復有一個土地性質的問題。就是你制開墾的這塊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土地。如果是國家所有土地,則在上面翻蓋永久性建築必須徵得國土局批准。
至於有村民出來說這地是她的,那麼就請她拿出證據來。你也可拿當時向村裡申請的批准書拿出來,由村裡表態。
補充:
由於這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國土局只是監察一下「不怎麼管」。所以首先的要務是當年村裡是怎麼批準的。如果村裡否認包括了廚房地塊,而你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則很難認定。
在村裡不予承認、村民有異議、你拿不出相應證據來證明屬於自己的宅基地,國土局予以違章建築認定沒有錯。但是國土局將你們當時的申請資料丟失了,造成土地無法認定顯然負有責任。這類資料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應保存的年限為20年。
㈤ 農村違章建築新政策是怎麼樣的了
長期以來,復農村集體所制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
㈥ 農村宅基地違建罰款罰多少
沒有具體的罰款標准,一般是地方自行以違章建築做罰款處理。
農村違章建築可以被分為以下兩種:
一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而修建的住房,如農民超出宅基地范圍擴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
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住房(無村鎮房屋產權證),即雖有利用該住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而擅自建房,如農民將分配的宅基地集中來建住宅小區,但卻缺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
以宅基地改革的唯一貧困縣試點的安徽省金寨縣為例:
金寨縣規定當地宅基地面積原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對「一戶一宅」超規定面積部分,超過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償使用費;超出20~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收費;超出規定面積每增加50平方米,收費標准提高3元/平方米。
按照這個標准來算,假如你家宅基地超過當地標准50平米,每年要交150元使用費;如果超過當地標准100平米,每年要交600元使用費。
(6)農村違章建築新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規定是要責令拆除,而不是罰款,相關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