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違法者遊街
㈠ 犯人遊街的行為違法嗎
侵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權的行為。主要包括:(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如用暴力或專其他手段剝奪他人屬生命、損傷他人身體等;(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如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等;(3)侵犯公民姓名權或法人名稱權,如盜用、假冒公民姓名或法人名稱以及非法干涉公民或法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稱等;(4)侵犯公民肖像權,表現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5)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如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侮辱、誹謗、誣告他人,敗壞他人的名譽;(6)侵犯公民婚姻自主權,從事買賣、包辦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民法上,侵犯人格權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對於侵犯人格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對於侵犯人格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我認為不違反法律!犯人遊街可以起法制宣傳教育作用,目的是告誡公民要遵紀守法!由於其主觀上存在侮辱的故意!
㈡ 未經允許私自集會打橫幅遊街慶祝違法嗎
算,但基本沒人管
㈢ 吃搖頭丸被抓進看守所,然後派出所帶出去遊街這是侵犯公民權利嗎
這是在侵犯公民權利。
㈣ 抓到小偷後,將他遊街示眾違法嗎
肯定違法啦。
㈤ 嫌疑犯遊街是否合理
沒有定罪就被拉去遊街絕對是違法的。即使被判刑了,也不能拉去遊街了,只能公開審判。
你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
㈥ 罪犯遊行違法嗎
罪犯襲遊行違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出《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註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㈦ 中國法律讓聚眾遊行嗎
我國公民享有聚眾遊行示威的權利,但是在這之前要通過相關部門審批。
㈧ 遊行算違法嗎
罪犯抄遊行違法
依據最高襲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於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遊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出《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註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㈨ 聚眾遊行超過多少人算是觸犯刑法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聚眾遊行達到多少人構成犯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9)讓違法者遊街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四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1)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2)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㈩ 如果抓到小三把她衣服扒光拉到馬路上遊街這樣違法嗎
這是人身傷害了,已經構成犯罪行為了,超越了違法的范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