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⑴ 居住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近年出台對我國居住區建設產生重要影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登記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土地登記辦法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設部、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小城鎮建設技術政策>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⑵ 集資建房合法嗎
集資建房不合法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准和集資款標准。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准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並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五、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⑶ 集資建房是違法的嗎
集資建房不是違法,把證件都補齊不就可以了
⑷ 住建部(2006)196號文件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准和集資款標准。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准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並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五、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六、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批准或實施集資合作建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利用職權及其影響,以「委託代建」、「定向開發」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凡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沒收非法所得,並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⑸ 單位集資房是否停建
作為經濟適用房有益補充而存在的單位集資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內得以繼續存在。雖然容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該通知並未明確要求黨政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停止集資建房,所以單位集資建房現象仍會繼續存在。
⑹ 單位集資建房的法律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與職工間的法律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
對於職工集資所建房屋,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後,單位對於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決定權上,單位與職工並不處於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單位集資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買賣房屋,更不是商品房買賣。當然,由於單位集資建房只面向企業內部職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職工對於集資建房的權利分析
單位將所建房屋出售給職工後,職工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其所佔土地的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職工對於自己擁有物權的房屋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單位集資所建房屋,只要職工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即職工對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權。雖然有許多單位對於職工處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是對於職工權利方面的限制,與法律是相悖的。 單位集資建房在當前的狀況
作為經濟適用房有益補充而存在的單位集資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得以繼續存在。雖然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該通知並未明確要求黨政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停止集資建房,所以單位集資建房現象仍會繼續存在。 如何平衡單位集資建房與市場的關系
單位集資建房雖然可能帶來不公平,但是在房價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廣大人民的住房條件是最為主要的,廣大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者還存在著比較突出的買房難問題,而發展合作集資建房,讓它在住房建設中佔有一定比重,應是解決我國住房問題的一種可行的辦法。並且,單位集資建房所能產生的不公平可以通過監管的措施來堵住漏洞。
同時,為改變單位集資建房被變相「偷梁換柱」,必須明確集資建房對象為企業住房困難戶。針對居住困難職工較多,企業和職工雙方資金壓力均較大的情況,可通過片區自助拆遷,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資比例分配的模式,解決土地資源、業主和單位資金的問題並且解決職工更多的後顧之憂。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聯合頒發
⑺ 房屋登記實務中預告登記的幾種情形
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現實的不動產物權,而是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它是在確定的財產權登記條件還不具備時,為了保全將來財產權變動能夠順利進行,而就相關的請求權進行的登記。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本條以列舉和概括規定相結合的方式界定了預告登記制度的適用范圍,即何種請求權可以依法進行不動產預告登記。據此規定,筆者認為對於在不動產協議涉及取得、轉移、變更和廢止不動產物權請求權情形,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均可以採用該制度。《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一)預購商品房;(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此規定,在實踐中除了本條(一)、(二)、(三)款所列具體情形外,筆者對工作中接觸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合作聯建房屋,集資建房,拆遷安置等能否進行預告登記淺析如下: 一、合作聯建房屋可以聯建協議為依據進行預告登記。筆者所述的這種與建住房[2006] 196號《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等相關文件所指不同,其基本形式為:某一宗土地使用權為兩個以上自然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其核發的建設手續與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一致,(一般情況下,其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出讓)他們以民事協議約定如何共同出資修建並對將來建成後的房地產怎樣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在這種協議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即以合作聯建全體所有人為義務人,單獨個體為權利人對將來建成的房屋進行分配,確定將來建成的某套(幢、層、間)房屋歸誰所有。 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關於房屋分配的協議,則將來建成的房屋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按照出資額確定按份共有比例,也就是說將來建成的房屋都應登記為所有合作聯建人共有。這將導致在管理、處置這些房屋時由於共有關系的存在而帶來許多不便,這樣的結果不利於發揮物的效用。合作聯建各方以協議的形式來分配確認房屋的歸屬,並進行預告登記,筆者認為這樣可以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首先,這份協議滿足「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的法律規定;其次,預告登記後,單獨個體作為物權的請求權人,可以保全將來的房屋不被協議的另一方或他人佔有和處分.並可以因預告登記防止第三人的介入而使得該請求權具有排斥後序登記權利的效力;(這里不存在破產保護的效力,因為理論上不會產生或者產生了也不會對預告登記權利人造成影響。)第三、預告登記後,由於各自向承建方結清所需要的建設費用,所以不存在協議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預告登記的失效適用於《物權法》第二十條中:「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有觀點認為,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前提是由於權利人和義務人建立在債的基礎之上,聯建關系中,協議雙方無債權債務基礎關系,在此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聯建方與承建方,因此不能進行預告登記。筆者認為,這是對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片面理解:1、從《物權法》關於預告登記的法律規定條文來看,設立預告登記的目的在於保障請求權人實』現將來物權,—而並非一定要存在債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2;聯建協議中,聯建各方其實存在互相的權利義務內容,聯建協議中各方對聯建房屋的建設、出資、管理、分配等基本內容約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並非相互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3、聯建方與承建方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是基於建設施工合同而產生的承攬法律關系,並不屬於物權協議,不能與預告登記制度中的物權協議混淆。 二、集資建房可以集資建房協議為依據進行預告登記。筆者所述情形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規定的情形相似,其基本形式為:土地使用權人為單位,職工出資修建或購買房屋並與單位簽訂協議,約定對將來建成的房屋如何進行管理、分配等相關事宜的行為。在這種協議中,也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即不管是職工出資修建或是購買,都將以單位作為義務人,職工作為權利人,對將來建成的房屋進行分配,確定將來建成的某套(幢、層、間)房屋歸誰所有。筆者認為,這份協議同樣滿足《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可以通過預告登記來保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該協議對房屋歸屬的約定實質上與商品房買賣沒有什麼不同。並且,通過預告登記職工還可以保全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順位不受侵犯以及在義務人即土地使用權人——單位陷於破產時對抗其他的債權人而保全請求權的目的實現。當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三、拆遷安置可以拆遷安置協議為依據進行預告登記。協議的權利人一般為被拆遷人,其相對人安置方(拆遷人)為義務人。協議的內容涉及被拆遷人將來安置的房屋坐落及產權歸屬。通常情況下。簽訂協議時,由於被拆遷房屋尚未拆除。安置被拆遷房屋也尚未修建完成,被拆遷人為避免安置方(拆遷人)將雙方協議安置的房屋安置給其他人或向第三人出賣,為保障將來取得房屋所有權,協議內容同樣曠以約定進行預告登記。因此,筆者認為,這份協議也滿足「或者其他不動產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的規定。同樣地,該種形式的預告登記滿足其保全效力、保存順位的效力和破產保護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協議的雙方存在對房屋結算金額補差的問題,這時,雙方可依約定按照「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⑻ 單位集資建房樓頂放遮陽網是否違法
作為經濟適用房有益補充而存在的單位集資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版下得以繼續存在。雖然權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該通知並未明確要求黨政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停止集資建房,所以單位集資建房現象仍會繼續存在。
⑼ 土地利用法規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號) 2008-6-13 9:50:08 貴州省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2008-6-13 9:39:42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3號) 2008-6-13 9:32:13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6號) 2008-6-13 9:26:47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1號) 2008-6-13 9:13:32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3號) 2008-6-13 9:05:17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支持我省監獄布局調整工作的意見 2008-5-6 9:54:05 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黔府發〔2007〕13號) 2008-4-1 8:49:39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14號) 2008-3-31 11:1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11號令) 2008-3-31 10:5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令) 2008-3-31 10:43:12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27號) 2008-3-27 18:00:22 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黔府發〔2007〕13號) 2008-3-12 13:14:44 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 2008-3-12 13:08:01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號) 2008-3-12 13:02:03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326]號) 2008-3-12 12:5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8-3-12 12:28:2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 2008-3-12 10:42:20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2008-3-12 10:39:17 貴州省六廳委局《關於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175號) 2007-12-27 9:03: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11-20 9:29:27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 2007-11-14 11:09:36 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2007-11-14 10:42:26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 2007-10-30 16:5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2007-10-22 9:31:39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2007年9月21日修訂) 2007-10-22 9:10:57 關於印發《貴州省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的通知 2007-9-13 11:25:57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支《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綜〔2007〕47號) 2007-8-6 18:29:20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58號) 2007-6-8 11:20:51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13號) 2007-6-8 10:48:09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 貴州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貴州省軍區後勤部《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41號) 2007-6-8 9:48:50 關於調整國有經營性土地供應情況季報表的通知(黔國土資利用函[2007]6號) 2007-6-8 9:17:20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5-23 9:27:40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2-27 8:28:0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25 8:44:05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2007-1-25 8:42:16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2007-1-4 9:53: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2006-12-30 9:10:12 解讀:《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2006-12-30 9:04:05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貴州省物價局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鎮基準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價房〔2006〕354號) 2006-12-21 9:54:30 關於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 2006-12-20 10:00:23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006-12-12 14:5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006-11-7 11:18:31 關於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用地審批問題的批復 2006-10-23 10:51:20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國務院第55號令中「動產」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2006-10-23 10:51:04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房產開發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為的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6-10-23 10:50:46 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 2006-10-23 10:50:17 關於對執行《土地復墾規定》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50:00 對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49:43 對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權持有等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49:23 印發《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的通知 2006-10-23 10:49:04 關於對中外合作企業土地使用權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6-10-23 10:48:47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2006-10-23 10:48:29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2006-10-23 10:48:12 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 2006-10-23 10:4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6-10-23 10:45:58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6-10-23 10:37:24 關於轉發部第17次專題會議紀要要點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110號) 2006-10-20 11:33:00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 2006-10-19 12:04:5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2006-10-19 11:13:58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2006-10-19 10:49:11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2006-10-19 10:42:01 國有土地資產管理 2005-1-1 10:10:10 基本農田保護 2005-1-1 10:10:10 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2005-1-1 10:10:10 地籍管理 2005-1-1 10:10:10 2006-12-25 14:16:32
⑽ 建設企業可以不執行建設部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嗎
建設企業不可以不執行關於非法集資的通知,目前國家再嚴厲打擊建設企業非法集資的活動。